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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件事上,贵州又当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2016-11-08 动静贵州
今天上午,《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闻通气会在省环保厅召开,据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1月6日由贵州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室省率先在全国七个试点省正式印发,这标志着我省相关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这也是贵州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根据《方案》,2016年至2017年,在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方案解读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重要制度之一,生态损害赔偿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什么情况下需要生态损害赔偿?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擅自在城乡建设规划区内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省级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试点的主要任务 明确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赔偿权利人试点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的研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范鉴定评估设立赔偿基金
来源:贵州省环保厅编辑: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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