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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法律没有赋予记者暗访而不配合警察执法的特权

2016-12-21 徐雪芬律师 温州徐雪芬律师


作者: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每个月都有汹涌舆情,本月也不例外。本来,我想有空坐下来写写那个被聂树斌案舆论冲洗得干干净净的追砸运钞车180万割法赔款案。无奈,记者和警察这几天的网上吆喝干架,又吸引了我的目光。


连续看了“甘南记者被58岁派出所所长殴打案“的评论,总感觉当地有一种被迫处理民警的意味。本案案发时无法确认涉案人员的暗访是合法记者(有记者证的记者)所为(至始至终未向警察出示记者证),因此本案与记者监督基本没有关系。从法律角度上说,他们在警察盘问时拒不配合强行私自离开,即使在派出所内仍然如此对抗,可见姿态强大。这时他们已经不是暗访,而是涉嫌妨碍公务了。因此,本案与其说是记者舆论监督,不如说是嫌疑人舆论监督更为贴切。

 

那么,问题来了:在派出所执法现场,妨碍公务的嫌疑人是执法警察的制服对象还是执法警察的舆论监督主体?


我们先看一下嫌疑人舆论监督的后果: “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纪委、甘南县纪委调查认定,甘南县兴十四镇派出所副所长李英东在执法过程中简单粗暴,推打了当事人。经12月17日甘南县纪委常委会议和甘南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英东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兴十四镇派出所所长于秋宝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候本河进行诫勉谈话。”


本来2名“记者”稍占上风也就罢了,把工作的重点重新调整到学校的“问题营养午餐”,这才是记者该有的初心和正义。可偏偏还要“宜将剩勇追穷寇”,要将被免职的派出所所长抓捕归案,以防止其畏罪潜逃......企图要致58岁的老警察于死地。公媒私用,压力给过头了。好了,现在也尝到警察自媒体崛起的力量了吧。

 

本律师认为:派出所警察无论是推是打,只要是以阻止你、约束你这个不明身份又拒不配合执法却强行私自离开为目的,其行为在当时一般属于合法强制力,其目的很简单,就是阻拦嫌疑人离开。学校报警之后,民警询问之前,你不能在派出所强行离开,又不让警察强行阻拦吧。


这个时候,警察的强行阻拦是必要的,是正当的,也是及时的,更是合法的。当然我们可以想象,强行阻拦也不可能有啥文明行为。自从2刘“记者”从学校被带到派出所仍然不配合警察询问那一刻起,暗访结束,抗法开始。这个时候,不要拿记者的噱头继续“舆论监督”,否则法律不成了记者的玩偶?

 

同时,我不认为本案记者是碰瓷,而是在该事件中一直存在记者优越感,故耍特权造成后面无法收拾的尴尬结果,也使一份名不见经传的报纸家喻户晓。如果2刘在派出所内稍微配合下警察,说明下身份,该案就不会发生,却偏偏固执地演了这样一出举国瞩目的曲折剧。这是令人遗憾的。给派出所警察报个身份,看个记者证算啥?何必一副宁死不屈的样子,誓死要将暗访进行到底?


小小的一个误会,只要亮一下证件可以搞定的事情,却偏要在派出所内又打电话让当地政府派人来接;又在宾馆忙于筑工事抬杠堵门;又在房间内冒着生命危险向世界发出“被打”声音;又躺在床上作“昏迷”POSE状。委屈肯定有,但是夸张行事、矫情十足也尽显......

 

据我了解,现在一些地方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已经低于10%。如果警力都是让2刘你们这样的“正义人士”折腾消耗,还需要浪费多少纳税人的钱?还有多少纳税人被犯罪而排队等待警察破案和打击?


要说营养餐没问题,我表示怀疑。但说58岁老警察莫名其妙殴打暗访记者,我也表示怀疑。我们不否认记者进入学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不明身份擅自闯进学校向孩子硬塞糖果,已经引起校方警惕报警不让放人,至少说明“暗访”砸锅了。这时,“记者”必须调整“卧底”,及时“上岸”。聪明的做法是表明身份,争取民警的保护。怎么反而在派出所内却用一边抗拒警察执法、“排除阻碍”强行离开等一系列妨碍公务的行为挑衅警察的执法底线,一边又偷偷打开录音钓鱼取证?


这套卧底的本领如果不是用来对付保卫学校孩子安全的警察责任心上,而是用来对付可能伤害孩子的“学校问题午餐”的腐败分子身上,我想广大家长一定觉得即使你是没有记者证的记者,也和有记者证的记者一样,是同样勇敢、可爱、可亲、可敬的。

 

不过,我也一般不相信这个通报在没有任何“推打”的情况下警察被冤枉了。虽然“啪啪声”有可能是巴掌声,也有可能是甩文件的摔打声或者拍桌子声,但是此处绝不应该有掌声。当然,单方面的录音,法律上证明力是不够的。因为,录音有时也可以合成的。何况录音对话只是“你打我了?”“我什么时候打你了?”这样针锋相对的乒乓似友谊赛。

 

本案从民警角度来分析,如果在调查嫌疑人过程中,没有调查清楚其身份、行为、目的等情况下,就让其擅自离开了派出所,这才是对学校报警的一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行为。而这种失职带来的负面效应往往远远高于委屈一名暗访记者。试想,如果警察都害怕对方反咬自己去放弃调查、放弃执法,那么社会上会有多少不法份子从中受益?

