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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访老户敲诈勒索,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8-01-05 芝罘公安 徐雪芬律师

2018年1月3日,芝罘公安分局经大量工作取得确凿证据,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刘某、范某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事实    


2017年2月以来,刘某(男,75岁,芝罘区人)、范某(女,74岁,芝罘区人)多次在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进京上访,因违反法律规定先后9次被公安机关训诫仍不思悔改。


此过程中,芝罘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二人进行劝诫。刘、范不听劝诫,多次以报销火车票、住宿费、饭费、医药费等名义索要现金,并以此为要挟,向工作人员施加压力,最终达到通过上访获取钱财的目的。


该案,两名嫌疑人已先后索要人民币现金1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七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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