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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整治】高架抛锚,不设警告标志将被记3分,罚款200元!

2017-07-19 上海交警第4焦点 青浦交警

大整治

发生在高架道路上的抛锚、事故,对道路交通影响极大。特别是早晚高峰期间的中心城区高架道路,抛锚、事故车辆占据一根或多根车道,使得道路通行资源更加紧张,严重影响车辆通行。


作为车辆驾驶人,应当在上路前对车辆油、电、水、轮胎气压等车辆基本情况进行检查,避免上路后发生抛锚。法律也明确规定,发生抛锚后,车辆驾驶人要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在高架道路上发生“人未伤,车能开“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也应当拍照取证、尽快撤离现场。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交警支队进一步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在做好现场“快处快撤”工作的基础上,对抛锚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以及“应撤未撤”的事故车辆做到严格处理。


7月份以来,高架支队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303起。其中查处↓↓↓

现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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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7日8时左右,一辆号牌为沪B82401的“空港巴士”在内环高架内圈黄兴路上匝道附近发生抛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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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抛锚后,该车驾驶人朱伟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造成黄兴路上匝道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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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场后,对驾驶人朱伟“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并记3分。


法条链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七十条第三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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