 

暗访,也叫。当今,记者不暗访,能采访到真实情况吗?暗访作为采访的一项技巧,我们不能否认它在揭露真相、针砭时弊、惩恶扬善、舆论监督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记者暗访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可预知性和不可重复性,因此要求记者的暗访必须一次性成功。同时,也要求记者暗访时要有一定灵活性。本案记者的灵活性在哪里?很遗憾,他们不是把灵活性用到采访工作中,而是把灵活性用到对抗警察的正当执法上。这次记者的主要矛盾是啥?出发前一定有领导交代吧。怎么后来剧情发展却是“有心插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怒放”了呢?


该案发生后,娘家媒体首次发声,多家媒体跟进。其中一致的观点是保护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没有一家媒体提到过警察的执法权是否也需要保护?而本律师则认为:记者采访权再大,也不能对抗警察的盘问权。


如果舆论监督超过法律,那么:“我是记者,这位老汉不要端起你的枪,否则我要对你舆论监督”;“我是记者,请你不要恐怖袭击,否则我要对你舆论监督”;“我是记者,请你不要贩卖和吸食毒品,否则我要对你舆论监督”;“我是记者,请你不要对他人实施抢劫强奸,否则我要对你舆论监督”,“我是记者,请你不要绑架杀人,否则我要对你舆论监督”“我是记者,请你不要酒后无证驾车,否则我要对你舆论监督”等等,那中国警察全部下岗,中国记者全部可以上岗进行舆论监督执法了。


那么,本案警察难道没有反思、自省的地方吗?当然有。记者能用录音证明副所长打人,为什么派出所出示不了视频证明记者不配合调查、阻碍警察执法?雷洋事件之后,公安部于7月专门出台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工作规定》,要求对6种情况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为什么不执行?本来占理占法,却搞成理亏受罚。


围棋中有一种说法,优势要保持到胜势。警察执法,怎么碰到一个没证的记者就翻盘了?嫌疑人不承认身份怕什么?不承认正好处理,继续盘问,24小时,还可以48小时。还不说明身份,可按扰乱单位秩序行政处理。《刑事诉讼法中》还有关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规定。拿不准就向领导请示,同法制部门协商。录音录像全部开着,像照妖镜似的一直对着他们。视频在手,法律也在手。


看看长沙市公安局是如何与某报打交道的。2013年10月18日,广州某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跨省刑事拘留。之后,该报在头版连续刊登评论员文章《请放人》、《再请放人》。该文称: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一些网络大V也跟风造势,不断给长沙市公安局施压。该局先不予回应,以静制动,待取证完毕将审讯视频资料直送中央电视台。该报的牛气就泄了。2013年10月27日,该报在头版刊登致歉声明。10月3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查处决定,给予该报记者陈某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该报进行全面整顿。

 

本律师认为:无论是记者还是警察,只要是不依法办事,却用自己的身份和特权威胁对方,都不是一种担当的行为。有一名资深记者后台如此留言:“我是记者,我主张舆论监督,但我坚决反对吹毛求疵,哗众取宠。记者应以弘扬主旋律为主,宣传正能量为己任。再者,记者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暗访,这是有不成文的行业规定的,在学校采访,有必要‘暗’吗?再者,记者证是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必备的证件,是记者的身份证明。请相关部门彻查此事,依法办事,以规办事,舆论不是权威;媒体也不是权威。事实才是权威;法律才是权威。“

 

年青的“记者”,別总以为自已站在“道德的至高点”居高临下,这与特定年代警察刑讯逼供却总认为自己在“行侠仗义”是一个道理。

 

下面一名警察的留言也许可以引起宣传部门的深思:“近几年来发生的所谓警媒冲突中,有几个是合法的记者(当时持有有效的记者证)?按个人记忆好像并不多。再看看合法的记者有几个是警媒冲突的当事人?这一对比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问题。到底是挑事碰瓷?还是舆论监督?个人就遇到过一省报记者的暗访,其以当事人家属身份陪同而来,直到送走他们,都没有干扰和妨碍工作的言行。事后我才从上级那知道其身份,并排除我方问题。这素质和能力,真的不能比。如果都是合法的持证记者,并有这样的素质会有这么多警媒冲突么?“

 

本律师在想:如果你真是中国教育报的记者,你对一线警察用休息时间坚守学校安全几十年,为教育事业默默奉献的他们,应该是感恩的,而不是找茬的。

 

最后,本律师不得不说:这次中国教育报的暗访是失败的;维权也很难说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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