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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中院为什么非要审理自己的原庭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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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回避之争的庭审

——辽源中院庭长审庭长

    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闹的沸沸扬扬。因为王成忠本来就是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还是民三庭的庭长。这个案子二审上诉到了辽源中院,辽源中院还要自己审,就是说法院审自己的法官,程序的正当性就很成问题了。辩护人又是著名的徐昕律师,他恰因为屡接有全国影响的案件,比如赵春华气枪案、鹦鹉案等,是对裁判规则有过实质影响的著名律师。所以,这样的回避问题必然会成为庭审中审辩双方的交锋要点。

观看了今天上午庭审直播的录像,几十分钟里,审辩双方有关回避问题的细节和具体处理,还是超出了想象。让人感触颇深。因为回避问题,是律师向法官提出,等着法官如何处理,所以回避问题的胶着,实际上等于审辩双方的交锋,这与庭审大框的控辩对抗有所不同,所以就以审辩称之吧。

一、法官

主持庭审的审判长是辽源中院刑二庭的庭长,庭长亲自出庭,级别不可谓不高。但庭审的表现,却让人感到很憋屈。

第一,不予回避的决定没有回应辩护人最主要的理由

审判长说庭前会议已经处理了回避问题,并且法院决定不予回避。但是辩护人却说当时连合议庭的具体组成都没有确定,何来回避之申请,更没有提出辽源中院的整体回避。这时,还好没有做该程序性事实的口舌之争,否则就只能拿出当时的笔录或者当事人的申请书来证明了。

审判长宣布决定不予回避的最大问题,是说了自己不予回避的理由,但是却没有回应辩护人提出的理由。而辩护人提出的理由很明显,全国人都知道,就是辽源中院怎么可以自己审自己的法官呢?但是审判长依旧视而不见,说案件发生地在辽源,所以辽源审没毛病。可是这只是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并没有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特别明显的理由,实质上等于没有回应。在当时,辩护人可以指出法院没有回应的理由,要求答复。这在审判来说,是问题,因为审判必须回应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和理由,尤其理由,更为重要。但是审判长却没有回应,这等于是辩护人出招,但是法官没有接招。而这个问题即便不说,也是问题,因为它就在那里,太明显了。

第二,没有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干预辩护权行使的事实性问题

当时,辩护人提出,会见中被告人曾陈述说审判长亲自提审过,要求被告人解除与徐昕和肖之娥二人的委托关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性法律事实,如果存在,则是法官对辩护权的非法干预,是很严重的程序问题。但审判长没有作声,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和法庭提出问题就要解决的一般做法,等于是自己承认确有其事。

那么,就让人不禁猜想,法院为什么对徐昕律师接受委托来做辩护如此畏惧呢?辽源中院是担心该案的程序问题,还是担心徐昕教授出了名的据理力争呢?如果是一个一般律师的一般辩护,可能确实起到了对法院配合的效果。但辽源中院何必又将该案庭审直播呢?知道自己有问题,还把问题公布于众,还是自己根本就没有觉得是问题?后者的可能性很小。种种猜测,不在其中,没法索解

第三,要求辩护人就程序问题的请求和理由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记得,庭审中至少有两次,面对辩护人提出的回避理由和请求,审判长没有回应,都说庭后提交书面意见。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当时没有书面意见,只是口头说了一遍的事,但是需要书面的材料入卷存档,才要求庭后提交书面形式。可是辩护人要说的理由和提出的请求,还没有说完,当时只可以想象是什么,但是不知道。而且,提出的是关系到法庭庭审能否继续的程序性问题,理应先行解决,否则可能导致整个庭审都白费的结果。那么,就是问题了。

很明显,审判长把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当做了挡箭牌,来回避辩护人提出的致命程序问题。这个庭审,第一重要的问题就是回避问题,事关审判的公正与否。但是审判长用这种方式回避问题,明显不适当,让人看了觉得法院怎么这样呢?有跟当事人耍赖皮的嫌疑。有很多审判,面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合理问题,法官个人没法处理,但是还要把审判工作做下去,那就只能硬着头皮去审,就容易导致辩护律师揪住不放,形成死磕。律师提律师的,法官审法官的,最后还做出生效判决。这样的事,律师多有反映。但是这次不一样,这次是直播,庭审公布于天下,有目共睹。

所以,法官的整个表现,是没有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但是却一直在用回避的方式应对。

二、辩护律师和被告人

相对于法官,辩护律师的表现,直可用白璧微瑕来形容。整个庭审,仿佛不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而是律师在审问法官。而后者却一直躲躲闪闪,不敢直撄其锋。可能是见贤思齐吧,觉得以下几个小地方,微有完善的空间。

第一,辩护人没有及时指出法官对回避理由的回避

审判长用空洞的一般原则阐述了回避理由,但是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即使辩护人不提出,法院自己都要面对。当时,辩护人可能觉得问题已经呈现,所以不是必须乘势追击吧。从后来徐昕律师的微笑似乎已经看出,出现那样的效果和局面,他已经很是满意的。

第二,辩护人提辽源的法律辽源的吉尼斯纪录

这两处用语,都有比喻的意味。前者说该案之所以成为案件和这样处理,原因里的地方性因素,如果没有这种地方性因素,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案子或这样的处理。后者是说如果如此处理,该案会创纪录。但是这种表达,可能在形式和法庭礼仪上给审判长抓住机会。比如审判长可以问辩护律师,辽源的法律和吉尼斯纪录是什么意思。反而会造成辩护人的尴尬和气势上转向被动。所幸,审判长可能出于大度或疏忽没有反问。现实中,审判长或者公诉人抓住辩护律师语言上随口的例子,是不在少数的。

其实,死磕派惯用的三板斧,管辖、回避和非排,在一些案件中体现和关系到的,都是案件处理的地方性因素。如果没有那种地方性因素的介入,案件不会那样处理,所以一旦换个地方审判,案件的结果就很可能完全不一样。大家可以用一些案件来验证,是否如此。该案如此处理,能没有地方性的因素吗?

