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醉驾司机闯卡撞死交警案件定性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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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札记
2月14日22时许,哈尔滨双城区交警夜查酒驾时,辅警单立东被一醉驾司机撞飞,砸进另一辆轿车前挡风玻璃内,经抢救无效殉职。15日晚,肇事司机逃跑后被抓捕画面曝光。以下,是完整视频:
关于哈尔滨双城区单立冬查酒驾被被酒驾司机闯卡撞死的案件定性问题,涉及一个共性问题。不仅仅是该区,全国各地的交警在查酒驾时被撞伤撞死的屡见不鲜,很多交警流血,甚至献出生命。
以下是2017年8月23日,山西8月23日22时许,山西太原交警韩瑜在山西大医院附近夜查酒驾时,一辆号牌为苏FM886M棕褐色传奇牌越野车,拒不配合交警酒精检测并强行闯卡,交警韩瑜在拦截过程中,被强拖300余米,地上留下一条血肉模糊的痕迹,交警的手臂已经露出森森白骨,腿也面临截肢风险,惨不忍睹!此事,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在这类案件的定性上,有的地方定为交通事故;有的地方定为妨害公务;有的地方定为故意伤害;有的地方定为故意杀人。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差异呢?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上有"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这涉及公安机关的一个难题,即民警身故后的善后处理。如果定性为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会按交通事故的标准赔一次数目不小的钱,大概有70万左右,同时工伤保险也会赔大约70万左右。再加上其它补助抚恤金,以上累加总数额可能超200万,对于一个普通民警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少的钱。公安领导一般也会觉得对民警有个安慰。
反之,如果定性为其它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也不见得承认,费心费力,案子办不成,民警家属也不见得能多得到好处。同时案子一出,可能会有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找上来。这些关系往往还有一定来头,为单位一个民警得罪了其他人不值得,不如定为交通事故,民警家属多得了钱受到安抚,犯罪嫌疑人降格处理,社会关系受到了照顾,普天同庆,皆大欢喜!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定性困难。因为涉警是个大问题,定性不好会打不着狐狸惹一身骚。
从此类案件表面看,发生经过往往是这样的:一群民警着警服站在路段或路口。这些路口往往是有红绿灯和交通违法拍照的路口,一般违法司机往往慑于闯卡会被抓拍,且事后会被寻踪追查。同时,车辆到这里一般会停车等候交通信号,这样既能保证民警的人身安全,又便于民警测酒筛查。
民警选择的路段往往是稍微窄点的、车辆行驶缓慢的地点。这些地点酒驾车辆一旦过来,既不能掉头逃跑,又会受到前后其它车辆限制,只能随车流逐步行进,乖乖就范。
不管选择路口也好,路段也罢,民警总是想着,既不能出事,也要完成层层交代的任务,创建良好的交通环境,对社会负责。这个想法是朴素的,也是善良的,很原始体现了民警的敬业精神!
一般来说,机动车行驶至民警查车地点,会自觉不自觉的放低车速,接受检查。但是例外也不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闯卡事件。如果仅仅是闯卡车辆跑了,没造成什么后果,一般跑了就跑了,谁也不会当真,受到事后追究的一般没有,闯卡的代价很小。但一旦闯卡出了事,有人受伤死亡,那就真应了一句话:闯好了一阵子,闯不好了一辈子。
对于闯卡这样的危险后果,当事司机清楚吗?作为一个成年人,当然清楚。闯卡事件往往受伤的是民警,很少有社会人员受伤。因为民警都是以血肉之躯,站在滚滚车流中,危险性可想而知。即使有几个看热闹的闲人,也一般站在安全地带。
闯卡事件一旦后果发生,民警或伤或亡,或带来终身残疾,或给家庭和亲人带来永远的伤痛。至于案件怎么定性,套用一句法律通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民警查酒驾,司机闯卡逃跑,将拦截交警撞伤撞死。
但就是这么简单的事实,在案件定性中也往往会出了差错。因为闯卡司机也不傻,人家有一句通说:我没看到警察。为什么这么说?换你也这么说,人家能说:我看到警察了,我就想跑,撞死就撞死吧!这样的司机不是傻就是彪。
一句“没看到”,撞伤撞死警察似乎就成了过失,就成了交通事故,就没有了妨害公务、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就为一些案件定性留下了依据!
