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交通安全】朋友借车?借不借?看完你就明白了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近日,湖北咸宁当地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女子胡某红把自己的车借给朋友袁某,
袁某酒驾将行人刘某和胡某撞倒致一死一伤,
并驾车逃离。
交警作出认定
袁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刘某家属遂将司机袁某、车主胡某红及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
●袁某除去已赔偿的部分,还应赔偿刘某家属52.3万元,
●胡某红将车辆借给驾驶证已过期的袁某使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某醉酒且持过期的驾驶证,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胡某红用其位于向阳湖镇的一处房屋作价30万元抵偿给刘某家属,袁某现金赔付22万元。袁某、胡某红还共同出具欠条,承诺额外赔偿3万元,在两年内付清。
此外,袁某与车祸中另一受害人胡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8.9万元。
案例二
河南周口项城一位市民,
饭局上将车借给朋友开去接人,
朋友因酒驾酿下1死3伤的惨祸,
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狱8年。
而车主因草率借车之举,
同样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
被判与肇事司机连带承担近60万元的赔偿。
案例三
湖南某车主把自己的沃尔沃S60借给朋友,
朋友酒驾+超载+超速飞下12米高浦沅立交桥…
四死两重伤ICU抢救…
而且驾车人也在车祸中死亡。
这位车主可能面临数百万的经济追偿。
看了上面三个案例,亲们伸出去递钥匙给朋友的手,是不是有点抖霍霍了?不要慌,青椒来解释给你听这里面的窍槛~~
本是一片好心,甚至割爱成人之美,却所借非人
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都是中文,看起来却有点吃力是吧?
青椒给你翻译解释一下大意:
车借给别人开出了有责事故,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剩下的驾驶员自己赔偿,
要是车主有错,也要赔偿。
这就有讲究了,什么叫“车主有错”呢?
这关键就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举出了“四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此外,实在要借车,
建议大家签一个借车协议。
下面是网上流传的范本,
青椒蜀黍认为还是有点道理的,
可以参考。
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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