第三,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分工和配合没有进入节奏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自己人审自己人,于法于情都有问题。本案中,论说法的能力和水平,被告人当然不如徐昕老师,而且被告人还是民事法官,刑事法律的思维很不同,他未必完全领会而能之。所以最好的分工,应该是徐昕律师说法律上的理由,讲法理,而事实和情理则由被告人自己讲。这样应该更有说服的力量。

比如,被告人可以从同事的角度,讲平时工作和生活中如何与合议庭成员的交集和联系,讲自己在其中的感情体会。被告人也是庭长,审判长也是庭长,同级别的人在一个单位里,是最容易发生交集的,怎么可能没有呢?如果被告人讲述了在法院中与同事们工作和生活的感情实例,就会更让人觉得法院审自己的法官,不但是违法,更是悖情。会引发更广泛的同情和共鸣。

第四,被告人的庭审表现与一个合格法律人有距离

被告人的表现不是特别好,似乎说了很多法院工作人员看来习惯的道理。后来最深刻的印象是说自己要死,甚至要举步离开法庭。这种表现不是冷静的,可以说是与一个受到专业训练的法律人是有距离的。但是,是可以理解的。他一个过去审理别人案件的庭长,今天却站在审判台下受昔日同侪的审判,如果不是徐昕律师的提醒,还不会被准许坐下来受审。

在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谁也不能说是有罪的。但是,同是法官和庭长,一个却被另一个审。可以想象,对于一个稍有尊严感的法官来说,死的心都有。所以当时被告人的表现,不可能是辩护律师没有辅导,而是那样的情景下,当事人自己,在感情上已经不能控制。

三、直播

第一,直播给了辩护人充分辩护的机会

现在的刑事庭审,辩护人发言被审判长打断的事,已经是稀松平常。如果不是在直播中,徐昕律师不断推向深入的回避理由阐述,怎么可能在法庭上发表完毕。而当时,好像竟至于发表到了第四五点,甚至更多。所以说,这次直播对辩护人相当有利。

一个,是辩护人得以引申阐述,最后,不但把问题说透了,甚至要指出审判长没有回应明显的回避理由。

徐昕律师从法律格言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说起,其实这个格言是与本案情形有距离的,但是他说被告人是代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法院工作中的职务行为,但是这个法院却要审理他的职务行为,这不是自己审自己吗?就说透了。

还说,法院审自己的法官,即便能保证公正,也会受到公众的质疑。这很在理,而且是从替办案机关着想的角度说的,很容易被接受。

甚至进一步推理,这个回避的问题,关系到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如果因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审理的是一个法官被指控应该采信证据而没有采信的案子,就会造成一个违法审判的循环。

这就把问题的严重性和荒谬性揭示得淋漓尽致。辽源中院是否该回避的问题,徐昕律师已经说的太清楚了,不需再论。

另一个,是借助庭审和直播,把庭审前辩护律师工作中与司法机关和人员打交道的事,提出的请求、问题和受到的处理,都集中展示出来了。那么就会让律师在庭审前的工作,发挥作用。可以更进一步地揭示回避问题的严重性,增强辩护效果。

可以说,如果没有直播,这是不可能的。

第二,直播暴露了司法说理的欠缺

司法的合理性,就在于其说理,这是共识。但目前司法裁判说理性极差,刑事裁判不回应、甚至不列辩护人意见的情形也很常见。但是,不具有直播的公开性,辩护人有一大堆道理反对,却无可奈何。

但是,这次不一样。这是直播,审判长没有回应辩护人的申请理由,一点都没有回应,这就等于做出了一个没有说理的决定。这说轻点,是没有理会辩护人的诉求或理由,你爱咋咋地。说重点,是一种冷漠的对待,也是一种司法蛮横的表现,我爱咋咋地。

这个庭审,总体给人的感觉,是律师在说理,但是法官却没有说理。律师在提出请求,但是法官却在回避问题。   

所以,这个庭审总体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甚至不能让广大公众满意。何况,做为侪辈的法官群体呢,更别说本来自信满满的辽源中院了。后来,据说直播视频被删除了,很可能是法院自己都看不过下了。

近来,连续发生的事情,都和视频有关。比如,昆山龙哥被杀案,白衣男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遛狗男子殴打带小孩妇女案,遛狗男子被刑拘。视频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果没有视频,事就说不清楚,更不能被公众看到,就不能引起巨大的舆论浪潮,就缺少一种推动的力量,事情的处理就会在公众视野之外,结果就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

因此,可以说,直播,包括视频记录,真是立了大功。

来源:北京一个只做刑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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