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对大连某法院刑事判决书,为何警界义愤填膺?

裁判文书网 徐雪芬律师 2018-10-29

推荐公众号以防失联:女律师札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辽0203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日新、刘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7月3日18时许,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站北派出所值班巡警被告人张某某、辅警林某某、巡防曾某收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发的警情: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49-52号爱鑫养老院门前有一醉酒男子(王某)手持两把刀叫骂,张某某遂驾车与林某某、曾某一起到达上述地点。


被害人王某见警车到达后,赤裸上身、挥舞着一把铁锤走向警车


被告人张某某见状后,掏出配发的92式手枪,打开保险,将子弹上膛,并持枪走下警车,与王某在警车左后部相遇。张某某将枪口指向王某,命令王某将铁锤放下,王某将铁锤以抛物线轨迹抛向张某某右后方,未击中张某某。


张某某伸出左手阻挡王某靠近,王某用右手与张某某的左手推搡,并用肩膀和胸膛撞向张某某,此过程中张某某连续击发手中枪支两次,王某因头部、臂部中枪倒地,几秒后张某某又将枪口朝斜上击发枪支一次。


张某某击发枪支过程中,围观群众被害人袁某某腿部中枪受伤,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使用枪支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已将铁锤抛出,手中无其他凶器,暴力程度明显降低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等措施,并违规击发枪支,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18时许,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站北派出所值班巡警被告人张某某及辅警林某某、巡防曾某收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发的警情: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49-52号爱鑫养老院门前有一醉酒男子(王某)手持两把刀叫骂,张某某遂驾车与林某某、曾某一起到达上述地点。


被害人王某见警车到达后,赤裸上身、挥舞着一把铁锤走向警车。


张某某见状后,掏出配发的92式手枪,打开保险,将子弹上膛,并持枪走下警车,与王某在警车左后部相遇。


张某某将枪口指向王某,命令王某将铁锤放下,王某将铁锤以抛物线轨迹抛向张某某右后方,未击中张某某。


王某又向张某某靠近,张某某伸出左手阻挡王某靠近,王某用右手与张某某的左手推搡,并用肩膀和胸膛撞向张某某,此过程中张某某连续击发手中枪支两次,王某因头部、臂部中枪倒地,几秒后张某某又将枪口朝斜上方击发枪支一次。


张某某击发枪支过程中,围观群众被害人袁某某腿部中枪受伤,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系头部、面部枪弹创致颅脑损伤死亡,袁某某因枪伤致左骨坐骨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左股静脉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又查,2017年8月9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7.3事件善后工作组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给付王某家属救助金人民币1875000元。


2018年2月8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7.3事件善后工作组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给付袁某某救助金人民币1700000元。王某家属及袁某某对张某某的执法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警察证及持枪证,报警情况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收据,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规定,鉴定委托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光盘拾贰张,谅解书,询问笔录,证人林某某、曾某、王某某、王某某甲、栗某某、隋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且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根据本案的综合情况,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热文推荐:


1、陈杰人为何会被刑拘?


2、犯罪嫌疑人陈杰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警察有限豁免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深度好文】


4、警察执法没有免责情形伤不起-从中外警务实战谈遇蛇理论与责任豁免


5徐雪芬:我拿什么来保护你,一线民警?


6、徐雪芬:警察的命不能轻于鸿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