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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正确认识和对待警察的枪支使用

2017-03-24 肖天树 温州徐雪芬律师


作者:肖天树 (前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局长)



近年来,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公共安全,湖北潜江市公安局坚持“依法配枪、熟练用枪、果断开枪”的理念,让枪支在警务活动中发挥最大效用,出现了诸如“2014.6.10”击毙劫持人质嫌疑人张泽清案等很多依法用枪的经典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也饱受了网民、媒体来自网上网下的诸多非议,让警方一度陷入舆论的漩涡。虽然清者自清,但其中的困惑、无奈与悲怆却在警队挥之不去。


什么是枪?我们应该怎样认识警察手中的枪?


众所周知,生产力三要素包括劳动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其中,劳动力是最活跃的因素,劳动工具是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劳动工具的变化反映技术进步的快慢。枪的物理概念自然毋庸评说。


从社会生产力的角度来看,警察是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劳动力,枪支是其社会生产中的劳动工具,劳动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换而言之,也可以说是普通公众。枪支对于警察而言,就像锄头对于农民;汽车对于司机;菜刀对于厨师,都是劳动者手中的工具。枪支可以惩恶扬善,也可能伤及无辜。同样的,锄头可以耕田种地,也可成伤人利器;汽车可以运输载人,也可能致人死伤;菜刀可以割肉切菜,也可以助凶杀人。


因为个别警察对枪支的滥用,公众、媒体就对警方使用枪支的行为普遍存疑。那么,出租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农夫用锄头砍人致死;厨师手持菜刀行凶,是否都要无限放大到这个群体?是否都要为他们“不当”持有和使用劳动工具而提出非议?


枪是什么,承载什么?


枪是武器,是国家暴力机器的象征;枪是工具,是执法威慑力的载体;枪是物品,也可能遗失、被盗、被抢;枪是产品,就可能有缺陷:卡壳、走火。


体现枪的本质属性,发挥枪的法定效能,包容枪的物品缺陷,这才是对枪的理性态度。出于反恐防暴工作的需要,可以预见,今后警察用枪的频率都会增加。对警方来说,应当抱着对公共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严格枪支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警察用枪的训练,不断提高警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尽最大努力减少枪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可能性。


而对公众、社会和媒体来说,也应保持适当的克制,对因民警使用枪支所造成意外事故,不要一概求全责备,从而为警察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舆论氛围。毕竟,紧急情况下谁都不可能百分百保证判断准确,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不可抗力的干扰。


公众和媒体对警察在枪支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种种质疑,无疑有助于监督有关部门强化对枪支的管理。但部分质疑对警方带有强烈的不信任,带有一种强烈的情绪和非理性因素,这依然是一种“强势者必然没道理”的固化心态。对警方施加过多的压力,苛求警方百分百准确用枪,甚至吹毛求疵,必然导致警察日后缩手缩脚,该出手时不敢出手,最终受害的还是公众。


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公众应当树立起理性平和的认知和心态,不妄加指责,不人云亦云。只有这样,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才不至于背着心理包袱,犹豫不决;也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安全、更从容、更理性。


无力使用枪支的警察是什么?


警察、军队、法庭、监狱等是国家机器,警察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主要担负保障社会治安,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侦察、逮捕犯法者的责任。法律赋予了警察在特定场合、特殊情况下可以未经请示向正在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开枪以预防、制止其犯法行为。


但在当前这种舆论与社会环境下,由于领导责任、管理责任、连带责任、党委主体责任等多重紧箍咒下,公安局长更多地选择将枪在安放于枪库里。由于用枪是低概率事件,动枪有高概率危险,警队主官考虑组织实弹射击,实战操演不够,难以适应实战需要。


由于警察惧于纪律压力、舆论压力和事后死伤者家属的威胁纠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执行任务不愿带枪支、危急时刻不敢开枪。面对恐怖和暴力,警察不仅不能发挥暴力机关的作用,不能以正义的枪声,保护公民生命、保障社会安宁,恢复社会秩序,连自己的生命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004年至2009年初,我局有5名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因没有携带枪支装备,被犯罪嫌疑人致伤。


2009年10月,我局园林派出所民警沈其华,在没有携带枪支的情况下,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被嫌疑人持菜刀砍伤头部,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2012年3月20日下午,我局禁毒民警施江红、秦夏在抓捕涉嫌贩毒嫌疑人葛某过程中,民警施江红面对葛某掏出的手枪,赤手空拳,舍命相搏,千钧一发之际抓住葛某拿枪的手,顶住即将击发的击锤。在夺枪过程中,葛犯用枪托击伤施江红。


