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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话你知】珠海一员工厌世自杀,公司拒绝赔偿,家人走投无路之下来到了这里 ……

2017-07-19 泽苗、晓彬 一起来学法

“90后”员工陈某厌世自杀

公司拒绝支付抚恤金

接连而来的变故令一家人陷入绝境

走投无路之下

陈某妻子来到了这里……


案情简介

“90后”出生的陈某在珠海某餐饮公司就职,妻子没有固定工作,在家照看两个未满两周岁的孩子,一家四口在珠海相依为命。今年4月,陈某因不堪生活重压跳湖自杀,陈某妻子一时间无法接受丈夫自杀身亡的事实,情绪激动,一双幼儿只能暂时托付给陈某的父亲代为照料。此时,陈某生前就职的餐饮公司以“员工自杀身亡,公司无过错,且陈某入职不久,并未对公司的发展做出较显著的贡献”为由,拒绝向陈某家属支付补助费、救济金和抚恤金。接连而来的变故令一家人陷入绝境,走投无路之下,陈某妻子来到了斗门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援助。


法援介入:


斗门区法律援助处了解案情后

一方面指引陈某妻子向斗门区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另一方面快速指派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黄红芳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黄红芳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陈某妻子没有经济来源,如今丈夫离世,母子三人在珠海无依无靠,眼下尽快拿到补偿款,带孩子们返回原户籍地重新开始生活是当务之急。考虑到诉讼程序耗时较长,黄律师主张进行诉前调解。在黄律师的帮助下,经多次沟通协商,陈某妻子与陈某生前就职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次日,陈某妻子收到了上述款项,一解这个困难家庭的燃眉之急。


法律援助黄红芳律师话你知:


处理在职员工自杀的案件,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司有过错则有责任,反之则无责任。自杀行为如果是出于个人原因而与公司无关的,公司无需赔偿,但出于道义上的考虑,公司应该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支付一笔慰问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本案中,陈某年轻力盛,妻儿绕膝,原本拥有美满的家庭,然而他却选择用极端方式来逃避压力,给家人留下无尽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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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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