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芬:为何黑恶的保护伞绝大多数是公安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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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工作已经开展一年多了,许多盘踞地方多年的黑恶势力被惩治、根除。敢于欺压群众的、非法维权的、暴力讨债的、聚众斗殴滋事的,基本绝迹,社会治安状况向好,就连民间纠纷产生的打仗斗殴的,发案率明显下降。
在中央的正确决策下,统一部署下,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巨大胜利。同样的,有些疑问或是问题也可能出现在基层工作者的思考中。
为何黑恶的保护伞绝大多数是公安部门的?
不可否认,公安是打击犯罪的第一线,也是绝对的主力,公安不出问题,黑恶势力不可能发展到今天的程度。
同时公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线,24小时在岗,365天无休,不管是什么问题,有人报警,公安是一定到场的,客观上将所有部门的责任都承担了起来。不管谁处理的不好,公安只要到场,责任是一定跑不掉的。但,除此之外,是否尚有其他原因呢?我认为,一些问题发展到“黑恶”的程度,板子都打在公安的屁股上,可能是不公平的。
第一,是立法滞后的问题。
扫黑除恶开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在之前的执法活动中,是不存在的,也就查处无据。以高利贷讨债为例,上门讨债,是一种民事自助行为。
在扫黑规定出台前,高利贷并不入罪,如果讨债使用的是软暴力,在当时,这只是债务或者叫经济纠纷。按照规定,警察是不允许介入这种纠纷的。而且警察可能也难以判断哪些债务是合法的,哪些债务是非法的。
那么,有人报警,警察到场能做什么呢?无非是“和稀泥”式的调解。
在扫黑规定出台之后,对一些原本不涉嫌犯罪,按照规定可能涉嫌黑恶的案件重新梳理,重新处理。同样的事情、警情,在规定出台前,在基层理解,只能调解处理;在规定出台后,可能就涉嫌黑恶,需追究刑事责任,而当时处警的民警就可能成为“保护伞”。
如果当时处警民警认为此事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而没有带回询问,没有案件受理而使用当场调解程序,保护伞基本就坐实了。因为出台的都是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溯及力的问题,可以追究行为人当时的行为的责任。可案件处理是出台前,怎么可能按照尚未出台的规定处理当时的警情?
第二,当时的社会现实造成这一情况,是历史问题。
2000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历届政府为经济发展大搞招商引资,想方设法发展经济。要求公安机关不要“破坏”投资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些地方,投资环境包括黄、赌,这是一些地方政府明确要求的,公安机关不知道哪些“场所”是与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哪些是无关的,不敢去管,客观上造成了黄赌毒泛滥的情况,而黄赌毒就是滋生黑社会犯罪的土壤。
此做法,此政策确实与法不合,但是,公安机关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公安局还能闹独立吗?
某些黑恶势力的主要成员或是成员,正是在这个时期借机坐大,攫取资本,参与政权,洗白上岸。但是,罪恶之花只能结出罪恶之果。
到了清算的时候,当时的执法者,因其不作为、有意放纵,成为了保护伞,而当时要求公安机关这样、那样的“领导”,因为其只是泛泛地要求,是集体的决策,不涉及具体案件,就无责任,平安退休或是步步高升,这,显然不公平。
第三,公安工作自身的进步,执法要求的提升,造成了一些保护伞。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进步是巨大的,反映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上,是证据意识、证据要求的巨大进步,是程序意识、程序要求的巨大进步。
在2010年之前或左右,虽然法律规定了适宜调解处理的几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在执行中,一是被害方要求赔偿,不要求处理;二是行为人接受处理就不愿意赔偿,造成了调解扩大化的问题。
当时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了行为人,他就不赔偿;得不到赔偿,被害人就告公安机关。虽然法律规定民事损害的赔偿要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但民事诉讼费时耗力,且能执行到位的不多。
到政府上访,告办案机关、办案民警的性价比优于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基本是办案机关带回,想方设法息访息诉。如何息访息诉呢,那就是出卖原则,满足上访人的要求。一旦有涉访人员,涉访案件,当事民警一定会焦头烂额,赔钱且受处分。
久之,一线民警“爱上”了“调解”。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尽可能地照顾了双方的诉求,将上访可能降到最低,保持了社会的“稳定”,损害的只有法律的尊严和调解民警的心情。在当时,调解可能是首选,而处罚可能是调解不成的一种备选。
在当时,违法者是有理的,违法者家属是有理的,被侵害者更是有理的,被侵害者的家属更更有理。低声下气赔小心,无理的,只有民警,被损害的只有法律的权威。也曾气愤填膺,也曾热血上头,后来,在当时的现实面前,习惯了……这时期,调解只是违规,但并没有一个部门或领导指出这么做是错误的,进行纠正,所有人都装作不知道。随着执法的进步,违规成违法,违法发展成保护伞。
黑恶的发展,有其规律,并不是病来如山倒;扫黑是大势所趋,犁庭扫穴,霹雳手段,也不应病去如抽丝。不惩处,无以戒将来,矫枉,可以过正。对以往公安民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客观看待。
错误,是为一己之私无视职守,还是随波逐流没有担当?是主动资敌,还是无心之失?我们不否认黑恶的发生、发展与公安有关,也不否认存在穿着警服的黑恶成员,更不否认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但是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惩前,是为了毖后,不是为了一棒子打死。
毕竟,人都会失误。对公安工作,尤其对既往的公安工作能有一些宽容。因为,据我了解:现在的基层,有点人人自危的感觉。本来就人少活多,容易猝死,还不知道现在合法的行为是不是在若干年后我被判刑的理由。不要让不想干、不敢干、不愿干的风气在基层发展,不要让多做多错、不做不错成为真理,那样的结果,不美。
公安民警,称得上“警官”的不多,绝大多数一线民警,其实也是群众,是这个社会的一员,普通的一员。和谐、安定,也是他们的追求和梦想。我也愿意家人随意徜徉在凌晨的街道上,我也愿意他们随时去寻找诗和远方,随意去他们想去的地方。
我觉得这个公众号这篇文章,也许说了一部分道理:一名警察的担忧--今天的局面谁应该负责任 (点击可查看)
问题可能不全是他们造成的,可我们希望他们能解决好。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干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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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链接:从警察到外卖小哥~我的心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