2012年某日晚9时许,潜江市曹禺公园发生一起抢劫案,刑侦支队王周权等两名民警迅速出警。王周权向嫌疑人亮明身份后嫌疑人并未束手就擒,反而拿出一把砍刀朝王周权扑过来,由于民警没有枪支,王周权被嫌疑人砍伤……


血的事实告诉我们,作为警察这个职业,是国家机器和暴力机关。作为警察这个个体,如果失去了强权与威慑的保障,与普通公民并无二异。无力使用枪支和暴力手段的警察,甚至还不如普通公民。


如果赋予了警察国家机器和暴力机关的义务,同时赋予的,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和基本保障措施,如果无法给予或继续延续“舆论法治”、“软暴力法治”,那就该给这个群体以普通劳动者的体谅与包容。


让依法用枪成为一种常态而非特例


曾几何时,我局对民警是否配枪、如何用枪也曾陷入争议。面对“如果给民警配枪,可能因枪支滥用发生涉枪事件”的困惑,我个人认为,民警不配枪,是因噎废食。在刑事犯罪多发、一线警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对潜在的犯罪行为产生足够震慑力,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也不利于确保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自身的安全。问题的关键是:必须依法用枪。


经多方商讨、反复权衡,为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我理性决策,破动枪之惑,担用枪之责,解用枪之难,树开枪之威,在全局倡导“依法配枪、熟练用枪、敢于开枪”理念。在全局大会上,我掷地有声的话语表达了公安干警共同的责任担当:“坚决把所有实战警种的枪支全部配到位,让我们的民警敢于用枪、善于用枪、熟练用枪。关键的时候,就是要用正义的枪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感!”


善用枪须从实战出发严格训练。要用好枪,不仅要有好枪法,还要有较强的法制理念和心理素质。为此,市局所有枪库都印着用枪的相关法条,各种业务培训都要讲枪,所有的考核验收活动都要考枪,民警用枪的正反案例都要有通报信息,全面推动熟练用枪。


——强化民警法律素质,理解吃透使用枪支所依据的法律依据。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研讨等形式,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枪支使用的规定再学习、再认识、再理解,进一步明确依法使用枪支的法定条件、程序、要求等,并始终坚持将法律法规贯穿在实战训练中。


市局提炼出使用枪支的12字关键词:暴力犯罪,紧急情形,警告无效。有了这些关键词,民警在紧急情况下,就会镇静、快速作出判断。通过长期持久的法制教育,民警的法制理念大幅提升。每个民警都能把十五条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两条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况,还有两条是应停止使用武器的条款背得精熟。”


——加大练枪力度,创新训练方式,强化民警用枪技能训练。根据实战需要采取模拟各类实战场景,有针对性地进行战术、技能训练,改进传统的精度射击训练方法,大力开展应用射击训练,切实掌握枪支使用的安全操作、紧急情形下的近距离射击等技能,着力提升民警实战本领,确保人人动手操作,人人牢固掌握。


——强化民警的临战心理素质,有效提升民警自我控制和抗压能力。通过仿真场景演练、对抗演练、加压训练、干扰训练等,在高仿真、高对抗、高压力的对抗训练中开展训练,在真刀真枪的训练中切实强化民警的临战心理素质。近两年,全市共培训枪支使用骨干教官22人,培训民警使用枪支2000余人次。


正如很多民警感言:这两年摸枪、练枪的机会,比入警以来加起来都要多。园林派出所民警杨一被犯罪嫌疑人扑倒在地后、面对剌过来的尖刀持枪仰角果断开枪击中嫌疑人腹部将其制服、浩口“6.10”劫持人质案件中狙击手在10米开外瞬间举枪击中犯罪嫌疑人就是训练效果的最好佐证。


让警察用枪不再成为困扰和问题


(一)完善用枪法规,增强对警察用枪后的保护。


一是制定用枪规程,简化枪支使用程序,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用枪规程是当务之急。建议将领枪程序、枪支信息和警察指纹实现绑定,实行电子指纹识别方式,推行领枪程序的电子信息化,对已具备持枪资格及相关枪支型号持枪证的警察,将其指纹与其合法持有型号枪支绑定,压缩用枪流程,规范用枪程序。


