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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买房的赶紧看!南昌市出台新规,明年3月实施!

江南君 南昌新闻 20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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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记者获悉,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下简称《规定》)

已于近日经审议通过

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未配电梯的商品住宅

业主需交存每平方米造价的5%

作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配电梯的商品住宅



则需交存每平方米造价的7%。

此外,

资金使用需要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讨论

并在小区进行公示。


业主最多交存每平方米造价的7%▲▲▲


《规定》所称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



南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规定》要求,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则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资金使用需提出使用方案并公示▲▲▲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专户,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房产主管部门。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或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规定》提出,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报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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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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