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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警察,请依法拿好手中的枪

2015-10-27 温州徐雪芬律师 徐雪芬律师


作者:温州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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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看到一则新闻:今天上午,湖南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长城派出所2名警察遭精神病人砍杀 1人遇难。该所民警刘立忠在处警过程中,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顾危险,在控制嫌犯过程中被尖刀多处捅伤,经全力抢救无效于11时55分英勇牺牲。


晚上,看到一则新闻:今早6点50分,一男子突然持水果刀闯入上海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接待大厅,刺伤一名值班民警。经查,嫌疑人严某1981年生,有吸毒史。




今天湘沪2起袭警案,让人心塞。一个外人看来平时神气活现的执法机关,怎么接二连三地发生民警伤亡事件?除了执法过程中一些难免的牺牲之外,有些伤亡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哪些伤亡可以避免?那就是如果警察装备到位,一些警察的牺牲数字,本来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击毙的数字。




长期以来,以下三个问题一直困惑着基层公安:一是你们敢开枪吗?二是你们能承受开枪后的后果吗?三是你们做好舆论审判的准备了吗?就是因为这样三座大山压迫着基层民警在危险的违法、犯罪现场,只好用身体去挡,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殊死的肉搏战。


这个现象应该可以停止了。因为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按照本规范应当佩带枪支而未佩带的,对其本人及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我认为这是减少民警伤亡的一个新规定。而该《规范》开始实施半年了,执行情况如何?有些公安机关可能仍然没有为民警发配手枪,原因当然包括担心枪支使用不当的管理问题。也有民警被配发手枪之后不敢对犯罪嫌疑人开枪,因为担心击毙犯罪嫌疑人而带来的舆论围剿甚至被法律“故意杀人”。无奈之下,在危险的犯罪现场,只好一次次地朝天鸣枪警告,最后失去消灭犯罪嫌疑人的机会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该《规范》第六条同时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一个工厂里,一名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是工伤死亡。这样的事故,往往会引起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监督甚至处罚。基层民警在执法时间、执法地点,因执法原因受伤、死亡的也应该属于公伤事故,公伤死亡。但是除了光辉事迹被领导宣传之外,很难引起反思。而实际上,这样接二连三的民警伤亡,就是一起起公伤事故。

哪些基层民警的伤亡是因为配枪不到位引起?这个再不能装糊涂了,因为这是要追责的。有基层民警说:“我觉得不带枪挺好。有枪开了枪才是真正的威胁干警,危害干警个人。不带枪,事后上级慰问。开了枪, 事后检察院慰问,所以不宜带枪 。”我不知道,这话是真话还是假话。

我们不想千篇一律地听到,当基层民警因为配枪不到位而发生伤亡事故时,估计又是某某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如此云云。公安部这个新的规定出来之后,发生这样的民警伤亡事故,应该要有些新的说法。这种说法,“永垂不朽”、“蜡烛鞠躬”是不够的。

当基层民警赤手空拳处置暴力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时,你是否为他们依法配备专业的警械和武器?当越来越多的基层民警已经无法应付突发紧急情况和各种复杂事件时,你是否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实战训练?


公安机关是党的刀把子,反过来讲党就是握着刀把子的那只手。那只手的支撑力会决定刀把子的杀伤力。没有枪的手捅出去的拳头再硬,也往往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绝不能有做贼心虚的心态。


在基层民警面对越来越恶劣的执法环境时,纸上谈兵,已经无法给他们以指导,只能增加困惑。建议公安部下文,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装备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配备枪支的,严厉处罚相关责任领导。


民警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单位的骨骼,更是家庭的擎天柱。民警因为依法配枪不到位导致牺牲,应该属于重大的安全事故,而不是基层领导宣传事迹、引以为荣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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