二是导入媒体对涉枪警案无罪推定机制,降低舆论对涉枪警案的负面作用。加强顶层设计,避免因为媒体“有罪推定”,给不良媒体可乘之机散播虚假不实消息,影响检察机关后期调查预判; 避免警察因为用枪后得不到舆论支持而压力过大,出现紧张焦虑情绪,影响其他警察用枪积极性; 避免媒体对警察用枪过程中的瑕疵做显微镜式放大,从而防止舆论误入“警察不受伤就不能开枪”的错误执法理念。


同时加强警察用枪合法性的取证能力,无论何警种,都应该在执勤过程中配备摄像设备,记录警察执法全过程,使警察在正当开枪后能掌握一定证据为自己辩解,也可以防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重视警察心理素质训练,增设警察用枪后的心理干预措施。开枪后的警察要付出超出常人的心理代价。我局“6.10”案件中,开枪民警就承受了巨大心理压力,我们及时进行了心理干预,受到了比较好的后期效果。可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对于警察用枪后的心理调适干预措施。比如,开枪后强制休假,危急事件发生后的心理辅导等措施,帮助警察用枪后舒缓压力,释放不良情绪。


(二)强化用枪训练,提高实战能力


一是改变枪支训练模式。为保证充沛的训练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警察在工作之余自行枪支使用训练,并通过完善相关的射击场馆日常管理、训练用弹管理等制度以保障警察日常自行训练的可行性,最终将枪支使用的日常训练逐渐演变成一种警察的自发行为。同时要根据配枪警察所配枪支进行不同枪支类型的专门培训并划定不同培训周期,将部门组织训练与单位集中训练相结合,针对相关警组战术强化训练,从而满足不同部门和警种的特殊要求。


二是增设用枪决定性训练。研习已发生的典型案例,将使用枪支的政策法规、射击技能与实践相结合,编排模拟情景进行决定性训练。这样不仅可以从中总结、吸取教训,而且可使警察掌握实战中使用武器的时机。要解决警察在执法执勤中何时决定该开枪、何时不该开枪的问题,还必须将法律法规、射击技能与公安实战相结合,通过模拟射击训练、模拟实战对抗演练来进行大量的用枪决定性训练。


警察是否可以开枪的决定性因素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其所在的现场条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现场及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枪的情形之时警察才可以使用枪支。


(三)建立资格审查制度,改变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严格审查配枪人员资格,提升考核标准,对持枪证考核标准从严。具体而言,第一,不按资历按实际需要和实际能力为警察配发枪支。第二要在配枪人员资格考核中加入对其心理素质的考量。第三,规定所持手枪型号必须与持枪证上标明的一致。如美国警员所持有的任何武器装备,必须都先到警察局训练中心考取该装备的执照,才能依法合理使用该武器,这样促使警察对自己所配备的枪支足够熟悉,提升实战技能。


二是改变现行责任追究机制。涉枪警案发生后,对当事警察和其主管领导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其合理有度的追究责任,不是一味严惩,责罚无辜。


当警察负伤、牺牲后,公安机关要对原因进行思考和改变,而不是对牺牲警察追封英模烈士,对警察的无谓牺牲进行错误认可和鼓励。相比而言,美国警界对于每一名警员的牺牲都会严肃追责的领导问责制度值得我们反思


无论是指挥、装备、还是训练问题,只要下属警员出现伤亡,就要组织调查小组开展专门调查,对其负责领导严肃问责,只有从根源上解决领导怕担责任、怕出事的思想,才能保证一线警察遇有突发情况时有枪可用减少无谓伤亡。


三是借鉴英国授权持枪警察制度。暴恐案件的频发使越来越多的公众支持警察应该全部配枪,以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然而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当前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前提下,全员配枪并不是明智之举。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授权持枪警察制度,以克服我国现有的两难现状。“授权持枪警察”是指经选拔和培训而得到授权可携带和使用枪支的警察。授权持枪警察制度旨在通过严格培训少量警察,使其能力超群,胜任特殊职责。


成为授权持枪警察绝非易事,须经严格的筛选程序和苛刻培养训练。这种授权持枪制度不同于我国现有的配枪考核机制,可以应急缓解我国当前警察素质整体不高,却需要组建配枪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动警察队伍的问题。


总之,警察用枪现状必须改善,这是切实提高警察战斗力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只有对枪支管理、枪支使用训练及枪支使用保障进行系统改善才能满足当前基层警队的实际需求,使警察手中的枪真正成为遏制暴力犯罪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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