对此,有些人就以为是找到了定性的铁证:司机都说了,没看到,不是事故是什么?其实不管司机说什么,无所谓,不是有一句法律通言在那摆着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双城区的事实而言,是醉驾司机闯卡撞死了交警,并且开车跑了。
这个案件中的定性的关键是犯罪故意问题。什么是犯罪故意?没搞过法律的人会是这么理解的!司机为了逃避酒驾被查处,驾车逃跑,其只有逃避酒驾被查处的故意,当然没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了。
其实这么说的人混淆了两个概念: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就本案而言,司机为了逃避酒驾被查处而驾车逃跑,只能说是犯罪目的,犯罪故意是个法律概念。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应该是这样的:从案件发生经过来看,醉驾司机明知道闯卡行为会导致执行公务的民警受伤或死亡的事实,仍然不管不顾,驾车冲撞,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对民警被撞死持放任的故意,说简单点,就是我要逃跑,你拦我不行,人挡杀人,佛挡杀佛,其对交警的死亡结果至少持间接故意。有人可能会说,司机喝多了,他什么都不知道。这只是他的辩解。
司机说什么无所谓,故意的判断不是看他怎么说,而是看他怎么做。从其行为中得出其有无犯罪故意,持何种故意。这个犯罪故意是靠事实分析出来的,不是靠司机说出来的。
本案中,醉驾司机驾车从来的地方来,到去的地方去,一路平稳,说明司机是一个正常的人。虽然喝了酒,但其没有丧失正常意识,在车水马龙的路上能安全驾驶说明其能明确观察道路情况的能力。
既然有观察道路路况的能力,其对路面上几个穿着警服、反光背心的民警能看不到吗?如果他自己说没看到民警显然不足为信。他对自己喝酒后驾车的事实有充分的认识。在看到路面有民警的情况下,这里假定其不知道民警是查酒驾的,他看到民警后,当然知道民警在路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就算他在喝酒的情况下可能会丧失部分认识能力,闯卡的后果也是该司机事后所希望和放任的。
作为一名司机,不知道一群民警在路上是执行公务,肯定是说不过去的,这是一般常识。该司机不管怀有什么目的,他实行了不管不顾,强行通过行为。他明知道这一行为可能会导致眼前的正在执行职务的交警受伤或死亡,仍然冲着交警冲过去,导致了交警死亡的后果。这里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故意应该是准确的。
当然,也不排除,司机当时可能会想,我冲你撞去,你可能会躲啊。不管交警躲没躲,还是躲闪不及,其对冲撞民警可能导致民警伤亡的犯罪故意的本质不会改变。有人可能会说:事情发生紧急短暂,司机可能没想那么多。再说一遍,犯罪故意是个法律概念,司机只需要对其驾车冲撞民警犯罪事实有认识就够了。
有人可能会说,司机没有认识到冲撞民警后会造成民警死亡后果的事实。这么说你信吗?让别人开车高速撞一下你试试?
醉酒的人犯罪,可是不影响其案件定性和处理的。
冲撞民警致死致伤的案件处理起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缺乏的不是法律能力,而往往是过多的考虑社会影响,害怕处理过重,授人以柄,引起媒体和社会炒作,造成社会影响。
相比较起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达到民警家属得钱、犯罪嫌疑人从轻、社会关系得到照顾的多赢目的,促进了社会和谐。
但这样长期以往,损害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这种路面动不动就撞飞、撞翻民警、辅警的犯罪定性不改变,不仅在双城区,在三城区、四城区等等各地还可能会出现闯卡撞死、撞伤民警的案件,还不断有会张立东、王立冬等这样的民警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