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官方科普来咯!
医保是我们生活中常谈的话题
如果老人生病了
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看过来!看过来!
武汉医保给大家科普:
“老年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武汉市职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武汉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可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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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4.8%划入,70岁以上的按5.1%划入, 在职人员35岁及以下的按1.1%划入,35岁至45岁按1.4%划入,45岁以上按1.7%划入。
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高于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低于在职人员,为在职人员的80%。 退休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3.6%、93.6%、91.2%、88.8%,分别高于在职职工1.6%、1.6%、2.2%、2.2%。
当前,2023年度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正在全面开展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参照国家规定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普通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目前,纳入武汉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病种共有28个,普通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病种设定年度支付限额。
温馨提醒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近日,武汉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名称的通知》,对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名称和代码进行调整:
一是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名称调整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
二是按照省规定,对原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进行规范,待遇及认定标准不变;
三是将部分病种进行合并。
图源:武汉医保
住院待遇
退休人员住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200元、400元、800元; 居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90%、70%、60%。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对未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纳入普通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36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480元,参保人“两病”并发的年度限额为600元。
今天的科普有没有清晰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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