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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话你知】这份“特殊”协议违法了,你造吗?快看看你身边有没有!

2017-07-12 泽苗、晓彬 一起来学法

珠海某公司员工

因工受伤

向公司索要工伤补偿

却遭到公司拒绝

一切只因为他入职时签了一份“特殊”的协议……

然而

这份协议合法吗?

不合法又该怎么办呢?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珠海某公司员工熊某在公司工地作业时意外受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熊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补偿,遭到公司拒绝。原来,熊某入职时曾与公司签定了一份“特殊”的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不为熊某办理社保,仅投保商业意外保险,熊某工作期间如若发生意外,只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自愿放弃向公司求偿的权利,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公司。


只身一人在珠海务工的熊某

受伤后生活来源无法得到保障

一筹莫展之下

熊某来到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援助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公司你逃不掉~


法律援助介入:


珠海市法援处在受理案件后,加急指派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代理该案件。陈律师了解案情后,耐心向熊某说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以一种合同行为来逃避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主张用商业保险赔偿款代替工伤待遇补偿。


不同性质的保险,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该案经劳动仲裁认定: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对公司拒绝给予员工熊某工伤赔偿的主张不予认可。裁决判定公司应一次性赔偿熊某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1010元。

熊某拿到裁定书后非常感动,次日,熊某向珠海市法律援助处赠送了“法律援助似亲人,伸张正义暖人心”的锦旗表示感谢。

法律援助陈华律师话你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遭受工伤的,由于用人单位违反保护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参照相关社会工伤保险法规的标准承担劳动者的全部工伤待遇;劳动合同中有关限制或免除对劳动者工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据此,公司与熊某之间的“特殊协议”约定无效,公司应当承担熊某的全部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素什么?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产经营中,部分企业对工伤保险制度认识不足,一味追求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试图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却不知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商业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并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在企业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仍然要承担员工的工伤待遇补偿责任。 

做个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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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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