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将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今天起,武汉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正式实行
现在武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享受的待遇有何区别?
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差别大不大?
阿萤为你进行了详细的总结
咱们来一起看看~
武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区别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职工医保统筹待遇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治疗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和住院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同步享受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武汉职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职工大额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分为普通门诊待遇、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待遇、住院待遇。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大病保险,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武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城乡居民大额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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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普通门诊、住院、门诊慢特病
以及大额医保待遇分别有什么不同
图源:长江日报
1、起付标准:
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
2、报销比例: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3、封顶线:
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4、注意事项: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高校科研院所按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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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图源:武汉医保
一个年度内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两次及以上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一个年度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两次及以上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予减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后,再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予减半。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结算。
图源:武汉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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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报销比例:职工为87%,退休人员为90%;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报销比例: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
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病4期及以上)、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度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的报销比例: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
1、门诊慢特病:
目前,纳入武汉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病种共有31个(苯丙酮尿症除外),普通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大学生参保人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为70%),按病种设定年度支付限额。苯丙酮尿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
2、高血压、糖尿病:
对未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参保人“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限额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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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4%;
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至24万元(含24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负担。
在24万元以上(不含24万)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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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2、支付比例: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赔付60%
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赔付65%
10万元以上:赔付7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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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弄清楚了
两种医保的报销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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