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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锤定音:依法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导致其受伤的,民警免责!

2018-04-22 徐雪芬律师

龙某、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  号 :  (2017)粤71行终1547号

裁判日期 :  2017-11-24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转自基层警务

案件类型 :  判决

文书性质 :  行政

审理程序 :  二审

合 议  庭 :  略

原告信息

上诉人:龙某

被告信息

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12036)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同福中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谭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林XX,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某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3时许,原告龙某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码头公园凉亭处以扑克牌桌为工具,打“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赌博,赌至当日14时30分被被告民警查获,民警在原告身上查获赌款人民币2700元。


同日,被告经调查作出穗公海行罚决字[2015]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的赌博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赌款人民币二千七百元。


在抓捕过程中,被告民警对原告采取反手控制措施导致原告左手臂受伤。


同日,被告民警将原告送往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治疗,医疗收费票据显示检查费缴费时间为同日15时13分。经检查,该院同日出具放射科X线诊断报告单,影像诊断为:


1、左侧桡骨上端多发骨折,骨折累及左侧桡骨小头关节面;左肘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


2、左侧桡骨鹰嘴外侧部数个小点片状高密度影,未除外小撕脱性骨折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其后,原告先后在广州正骨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进行了治疗。


2015年4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拘留所出具穗海(拘)拘停字[2015]0217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认为原告存在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左侧桡骨上端多发骨折),建议对原告停止执行拘留。原告认为被告抓捕过程中导致其受伤的行为违法,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在被告2015年4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下属南洲派出所保安员钟国标对抓捕情况的陈述为:“……民警及我们辅助人员都没有动手打过赌博嫌疑人,只是将嫌疑人抓住及控制住……我见到邱永奇用手箍住龙某的脖子,龙某挣扎着起身想逃跑,接着邱永奇就立即控制其手部并将其按倒在地上将他控制住了……”


保安员刘北山的陈述为:“……我看见当时龙某是蹲在地上发牌的,我们进入时他见到有个别涉赌人员离开,于是龙某正想离开还来不及站起来时就被邱永奇用手箍住他的脖子,后龙某反应过来后就起身想逃跑,接着邱永奇就立即控制其手部并将其按倒在地上……问:现场民警和辅助力量有否对涉赌人员进行殴打?答:没有。我们当时都是徒手控制。”


涉赌人员吴主香在2015年4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为:“……问:警察在抓捕他(即原告龙某)的情形?答:警察到达后,我见到一个警察跑到他后边,用手扼住他的颈部,接着,他就站了起来,往前走了几步,想挣扎,不被警察控制,该警察也跟着他前进几步后,把他按到,并将他的左手反到背后制服他。


问:警察将穿红色球衣男子按倒在地后,他是否还挣扎?答:他被警察按倒在地后,拼命挣扎几下后,但警察已经将他左手反到背后,无法再挣扎。问:抓捕期间警察是否殴打他?答:没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原告存在参与聚众赌博的违法行为,被告依法有权对其进行查获并作出相应处罚。被告执勤民警在对原告的抓捕过程中,现场相关人员的陈述证实原告存在挣扎逃跑情形,执勤民警徒手将其控制,不存在对原告进行殴打、虐待等违法行为,原告受伤后被告民警亦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因此,原告在被抓捕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应予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


原告以被告在抓捕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要求确认被告的执法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殴打或其他违法行为,故原告的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龙某的赔偿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龙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上诉人没有拒捕,被上诉人存在殴打上诉人的行为,其应当提供当时的执法录像及现场治安视频监控证实没有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笔录只是证人证词,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二)被上诉人明显执法过度,强制措施明显不当。因上诉人左侧桡骨上端多发粉碎性骨折,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拘留所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停止对上诉人执行拘留,由此可知被上诉人明显执法过度。


被上诉人执法使用武力强制措施时,应当区分案件性质,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案件性质相适应。无论如何,对待涉嫌赌博的治安违法嫌疑人,执法方式应该明显区别于杀人、抢劫之类的犯罪嫌疑人。


结合上诉人提供的直接实施拘捕的执法人员的录音可以证明上诉人的受伤是基于被上诉人的殴打及过度执法导致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14日抓捕上诉人导致上诉人身体受伤的行为违法;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413789.41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答辩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多名证人证言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的民警对上诉人实施抓捕时,并未对其进行殴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民警有对其殴打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应当采信。


(二)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二审中“新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其与民警的通话记录,该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已客观存在,且由上诉人掌握,但其由于个人原因没有提交,其在二审提交该证据已经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属于无效证据,依法不应采纳。


(三)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内容不实。上诉人摘抄的通话记录多处使用了“打伤”用词,其目的在于证实民警与其通话时承认殴打行为,但实际上通话录音里仅多次使用“扭伤”的措辞,并未出现“打伤”的相关对话。因此,上诉人制作的通话记录与实际通话内容不符,不具有可信性。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依据上述规定,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4日14时30分许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码头公园与他人聚众赌博时,被上诉人的执法民警当场将其查获并用手箍住其脖子以进行人身控制,由于上诉人抗拒抓捕,执法民警将其反手按倒在地以防止其逃跑。


上述事实,有现场保安人员、参赌人员等证人证言证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虽然上诉人的左手臂在抓捕过程中受伤,但执法民警为有效控制上诉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强制约束措施并没有明显超出合理的限度,属于执法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其未抗拒抓捕,被上诉人的民警故意殴打致其受伤的行为应确认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是给予国家赔偿的必要前提。上诉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参与聚众赌博,被上诉人的民警在抓捕过程中并未对其实施殴打、虐待等故意伤害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亦属合理,且于当日15时许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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