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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行吗?专家这样分析

虞晨曦 动静贵州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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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修改和完善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


那么为什么要做这些修改?动静记者专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飞跃。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飞跃

动静记者:您认为为什么要降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入刑年龄?这反映了什么社会问题?


王飞跃教授: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与过去相比,我国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的年龄提前,未成年人是非对错辨别的能力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前;二是回应了社会民众的期望,近些年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较多,而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民众对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质疑,因而期待对刑事责任年龄做适当修改;三是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治效果存在局限。目前,我国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矫治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

可以说,降低未成年人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既体现了当前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案件的形势较为严峻,也反映了我国当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还有较大不足。


【案件链接】2004年7月,13岁的男孩赵某宝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因其年龄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只赔偿了明芳家人9021元。赵某宝随后潜入明芳家中,当着明芳的面杀害了其母亲,最后只判处了1年6个月的劳改。

被逮捕后的赵某宝

动静记者:草案修改了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


王飞跃教授:现行《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强奸幼女罪。纵观国外不少国家,都有针对性侵幼女犯罪行为专门加以规定,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

提高奸淫幼女的刑罚严厉程度,应当是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奸淫幼女的犯罪人明知幼女的心智尚未成熟、性防范意识和性防范能力不强,却依然奸淫幼女,较之强奸妇女,其主观恶性更重;二是社会危害,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幼女的人生和发展。


【案件链接】2019年6月,上海普陀警方接到王女士的报警,称女儿是朋友周某从江苏老家带到上海,女儿被房间里的一名男子猥亵。涉事男子正是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历经16小时的庭审,普陀法院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王振华随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7月10日,上海二中院受理被告人王振华猥亵儿童上诉一案。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王振华(图片来源网络)

动静记者:关于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以14周岁和12周岁作为两个时间点。这次降低到10周岁,是不是跟当下发生的社会问题有关?这一两岁差距的意义何在?


王飞跃教授:这里涉及的是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关于14周岁和12周岁主要规定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主要涉及的是判断犯罪人主观方面“明知”的问题。比如说《意见》明确,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外,在被害人年龄的规定上,12周岁涉及到从重情节,与处刑轻重有关,14周岁则不直接涉及刑罚处罚的轻重。


“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的规定涉及的是刑罚的轻重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判断犯罪人主观“明知”的问题。

动静记者:近些年,频频曝出教师性侵学生案件。《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写尽了被害人的痛苦,作者林奕含的自杀更是让人痛心。对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此前在两高两部2013年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就有规定。请问这一意见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为何在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写入修正案,而是在2020年才重新关注这一问题?


王飞跃教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属于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适用这一规定。


法律条文的修改需要一定的过程,也需要一定的司法实践积累和观察。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关注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案例,作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将更具有威慑、警示作用。


【案件链接】北京的王先生花了16万为女儿请来名师家教,不料这位老师却趁补习功课且家中无人之机,先后四次强行与女儿发生性关系。2017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被监控拍下的猥亵现场

动静记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有专家提出应“恶意补足年龄”,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为何修正案中更倾向于降低入刑年龄?


王飞跃教授:“恶意补足年龄”是国外部分国家的一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对于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具有显著的“恶意”,如杀人后毁灭罪证,则认定该未成年人具有“恶意”,依据该“恶意”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当于该“恶意”补足了不够的年龄。


相比之下,降低未成年人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普适性,普遍适用于特定年龄阶段的所有未成年人。修正案中选择降低入刑年龄这种做法,应当是觉得较之恶意补足年龄,降低入刑年龄的利大于弊。

动静记者: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由于今年以来频频曝出相关案件,有一些网友质疑,法律的规定有滞后性,对此,您怎么看?如果行为可以顺利入刑,对于法律出台之前的冒名顶替案件,该如何处理?


王飞跃教授:冒名顶替上大学如果入刑,将为打击这种危害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代替考试这种考试舞弊行为都构成犯罪,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社会危害更大,不作为犯罪进行惩处,确实是法律漏洞。当然,如果此次刑法修正案能够将这种行为设置为犯罪行为,就能填补这一法律漏洞。


关于法律通过前发生的案件,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对以往的冒名顶替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动静记者:从这些即将写入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或多或少都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这是否可以认为是法律正在越来越贴近百姓生活?对此您怎么看?


王飞跃教授:这些内容确实可以理解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回应。法律原本就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应当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小编后记】此次草案关注到不少社会热点问题,让很多人颇感欣慰。在高兴的同时,谨慎也是不可少的。毕竟刑法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保持谦抑性是刑法永恒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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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虞晨曦编辑:陈果果责编:孔薇编审:苏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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