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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警察不放走雷洋?

2017-01-04 农民 温州徐雪芬律师

作者:农民(中国理性法律人群)



       

     为什么警察不放走雷某?


        雷某案似乎已尘埃落定,雷某家属已放弃诉讼并得到赔偿金(也有网传为救济金),涉事警务人员已被处理,舆论的潮水也开始回落。但,一切都回归正常了吗?未必!一线警察们还在继续担心自己会不会因为工作中的意外成为下一个邢或王;人大校友们还在想宜将剩勇追穷寇;民众们在议论公权的官官相护;有人在质疑天价赔偿的理由和依据;还有人在申请此案的政府信息公开……


         从结局回到开始。很多人问:为什么警察不放走雷某?在他剧烈反抗之下为什么不放他走?如果当初让他走就没有后面的悲剧了。问这种话的,有朴素的老百姓;也有不朴素的法学专家。


        “就是缺点人性,要是人性化执法,也不会有这种结果。”,“我们永远不要忘记‘一厘米自主权’案例裁判。在本案中,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抓不到’或者‘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自主权(即故意打不中的自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伦理道德底线。” 这些疑问很专业、很高深,并迅速占领高地。


      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即以后面的死亡结果来评判先前的执法行为。趋利避害,人之本性,如果邢等能预知死亡结果,还需要这些人来吐口水吗?


        为什么警察不放走雷某?为什么缺少人性?为什么不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理论上的回答可能很枯燥,用实例来回答。王书金这个名字应该都很熟悉,如不熟悉可自行百度。这里不讨论王所犯下的那些具体罪行,只介绍他是怎么被抓获的。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反映将形迹可疑的王书金抓获。群众所反映王的“形迹可疑”有哪些呢?就是王在荥阳打工八年不回家,见到警车、警察就躲避等等。民警以其没有身份证也没办暂住证的名义,把他带到了派出所。


接下来,王的表现让民警们心生警惕。审讯中王连续报了多个假姓名和假家庭地址。办案民警一个个输入电脑,又一个个打电话核实,发现全都对不上号。加大审讯,最后的结果是王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为什么索河路的民警不讲人性,不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让王走呢?因为警察的职业习惯和素养告诉他们,此人有重大嫌疑,必须排除或确认!


        王书金的落网就是根据“群众反映”、“怀疑”、“形迹可疑”等进行身份核查,嫌疑上升后进行审查,最后确认其为系列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该案,当初并没有法学家斩钉截铁的“有证据证明”、“有作案嫌疑”、“有证据和线索表明是其作案”。


        每年,警察在车站、广场、路边、街角等,通过对可疑人员的盘查,抓获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者,消除了大量的社会治安隐患,这些是阳光下的公民们看不见也感受不到的。公民们感受最多的是看得见的公权力的傲慢: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谁能看到阳光背后的阴暗处,还有警察的流血和牺牲?


         新的《人民警察法》征求意见稿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证件。个人认为,这正是对警察的合理怀疑权的立法考量与法律支持。


        公民买一张火车票要他出示身份证,他不抗拒。为什么?因为他需要这张火车票。警察要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他不出示,还要抗拒。为什么?难道公民的安全真的一“票”不值?


        最后,再问:


      为什么警察不放走雷洋?


      因为警察的职业操守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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