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万元!贵州一地出台举报奖励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稳定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建共治的浓厚氛围,深入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特对安全生产工作举报奖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消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生态环境、工贸、森林防火、尾矿库、特种设备、成品油及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等。
二、举报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五)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一)瓮安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854-2918293;举报邮箱:waawb@qq.com;
(二)走访和信访收件名称:瓮安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瓮安县政府大楼B217室,邮政编码:550400。
四、奖励实施
(一)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核查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的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也可平均分配领取。
(三)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是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二是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给予举报人的奖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瓮安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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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瓮安县人民政府编辑:曾璐责编:孔薇编审:刘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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