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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八部门下发通知,这些学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动静贵州 2019-08-15

近日,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了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同时,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分为:

(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学校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关于认定困难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扫码二维码下载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样表)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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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编辑:周倩

责编:飞宇

编审: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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