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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分析】一场死亡交通事故和九个被告

2017-05-31 中国普法 青浦交警

  家住上海的鲁先生年过半百,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是个小心谨慎、老实又本分的人。


  2016年5月的一天,交警突然找到正在上班的鲁先生,说他在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中涉嫌肇事逃逸,要他回交警队接受调查。这个说法让鲁先生大吃一惊!


  鲁先生一个骑自行车的,能造成什么严重的交通事故呢?他又为什么会肇事逃逸呢?说起自己的遭遇,鲁先生是大呼冤枉。鲁先生说,那天警察找到他时,他觉得对方肯定是搞错了。


  那么这起交通事故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鲁先生口口声声说自己是受害者呢?


  鲁先生说,事故就发生在两天前,也就是2016年5月16日的下午4点多钟。那天鲁先生家里订了玻璃台面,约好了要送货,所以下班后他就骑车往家走。鲁先生的家离单位不远,平常骑车20分钟左右就到了。


  那天当他刚刚骑过羽山路和桃林路的交叉路口时,就感觉到有些不太对劲。鲁先生说:“突然后面好像听到一个声音,就是一个很快的一辆电动车哗从后面开过来。开到我前面,我讲喂,喂,你怎么这样骑。”还没等鲁先生说出让对方慢点骑的话,他就连人带车摔倒了。


  从地上爬起来后,鲁先生发现自己的手臂有一些轻微的擦伤,而对方骑电动车的中年妇女却是什么事也没有。由于惦记着家里还要送货,再加上自己的伤势也没什么大碍,鲁先生就骑车走了。



  可是让鲁先生没想到的是,两天后交警竟然找上门来,说他是肇事逃逸。这让鲁先生觉得莫名其妙。鲁先生说,他当时是被一辆电动车剐蹭,摔倒在地,还受了伤,完全是电动车的责任。


  那怎么才过了两天,他反倒成了肇事逃逸的嫌疑人了呢?原来这次事故并非鲁先生说的这么简单,电动车与鲁先生的这次小小的剐蹭,竟然要了一个孩子的命。


  女孩名叫丹丹,当时只有八岁,她是桃林路附近一所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丹丹的父亲:他们夫妻二人都是双职工,丹丹放学后一般由保姆接上后,送到离学校不远的晚托班,因为汪阿姨认真负责,丹丹的父母也很放心把孩子交给保姆。


  可是2016年5月16日下午4点多,丹丹的爸爸突然接到了妻子打来的电话,妻子说丹丹出车祸了。当心急火燎的夫妻俩赶到事故现场,眼前的情景让他们彻底崩溃了!丹丹的头部被一辆公交车的车轮轧到,惨不忍睹,当天下午5点20分,丹丹最终因为颅脑严重损伤不幸离世。唯一的女儿就这么离开自己,丹丹的父母痛不欲生。



  那么这起导致丹丹死亡的车祸究竟是怎么发生的?事故发生时,一辆私家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恰好拍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2016年5月16日的下午4点半左右,当这辆私家车行驶到羽山路向东大约60米时,当时,骑自行车的鲁先生在汪阿姨的右侧、丹丹坐在汪阿姨的电动车后座上,公交车紧挨着汪阿姨的左侧驶过。


  只在一瞬间,公交车的右后轮轧到了丹丹的头部,等到保姆汪阿姨回过神来的时候,丹丹已经躺在路中间没了动静。这时,公交车司机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酿成大祸,还在继续行驶。一直跟在后面的私家车车主李先生急忙加速,追上了刚刚停靠在车站的公交车,告诉司机发生了事故。直到这时公交车司机才匆匆忙忙下了车,赶紧跑回去查看情况。


  而据公交司机顾先生回忆,他当时丝毫没有感觉到车子撞了人。汪阿姨说,她清楚地记得当时自己行驶在鲁先生的左后方,而丹丹坐在电动车的后座上,由于电动车的速度比自行车要快,当她要超越自行车时,从路边突然窜出来一个清洁工。



  双方第一碰撞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但是,因为失去平衡,双方很快又发生了第二次碰撞。汪阿姨认为,两人的第一次碰撞,是鲁先生躲避行人不当所导致,而在第二次碰撞中,鲁先生倒地时更是直接将丹丹撞下了电动车,最终使丹丹命丧于公交车的车轮之下。


  对于汪阿姨的指责,鲁先生说纯属无稽之谈,想到自己当时就这么离开了,鲁先生是懊悔不已。


  后来当交警找到他时,他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多么严重的后果。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016年8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提出根据事发时的视频显示,公交车司机顾先生在事故中存在严重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份认定书指出:保姆汪阿姨驾驶无牌电动车超车妨碍了鲁先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顾先生驾驶公交车跨越中心黄实线行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骑自行车的鲁先生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合事故各方的情况,最终,检察院给出了量刑建议。



  而对于鲁先生,公诉人认为,他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原因主要是鲁先生擅自离开了现场,而并不是丹丹之死的直接责任人。所以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做出判决:由于庭前被告汪阿姨和公交车司机顾先生取得了受害人丹丹父母的谅解,所以法庭按照规定对二人适用了缓刑。


  在民事赔偿部分的案件审理中,丹丹的父母将包括保姆汪阿姨、鲁先生和路边停放车辆的车主在内的16个个人和单位告上法庭。



  丹丹的爸爸说,这16名被告都与这起事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是他们的行为间接导致了丹丹的死亡。那么,丹丹爸爸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原来事发的羽山路限速30公里。


  按照交通法规,道路两侧是禁止机动车停放的。但是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这条路段上,非机动车道上停了6辆小客车,这就导致骑自行车的鲁先生,和骑电动车的汪阿姨,只好暂时占用旁边的机动车道,借道行驶,这本身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但是,就在这个时候,后面的公交车为了超越他们,就违法越过了道路中央的黄实线,占据对向车道逆行,而此时,丹丹正好跌落在公交车后轮附近,结果不幸被轧身亡。



  丹丹的爸爸认为,正是这6辆车的司机无视禁止停车的规定,违法停车,这才造成了后面一连串的事故,他们同样应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面对丹丹父母的起诉,当时路边停车的司机顾女士觉得实在是冤枉,她是这6辆车当中最后一辆,事发时她刚接到放学的儿子,准备回家。顾女士说,丹丹出事的地点离学校不远,而且附近有一排商铺,每天下午,从学校放学的孩子们,有些会在这附近买吃的或文具,所以这条路上经常会有临时停车的现象。


  顾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临时停车,时间非常短,而且这种情况又十分普遍,她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如今让他们也来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很不合理。


  那么这6辆停放在路边的小客车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按照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这6辆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的事故责任书中也认定:顾女士等人驾驶的6辆小客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妨碍非机动车通行造成事故,由于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丹丹的爸爸认为,大家都只图自己方便,完全没有去思考这样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什么影响。



  2017年1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各被告人对自己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划分比例争执不下。车主李先生认为,应该按照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来划分比例。


  可是对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鲁先生来说,他觉得如果这样划分对他来说十分不公平。而对于保姆汪阿姨而言,她的代理人认为,汪阿姨受雇于丹丹的父母,所以从一定程度上应该减轻她的赔偿责任。而当时在路边停车的车主李先生和顾女士还强调,如果要论责任,那么丹丹的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


  2017年4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后,最终由被告金高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38%,被告汪阿姨承担15%,被告李先生等6名违法停车的车主或驾驶员各承担7%,被告鲁先生承担5%。涉及机动车辆的赔偿款,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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