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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患者跳楼!家属索赔!法院的判决我给100分!

2017-11-26 三甲传真 徐雪芬律师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佛山一女子患有严重抑郁症,喝下老鼠药后被送医院洗胃救治。不料过了不到三日,仍在住院期间的女子在凌晨时分坠楼,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遂将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对该名女子的死亡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患者跳楼身亡,家属巨额索赔,这样的事情几乎在每一家医院都发生过。不同的诉讼结果不仅关乎当事家属和当事医院的利益诉求,更关乎整个医疗行业的从业信心和健康发展,关乎所有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能否得到更好的保障。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


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患者住院后,有两个家属轮流陪床进行看护。患者跳楼时,一个家属回家取衣服,另一个家属在病床边打盹,患者自行走出病房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入院时医生明知妻子喝老鼠药自杀,有严重的自杀倾向,但医生没有做出任何医嘱或特别护理注意,甚至将其安排在高楼层病房内。一定程度上而言,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失导致了妻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妻子死亡的30%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医院认为:家属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死者是因口服老鼠药入院治疗,并非因精神病入院,且经诊断后入医院综合科。患者因喝下老鼠药被送医院后,医生诊断后便立即安排住院洗胃等,病情得以控制。综合医院并非专业的精神病医院,家属始终在强调死者患有抑郁症,而认为医院需要针对死者具有自杀倾向作出诊断,这已明显超出诊疗范围,且医院住院部也仅在三、四楼有住院病床。


法院判决:驳回患者家属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作为普通医院,并非专项治疗精神病的医院,根据死者的病情诊断,其所患疾病是因口服老鼠药而导致的病情,并非精神病,医院方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也是对病人的生命体征进行合理的治疗,而不能以此视为医院方应当派专人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


事故后医院也积极抢救。法院认为,医院已尽管理及注意义务,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也与安全保障义务无关,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行采取的行为,故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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