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话你知】这份“特殊”协议违法了,你造吗?快看看你身边有没有!
珠海某公司员工
因工受伤
向公司索要工伤补偿
却遭到公司拒绝
一切只因为他入职时签了一份“特殊”的协议……
然而
这份协议合法吗?
不合法又该怎么办呢?
2016年3月,珠海某公司员工熊某在公司工地作业时意外受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熊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补偿,遭到公司拒绝。原来,熊某入职时曾与公司签定了一份“特殊”的协议。
只身一人在珠海务工的熊某
受伤后生活来源无法得到保障
一筹莫展之下
熊某来到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援助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公司你逃不掉~
珠海市法援处在受理案件后,加急指派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代理该案件。陈律师了解案情后,耐心向熊某说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以一种合同行为来逃避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主张用商业保险赔偿款代替工伤待遇补偿。
不同性质的保险,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对公司拒绝给予员工熊某工伤赔偿的主张不予认可。裁决判定公司应一次性赔偿熊某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1010元。
熊某拿到裁定书后非常感动,次日,熊某向珠海市法律援助处赠送了“法律援助似亲人,伸张正义暖人心”的锦旗表示感谢。
工伤保险素什么?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产经营中,部分企业对工伤保险制度认识不足,一味追求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试图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却不知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商业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并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在企业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仍然要承担员工的工伤待遇补偿责任。
做个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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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