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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云南昭通中院女书记员的道歉,不是严肃处理

2016-10-13 徐雪芬律师 徐雪芬律师


作者: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昨天本公众号推送了文章《云南昭通一疑似女法官违停堵路被罚后,骂交警‘杂种’》。今天该文中的女主角被云南昭通中院确定为该院陈姓书记员。据昭通中院发布的消息是书记员已经被严肃处理,即“已经责成该女子向当事民警赔礼道歉,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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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处罚,是指接受违停的处罚还是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前者,那么说明交警的罚单还够不着处罚她,还需要昭通中院责令她接受处罚?如果仅仅是前者,那么用“杂种”的语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有关部门却用赔礼道歉取代治安管理处罚。这种“严肃处理”,其实一点也不严肃,因为这样的处理本身就是违法。

由于昭通中院在“严肃处理”过程中只保护性地点了“陈”书记员的姓,大家也无法知道该胸前国徽闪闪的“陈姓”是否就是该院的书记员而已。不过,这则新闻中该女书记员有这样的辩解:她按交警指挥把车移到此处,结果不到2分钟,别的车都不贴,就“偏偏”贴了她的车。

如果交警指挥该女书记员停这里,她停了这里你又给人贴罚单,那么这个交警被她“杂种”了,本律师认为完全可以理解。如果是新闻中交警回应的那样“是让她把车停到边上,跟大家一样,停成两排,但说了多次,女司机都不听”,那么云南昭通中院的该名女书记员,就是:我违停,我骄傲:“这个杂种(交警),好好地跟他们说,结果都不听,立马就把前面照下来......”

女书记员违停堵路骂交警“杂种”的同时,竟然还有责令执法交警报警号的自信和强悍!这种法律意识,一般不会是一时兴起吧。如果当地法院的作风能够象公安那样不护短、严格要求自己、违法违纪必究、积极接受监督,怎么会给执法交警“惹不起”的印象?

后台有一名网友留言,不知道是否属实:“这位交警的担忧我理解。我听说一个法官的妻子被交警处罚,自此凡状告交警案子到这位法官手里没有不败诉的。你说惹得起惹不起?现在都盯着公安机关,其实检法问题更大且无有效制约。”


现实中,不排除有些机关公务员、律师、记者,认为自己学历高、身份好,又坐办公室,公安民警到处奔波,大都学历一般是一群糙人。一些有几个铜板的生意人,认为自己认识几个公安的领导,更没把一线民警的执法放在眼里。


本案,“赔礼道歉”是对云南昭通中院女书记员的免除处罚,而不是严肃处理。如果说,一名当事人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当庭辱骂审判长是“杂种”,这名当事人经过曝光后道歉可以完事吗?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杂种“,是不是侮辱?如果是,那么,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侮辱的人民警察如果谅解了侮辱的人,是否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在法律面前,道歉不是万能的。

     法院司法,公安执法。司法者侮辱执法者,执法者表示谅解,这好像是本案的“严肃处理”。也许,这只是一个个案,但是该个案却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司法者、执法者违法,可以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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