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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西安“的士罚单”事件,交警承担什么责任?

徐雪芬 徐雪芬律师 2021-05-11


01


文章之首,首先我们要肯定五一节交警出去贴罚单是加班行为,谁也不愿意节日期间,去干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他们很辛苦。这是事实。

有些地方交警比较聪明,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自己不用动手,还少了风险。

五一节日期间,的士司机白天黑夜连续开车,为了加班赚点钱贴补家用,却没想到死了也被贴了罚单。这也是事实。


的士司机不容易;警察也不容易。各行各业都不容易。


当我们看着乱停车挡别人路的,我们就恨不得把他的锁眼堵了,把他车划了。虽然大家不敢,但是大家真的生气。有重要的事要办,车却被堵在里头出不来,巴不得有交警出来贴单、拉车。这也是事实。

西安的士罚单引发热议。这是世界上最贵的一张交通罚单。


尽管热议的话题和立场不同,但是大家围绕着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那就是:交警在驾驶员猝死之后开具罚单,是否值得原谅。


我认为:交警贴单之前,驾驶员已经死亡。这个说法,目前事实不清。


警方通报中有2处对驾驶员生死状况的描写。一处是9.42分“司机再无生理反应";一处是”120到达后确认司机已经死亡“。


也就是说:交警贴条是在”司机再无生理反应”之后,而不是确认司机死亡之后。


我们先看一下蓝色链接文中的警方通报:车子双闪灯未熄火!车窗半开!西安交警给37岁猝死司机贴罚单后离开



“再无生理反应”,就是说司机没有动弹。没有动弹,是不是等于死亡?就是说不一定死了,有可能活着。


看了警方通报,可以有2种解释:


一种解释:当地警方通报是严谨的、负责任的,没有任何猜测;另一种解释:当地警方通报回避了该交警贴单的时候,驾驶员是死是活的事实。


这个事实,很可能直接影响到交警罪与非罪。


02


该案的舆情是温和的。为什么说舆情是温和的?因为害人的标题一个也没有,本来可以有。比如:


如果贴单的时候,司机已经猝死,那么交警是罚死人第一单。媒体可以标题:《交警罚款,连死人也不放过》。
如果贴单的时候,司机未猝死。那么媒体标题可以:《西安交警二问:救人要紧?还是贴单要紧?》。
如果是司机猝死未知,那么标题可以:《司机去往阴间路上,有交警匆匆赶送最后一张罚单》。
3个标题,任选一个,都会害人。

今天,公众号《女律师札记》转载的一文,也只是批评交警没有叫醒动作:司机车内死亡被贴罚单 媒体:交警叫醒动作都没 气愤。媒体虽然很想批判,但是他们仍然很客观、很理性。


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点。他们默认了贴单之前,司机已经死亡。


该案的要点是:如果交警贴单的时候,司机虽然没有动弹,但是仍然活着。该交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法律上说,只要司机还有一息尚存,交警就有一丝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可能。从情理上说,只要司机一息尚存,交警是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救助的。


可以想象,那活着的驾驶员,在临死之前看到交警过来不是救助而是贴单,他是如何含恨离开人间的。如果执法记录仪有司机挣扎微弱求助,那更不可想象。


但是,交警也不要太灰心,这事不是最坏的结果。


最坏的结果是:如果你提前去贴单,心脏病的驾驶员见到交警贴单气得猝死;或者与交警争执推搡后心脏病发猝死。那是真的跳进黄河说不清了。那时,记者的标题,可以是:《见到交警贴单被活活气死》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3条这样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如果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分析西安交警这次执法行为,那么这个条款中有2个是“可以”,不是“应当”,也不是“应该”。


也就是说,《交通安全法》里规定处理违停车辆的程序中,对司机在场的驱离环节,法律上用的是“可以”这个词,而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


这个“可以”,就是可按这个做,也可不按这个做。“应当”,是几乎没有特别的原因必须这样做,“必须”,是不管什么原因都得这样做。


但是,我不讲后半部分驱离,我说的是你罚款200元的程序,是否根据了这个规定?


