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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女子下车致骑车老人撞车门死亡,获刑3年

2017-11-27 徐雪芬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孟焕良  龙轩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



  温州一名女乘客下车开门时未注意避让,车门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老人相碰,造成老人摔倒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惨剧。7月20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2月25日上午,黄某搭乘朋友李某、满某夫妻的小型轿车。当车子行驶至某街口附近,李某靠右侧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准备让坐在后排的黄某下车。不料黄某一打开车门,正好撞上了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的一位老人。黄某有些惊慌,关上车门对李某夫妇说撞到人了。李某听罢下车查看,只见老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身上没有明显外伤。


  于是,三人赶紧把老人扶到车后排座椅上。上车后,三人并没有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往医院,而是将老人送至家中,并谎称是好心送老人回家。见老人不是很舒服,老人的妻子让李某等人帮忙再将老人送医院治疗。到达医院后,三人便马上离开,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交警查看路面监控视频后,黄某才承认开车门撞到老人。经鉴定,老人的伤势符合遭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形,黄某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黄某已赔偿老人家属7万元。


  庭审中,黄某对指控交通肇事罪并无异议,但其提出,李某路边停车违规,也未尽到提醒义务,且自己向李某支付了乘车费,作为司机的李某也应该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又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真实,依法可作为该案的定罪依据。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开车门时引发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龙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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