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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强势发声:防范滥用管辖异议,部分被告滥用欲达不正当目的

2017-12-26 徐雪芬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徐小飞


防范滥用管辖权异议,法官应加强诉讼引导服务,律师应将精力集中于收集证据而不是其他不当手段,并形成合理诉讼预期。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革工作流程,开发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无纸化流转和审理系统,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流转与审理全程网上进行,最快可以实现当天移送、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当天退卷。


管辖权异议制度对于制衡原告的诉权,保护被告合法权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干扰,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都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较为常见。有的被告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还是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即使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然坚持上诉,“按部就班”地走完所有的程序。


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会导致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出现异化,甚至引发许多负面后果。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法院只能被动地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需耗费一定时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这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及时审判和解决,打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司法程序具有安定性,如果滥用管辖权异议,会给诉讼的开始和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的步骤不得不重新安排,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诉讼心态出现偏差,有的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诚信意识,不能正确理解把握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管辖权的规定,甚至对法律规则持有怀疑和嘲弄心态不惜滥用管辖权异议来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当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与司法实践中较低的申请门槛、缺乏有效惩戒机制不无关系。有些被告认为即使管辖权异议没得到支持,最大的后果只是被裁定驳回申请,自己只是承担较为低廉的诉讼费用而已,并没有突破其心理预期的底线。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为防范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应当从立法层面完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制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时限和事实理由,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或者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异议申请,法院应当予以退回,尽可能从制度设计上阻却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防范滥用管辖权异议,法官应加强诉讼引导服务,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帮助其正确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相关立法宗旨和适用条件,引导其诚信诉讼、理性维权,矫正不良诉讼心态。


律师应将精力集中于收集证据而不是其他不当手段,并形成合理诉讼预期。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加强审核和依职权调查力度提升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和移转的效率,压缩通过异议拖延时间的利益空间。再者,要提高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对于查证属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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