此外,人工贴单要核对车型、牌号、外观颜色、年检情况等等,最重要的是确定无人在现场,人在现场的告知立即驶离,不予处罚,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取证后处罚。


本案处罚,既不是驾驶员不在现场,也不是虽在现场但是拒绝立即驶离。现场,可以是驾驶座,也可以是副驾驶座,可以是前排,也可以是后排,也可以是车旁,也可以一喊就过来的距离。


因此,这次罚单,是违法行政行为。


违规贴罚单就会影响整个警察形象,何况贴的对象可能是死者或者可能是濒死之人。

04


当然,我不相信贴单交警会见死不救,他只是责任心不够。还有,就是涉及交警执法态度和工作作风问题。


交警跟司机死亡大概率无关,但是不绝对,例外就是交警在贴单的时候司机还活着、挣扎着,交警没看到或者看到却视而不见。


客观的说,一线交警经常碰到在机场、高铁站、长途客运站等地,经常有司机,为了省几块钱停车费,把车停到路边,然后别贴事后各种申诉。平常也可能会碰到有车不自觉停到机动车道上:


在车上睡觉的,下去买东西的,等人的,假装车坏了的,各种情况时常会发生,弄得基层交警真不知道他是真有啥事儿?还是在演戏。除规范外,还需要执法经验或者社会阅历。


那么本事件中,停车地点在哪里?交警的年龄多大?都直接影响到该次执法是否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多大的恶劣影响。


顺便说一句,王文军当时也认为躺在地上得周秀云是演戏。结果呢?警界接受教训了吗?



因此,疏忽不是借口。不承认疏忽,更不是借口。也有警察说:出租车打着双闪停路边,副驾驶有人,我会认为司机可能去上厕所了,副驾驶是乘客。那也是你疏忽了。疏忽这个词,警察是不能随便用的。


当时异常情况是:


1、车子没有熄火!


2、车子打着双闪灯;


3、副驾驶室有人歪躺着,头侧在窗口;


4、车窗第一排开着,第二排半开着。


5、驾驶员身边有呕吐物。


如果说你以上5点都没有看到,那么你的视力不适合干警察。


更别说警察的警之于先、察之于后的素质了。警察的职业,决定了你必须有敏锐性和观察力。


05


谁也想不到一次不规范的执法,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如果能证明死者的死亡时间晚于贴条时间的话,交警可能错失了一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机会,真正救人于危难的时机。


反之,如果能证明死者的死亡时间早于贴条时间的话,也只能是对自己执法行为的程序不合法负责。警示大家把程序规范化时刻放在心上!


如果此交警是个工作责任心较强的人,他一定会观察注意到异样……进而施救(尽管为时己晚)。经媒体一扩散,很可能现在是教育整顿过程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典型。


最后,本事件基本事实,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违规贴单,对群众不管不问。因此,保守的说:


该交警有错。一是执法不规范;二是缺乏人性。


之所以其行为引起公愤,关键在于没有尽到人道主义义务。


究其原因,表面上看,执法人对贴单工作已经厌烦,机械性执法非常明显,所以省去了一些规范流程。


从深层分析,公职人员与群众的距离变得远了。对所谓的执法对象懒得看,违法事实懒得了解,更别提让执法对象申辩了,直接张贴罚单走人,有偷偷摸摸执法嫌疑。


而这不光明正大的执法,恰恰坐实了老百姓对交警的指责。


一句话,交警长期养成的简单粗暴的逐利执法行为,终于换来了今天的恶果。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不经意间,这名交警为政法整顿提供了一个指标;也为国际社会抹黑中国提供了素材。


因此,我们既要吸取交警在这个事件中的教训,又要防止过度舆情间接帮助执法对象家属索取类似雷洋案中因“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呛死而得到数千万赔偿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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