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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县9名国家工作人员酒驾被通报处分

动静贵州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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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大队工作人员刘远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刘远光于2021年2月5日20时59分,在清江路校场四路路口路段80米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0日,刘远光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剑河县岑松镇扶贫工作站副主任雷建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雷建锋于2019年5月15日22时15分在沪昆高速公路1620公里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1日,雷建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剑河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局长田景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1月8日20时53分,田景文在清江校场一路路口路段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0年5月25日,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2日,田景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革东分局副科长级干部王晓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王晓黎于2020年8月12日21时0分,在清江路仰阿莎广场路口路段5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2日,王晓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剑河县屯州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龙安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龙安江于2020年9月26日22时23分,在上瑞线1837公里9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2日,龙安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剑河县档案馆工作人员杨邦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杨邦前于2020年12月29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2日,杨邦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剑河县国有林场办公室负责人田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田维于2021年3月4日21时38分,在上瑞线1835公里5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8日,田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剑河县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姜再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12月5日姜再钟在县老干部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9日,姜再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剑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熊天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熊天熠于2020年9月4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24日,熊天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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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剑河县纪委监委网站编辑:王青责编:飞宇编审: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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