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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黔东南通报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动静贵州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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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21年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入纠治“四风”,确保节日风清气正。贵阳市纪委市监委将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云岩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田儒雄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

2013年1月至2019年1月,田儒雄作为云岩区网球协会会员,多次参加该协会违规使用公款报销的聚餐活动,田儒雄个人应承担餐费10000元。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田儒雄4次参加该协会以网球交流活动为名的公款旅游,田儒雄个人应承担旅游费用9268.38元。同时,田儒雄还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2020年4月,田儒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2.花溪区小孟社区原党委书记徐书培违规收受礼品问题。

2016年初至2019年初,徐书培多次收受从事房屋拆除工作的个体老板王某某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飞天茅台酒8瓶、30年年份茅台酒1瓶、“和天下”香烟16条等礼品,共计价值40399元。2020年11月,徐书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3.乌当区水田镇原镇长陈蕾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等问题。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陈蕾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由其本人保管的单位油卡送给朋友周某某使用,周某某使用该油卡内资金47997元。同时,陈蕾还存在违规发放奖金问题。2020年12月8日,陈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4.清镇市广播电视台原党组书记、台长刘黔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清镇市电视台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用直属企业的资金以“记者节补助”“春节值班误餐补助”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173200元,其中刘黔个人领取11600元。此外,清镇市电视台还存在违规缴纳干部职工社保,变相发放福利问题。2019年12月17日,刘黔作为主要负责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5.修文县六广镇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唐开福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

2014年至2018年,唐开福与六广镇卫计站(办)其他人员挪用社会抚养费171644元用于计生迎检就餐、送礼,挪用社会抚养费27389元用于本单位餐饮娱乐消费。同时,唐开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9月,唐开福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职务处分,同时降低工资级别,主动上缴违纪所得。


6.南明区达德小学教师陈俊违规收受好处费问题。

2018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陈俊在南明区教育局顶岗工作期间,在首次勘察非学历培训机构场地的过程中,违规收受、索取培训机构好处费26000元。2020年10月,陈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黔东南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21年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持续营造廉洁过节良好氛围,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将近期查处的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黔东南州雷山县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唐济平等4人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问题。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雷山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唐济平和分管财务副局长潘永正、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员陈志兴、依法治县办公室主任况文4人以私设“小金库”的方式,违规多次累计发放单位职工津贴共计149170元,其中唐济平、潘永正、陈志兴各分得4760元,况文个人分得5060元。2021年6月,唐济平、潘永正、陈志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况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黔东南州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原副处长杨天福等3人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7年1月,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原副处长杨天福与瓮洞镇海事所原所长杨海涛、县地方海事处原工作人员吴静等人,通过虚列船舶费和水上安全员补助费的手段套取渡运经费25550元,其中13800元用于发放职工补贴,杨天福、杨海涛、吴静从中各分得1800元,剩余11750元用于就餐等开支。杨天福、杨海涛、吴静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1年6月,杨天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海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吴静受到记过处分。


3.黔东南州镇远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潘刚违规购买超标准接待用酒问题。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镇远县国土资源局先后采购了20瓶500ml装的飞天茅台酒,价值25386元,用于公务接待。潘刚作为时任镇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局财务工作,同意局办公室购买以上高档酒水并签署了同意报销的意见。潘刚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1年6月,潘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黔东南州施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四级警长陈雪娇违反“禁酒令”问题。

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上午下班后,陈雪娇应邀到双井镇翁西村一村民家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在醉酒的状态下,陈雪娇处理打架斗殴纠纷调解工作不妥,导致双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再次发生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规定》。2021年3月,陈雪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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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市纪委市监委 黔东南州纪委监委网站编辑:王青责编:飞宇编审: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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