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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民间对婚姻法的最大误解---分居2年便可自动离婚

2015-12-25 温州徐雪芬律师 温州徐雪芬律师



作者:温州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司法实践中结婚容易离婚难却成为不争的事实。我2011年12月办理的一起由温州市妇联介绍的乐清人章某与丈夫金某离婚一案,经过4年的诉讼最后才解除了婚姻关系。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分居时间已经长达14年。


现在,离婚之前男女双方分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分居期间,一方面证明这段时间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另一方面这段时间也是夫妻离婚之前的缓冲考验。平时,经常有人问我:分居需要办理手续吗?分居2年是不是可以自动离婚?分居多久才能够离婚?


首先,有必要向大家澄清一个概念。什么是“分居”?“分居”的时间如何计算?通俗地说,法律上的“分居”是指“分床”,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即使夫妻分居两地但是偶有同房仍不属于法律上的“分居”;而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但双方分床而卧可能属于法律上的“分居”。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统计。用法律上的语言说,只有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才可能属于法律上的“分居”现象。


当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是否准许离婚与夫妻分居时间的长短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这并不否认分居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试金石。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包含法定离婚的2个条件: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是调解不能和好。换句话说,即便是感情破裂了,但是能够调解和好的一般不判决离婚;或者虽然调解无效但是感情还没有破裂的一般也不判决离婚。


那么,什么又是“感情破裂”?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将夫妻分居时间缩短了1年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烟法“夫妻感情破裂”中的“破裂”一词,怎么看都是那么的“文学”,不够“法律”。我国婚姻法尽管修订多次仍然没有对这一表述进行 more accurate statement(更准确定义),上述分居时间只是目前夫妻感情破裂的量化标准之一。


综上,诉讼离婚的程序分三步走:一感情破裂、二调解无效、三判决离婚。最后,用一句流行的套话来结尾:结婚诚可贵、离婚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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