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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整治】驾驶人及时更新联系方式非常重要!
经公安交警部门前期排摸,掌握了本市部分客货运驾驶人联系方式存在错误的情形,近日,静安交警支队上门到相关运输企业,当场告知有关驾驶人违反了上述条款,并当场处以两百元罚款的处罚,被处罚驾驶人及时通过有关途径更正备案了本人的联系方式。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
同时,《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还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139号令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友情提醒
各位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及时备案准确的联系方式,避免被处罚。【大整治】尽快备案准确联系方式,享受公安交警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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