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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对待一线警察,涉枪判定应当专业化

徐雪芬 徐雪芬律师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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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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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枪声为什么这么难?

警察是一个充满威严与正义感的职业。每个人民警察都有这样一种感觉:一旦穿上警服浑身就充满了力量与自豪感。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警察选择参加司法考试,准备转行,警察辞职也开始增多。


随之,全国各地招警待遇也开始越来越高。前几天黑龙江鹤岗就发布一则给房给车的吸引人招警优惠政策,可以圆你一个行侠仗义的梦。


走进警察,了解警察,你会发现警察其实是一群普通人。


他们因为有纪律约束,他们因为没有时间自由,有时抱怨特别多。


就是这样一群一边抱怨,一边流血的群体,年复一日、不分昼夜地守护着我们的平安。


我们要感恩:感恩警察,感恩国家。


感恩的最好方式就是给警察留点保护我们的舆论空间,同时增进公众对警察用枪专业行为的理解与信任,从而提高警察使用枪支的民意支持度。



本律师认为,如果警察不是基于个人目的,而是为了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开枪,即使使用程序上有所瑕疵,但是也不能动辄追责、上刑。警察执法场景的应急性和不确定性,必须赋予警察个体临场处置的裁量权,这和法官法庭上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


警察用枪临场处置的现场裁量权是什么?我认为一是对警察个人的安全要求;二是对嫌疑人的谨慎要求。当二者不能兼顾时,谨慎要求必须无条件让位于安全要求。


道理很简单。通俗讲,警察的命重于嫌疑人的命。往高度上讲,保护警察,就是保护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宁的宝贵资源。因此,鼓励警察相对合理、灵活运用用枪权,就是鼓励警察打击一切暴力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警察用枪后,舆论谴责多,呼吁少。为什么?因为外人大部分专业性不够。


象张明楷这样德高望重的法学专家都在教材中说,警察是经过特殊训练的,面对违法犯罪时,他们不会也不应当紧张害怕。他们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坏不应大于或等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对职务行为的要求应当比紧急避险更严格。


该观点有两个基本的假设,一是警察应当是始终理性人,应当过苛要求。而且警察始终处于优势力量、强势地位、控制地位,可以从容选择强度由轻到重的手段,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不可乱了顺序。


他不知,楼外的楼外的街道上,警察可能落单,处于大比例弱势状态,也可能面临绝境,也可以紧张害怕,也可能处置力度无法先以天平度量,计算不那么精确,也不那么应当预见,也不那么处置行为没有误差,还是应当可以允许警察的处警误差给予免责。违法阻却事由理论的优秀成果也应当可以允许一线警察分享。


因此,开枪后处于舆论漩涡的一线警察尤其让人同情。


近年来,在全国自媒体的努力下,一线警察的用枪舆论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我们仍然要记住:枪响之后,不能以事后的条件去反推事先的处置措施,这是对一线警察的不公。因为警察没有能力穿越到未来看到事件定性后,再返回事前来“妥善”处置。既然没那个能力,却硬让他们实现那样的效果,那就是强人所难。


评判类似案件的时候,大家不能为拒捕者的违法暴力百般辩护,却对抓捕者的合法暴力口诛笔伐。


枪的后果,是致命的。因此对用枪公权力,必须监督、约束。但是对于暴力拒捕的处置,各国警方都没有万全的方案,开枪会死人;扭按会骨折;不伤筋动骨吧,还可能猝死。


真枪实战,不同于玩电子游戏。现场处置,瞬息万变,它是一个动态过程。我们不能非要在自己的办公室以静态的标准去套。"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开枪"。一千个人有一千个人的"万不得已"。以谁的"万不得已"为标准?以现场警察的"万不得已"为标准。


职务行为被定义为正当防卫,且过当,是法治笑话。


美国法庭的涉枪判定公平,值得借鉴:判定警察是不是万不得已开枪,标准在现场民警,不在嫌疑人;不在舆论风向;不在公诉方的事后诸葛亮。


现实中,警察用枪的案例,大部分公安部门报道讳言莫深,简单格式化,有时导致公众对信息量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纷纷猜疑、质疑,因此格式化警情通报有必要向说理性警情通报转变。


没办法,这是网络形势所迫。


最后,放大镜下的监督,也要走实事求是的专业化道路。


在警察的枪支面前,不要逞强。配合,才让你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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