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导    语

今天,交通言究社继续关注“斑马线前的让行”。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部署,各地在查处机动车不让行斑马线行为的同时,也整治行人不按信号灯过马路的行为。山东、江苏等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十字路口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曝光和查处,取得了良好效果,引发了社会关注,也产生了一定争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室对此进行了研究分析。



2017年5月,山东济南等地在多个路口启用了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曝光,对抓拍到的违法行人,将其闯红灯视频及放大后的头像即时曝光在路口的显示屏上。该套设备采用高清人脸识别系统,即便夜间也能清晰成像,同时与居民身份信息系统相连,能够通过人脸识别出违法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针对这种新的执法取证措施和方法,有网友对其是否合法提出质疑,笔者经过研究分析,认为曝光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合法合理,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 满足公共利益需要 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当前,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多发频发,从统计数据看,因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导致死亡的人数总量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极大。从现有治理手段来看,总体以罚款为主,辅之劝诫、警告、教育等,治理方式单一,治理效果并不显著。


因此,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积极创新执法取证手段,有效遏制和打击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是公安交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 利于固定证据 弥补现场执法警力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类似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约束,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只能依靠民警现场执法,但受警力不足的制约,各地普遍反映,很难部署充足的警力到现场进行有效查处。


另一方面,闯红灯等违法过程转瞬即逝,违法证据不容易获取且较难固定,因此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查处和整治。而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的做法,既有利于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又为非现场执法带来可能,有效弥补了警力不足的难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 适度曝光不构成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国内外法学理论通说均认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受到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限制,如果公民从事了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害的活动,其个人信息保护将受到法律的干预。具体到交通管理领域,由于交通违法行为影响了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因而交通违法信息一般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隐私,在不涉及个人身份信息条件下,适度曝光交通违法信息并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 曝光属于教育手段 不违反行政处罚原则


当前,部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普遍认为闯红灯等行为不构成违法,因此,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将闯红灯视频及放大后的头像曝光在路口显示屏,能够有效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营造全民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是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抓拍曝光本质上属于教育手段,不涉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二次处罚”、“法外施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 心理威慑和道德压力 倒逼闯红灯者敬畏法律


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视频及放大后的头像曝光在显示屏上,既能准确把握违法行为人心理,形成强烈的心理威慑和道德压力,倒逼其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也可以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体现社会监督、协同治理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综上所述,这种对违法行为的曝光总体上符合法律原则,也取得了实效。不过在具体的实施中应该掌握适度性原则,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 把握曝光尺度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交管部门在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曝光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现场大屏幕或者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曝光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在曝光信息时应立足法律规定,对曝光的具体内容和信息范围加以规范和限制,可以公开当事人姓名,但不公开当事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和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的信息,特别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违法侵权。


❖ 执法公开透明 提升规范化水平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提前向社会公众告知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安装的区域、时段及抓拍曝光的违法行为,规范设备安装设置,并可通过语音、提示牌等提醒方式提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即将进入人脸识别区域,以起到警示作用。 


❖ 加强与现场执法有机结合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在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曝光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固定抓拍到的视听资料,充分运用违法证据材料,及时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进行现场查处。


同时,积极创新多种教育手段,如将公务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以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整治闯红灯违法行为的综合立体防控网络,切实提升法律的震慑作用。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王奉 赵司聪)


往期推荐

近3年发生1.4万起事故致3898人死亡 斑马线成了“死亡线”?

❖ 郭敏:斑马线上优先通行权是给正常行走的人 而非无视安全的人

❖ 观点 | 保障斑马线前的安全 慢行礼让不如停车让行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本期编辑 | RUN
投稿建议 | shezhang122@126.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