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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宁事件:一场仍在延续的道德审判

2018-01-01 吴法天 徐雪芬律师

一场多年前的罗生门,因么宁的一篇《只须心如故》,再掀波澜。一时间,什么“天理昭昭,报应不爽”,什么“不认错难言宽恕”,什么“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善尽天良”,舆论汹涌、铺天盖地而来。除了一些知名律师的口诛笔伐,某些媒体也通过社论或评论的方式发表了倾向性的意见。元旦喜庆,本不想多说什么,但看到一些出格的言论,仍不免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这场肇始于多年前的道德审判,从未停止过。



前任检察官、现律师么宁,在人品上到底如何,我无法做出评价。就像前律师李庄的人品,究竟如何,我无法做出评价一样。


因此,天然地把李庄想象成正义化身,把么宁定位成邪恶的代表,本身就有失偏颇。不能因为网上有很多律师支持李庄,就以得道失道而分之。在互联网的舆论场上,李庄的律师同行可以发声,而么宁的检察官同行不能发声,而么宁的唯一一次公开发声,也是在辞去检察官职务多年以后。她的回应有没有道理,要冷静地看。


么宁提到的品格证据规则,的确在中国尚未确立。从理论上说,为证明某人在具体场合曾按其品格行事而提出有关此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它有例外。被告人可以提出能证明自己优良品格的证据——这有时被称为“把某人的品格提交争论”。那么,由于被告人已“打开大门”,所以公诉方也可以提出反驳证据证明该被告人的不良品格。也就是说,当辩方主动声称自己品格良好时,控方才能提出反证进行反驳。


么宁很委屈,是因为她正是运用了这条证据规则。在2009年12月30日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多次提到与定罪无关的品格证据内容,称自己是16万律师队伍中正义善良的律师,在此情况下,她认为被告人已“打开大门”,所以公诉方也可以提出反驳证据证明该被告人的不良品格。于是,她宣读了卷宗中龚某某的证言,其中有关于李庄嫖娼的证言。当然,关于李庄是否嫖娼,正反两方面的说法都有,已经偏离了法庭调查轨道,变成了一场闹剧。


不能因为后来薄某某、王某某、谷某某的案件,就认为么宁在2009年就站错了队,就是邪恶集团的一份子。因为在当时的舆论场,薄某某代表的是正义,李庄代表的是邪恶,么宁怎么可能未卜先知地知道,几年后政治上会有如此大的变故?有人替李庄喊冤,但也不可否认,有更多的人为薄某某喊冤呢。李庄可以不承认已经生效的判决,同样的逻辑,薄粉不同样可以不认同济南中院的判决么?道德审判,一时一势,谁有把握代表终局?


么宁的错误,不在于目前律师界所指责的关于立场、品德或良知。


我认为,她的错误有三:


第一,把理论上的品格证据规则搬用到实践中,忽略了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根本没有这个空间。因此,当辩方提出品格证据的时候,她被带跑了。正确的做法,不是针锋相对地指摘李庄品格不良,而是直接要求法庭制止辩方与该案定罪量刑无关的发言,或提请法庭不予考虑对方提出的品格证据。


第二,在本该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举证和质证的内容,错误地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正确的做法,如果要查清该事实,申请审判长恢复法庭调查。


第三,在证据不足的时候,贸然提出与定罪量刑无关的重大论点,容易被反制。正确的做法,是如果仅靠单薄的言词证据无法证实某事实,则舍弃该份无关宏旨的证言材料。


么宁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后来又从事博士后研究,对于证据规则的理论应该比较了解。她肯定知道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对于品格证据的规定,比大多数律师都懂得那个被告人提出自己品行良好后控方可以反驳的例外。可惜,理论不能代入实践,因为现行法上没有合法性基础。么宁是全国十佳公诉人,也是国家检察官学院重庆分院的副院长,业务能力也绝对比大多数检察官要高,却在一场重大的辩论中,出现了一个被媒体不断放大的瑕疵。


多年以来,么宁在律师圈子里不断地被上纲上线,从人品到道德被贬损得体无完肤,其辞职是否与此有关,不得而知。这是她个人的悲剧,也是时代的悲剧,法治的悲剧。


那场诉讼,已经被赋予太多的政治色彩,以至于现在很少有人去仔细审视证据问题本身,尤其关于技术性的部分。而大多数人尤其是律师,总喜欢一上来就扣帽子,把当初媒体曾经给予李庄的偏见,加倍地还给么宁。他们认为,官方曾经给予么宁什么荣誉,就能反证她的什么罪恶。对重庆当局的厌恶或仇恨,都可以借着么宁这个口子发泄出来。


在这场道德审判中,他们正在扮演当初他们自己痛恨的角色,他们努力地成为当初他们讨厌的样子。仿佛只要朝么宁丢一块石头,吐一口唾沫,自己就成为正义的律师,而事实到底是什么,魔鬼是否隐藏在细节中,并不重要。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重庆事件中,没有谁是赢家。等到哪一天我们可以平心静气地客观看待那段历史,用证据和事实说话,而不是诉诸于道德审判,法治就离我们不远了。


(来源吴法天的微博)



附本律师于2011年4月9日写过一文:


《李庄与钱云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38e3e3c0100s549.html


祖国先有钱云会,后有李庄。

 

近日网络上盛传钱云会的坟头和去坟头的道路上均安装了摄像头。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钱云会被交通事故时,头顶上的摄像头失灵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让刁民折腾成天大的冤枉?我愿意相信这些刚刚安装的摄像头是一种补偿,对钱云会生命的补偿。


你生前重要关头没有被录下来,你死了之后,无论想怎么拍、拍哪个角度都没问题。墓穴的安全和坟头的稳定,都有人为你安排妥当了。一个人要想生得伟大,死得光荣不容易,有一半就该满足了。钱云会虽然生得不知道是否伟大,但是死得光荣基本可以认定。这个从他死后村民和网民当时祭奠路上与乐清警察的冲突规模可以证实。

 

这两个案件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是闹猛的程度有点类似。前者有生命的精彩,后者有法律的精彩。前者很红,那是血;后者很红,那是歌。

 

但是李庄案与钱云会案不同。李庄所受到的教育、所从事的职业和他的工作网络,决定了他的案件不会象钱云会一案那么简单,被稳定彻底和谐。李庄一案,无论重庆如何重判,无论挖出多少漏罪,均不可以判他死刑。因此,如果只有法院的判决,没有工程车的碾压,他的头颅终有抬起的那么一天。

 

关注李庄一案的人们,他们有的是专业的法律知识,有的是口若悬河的文才,有的是高贵的舆论平台。此案,很可能将让重庆国付出毕生的精力。钱云会翻案的可能性小;李庄翻案的可能性大。李庄一案与钱云会一案还有一别:钱云会案件,乐清动用了庞大的维稳铠甲经费;李庄一案,重庆需要的不是铠甲,而是马甲;成本不在维稳,而在捍卫尊严。

 

钱云会一案的轰动,有点运动式。运动一过,一切重新回到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而李庄一案的2度生猛,将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和律师制度的健全,经常风生水起。后者为了重庆、中国能够回到更和谐、更稳定更大好的形势,注定不只运动式,而是常态化。

 

和谐,需要法律把关;稳定,需要法律捍卫。和谐和稳定,不能成为强压法律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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