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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名公安局原政委被“双开”!一名原公安局长犯贪污罪、受贿罪宣判!

南昌新闻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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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潘新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九江市委批准,中共九江市纪委、九江市监委对九江市湖口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潘新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潘新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并违规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预和插手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办关系案、人情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涉黑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潘新华无视党纪国法,背离党性原则,思想上蜕变忘本,甘于被“围猎”,身着警服而滥用警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放纵“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九江市委批准,中共九江市纪委、九江市监委决定给予潘新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时,司法机关将其涉嫌徇私枉法及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步移送审查起诉。


潘新华简历

  潘新华,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江西上高人,大学文化,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6年8月至2010年4月,任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任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治安大队大队长;

       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任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任共青城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任共青城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湖口县公安局政委;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任湖口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6月27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宁都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华聪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政府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以虚列开支或收不入账的方式,套取、截留该局财务资金共计人民币127.619万元账外管理使用,其中王华聪个人从中侵吞44万元;利用其担任宁都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以及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材料采购、城建规划、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商人及下属等36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84.9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华聪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华聪从轻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所退赃款428.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华聪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廉洁江西、@赣州中院

编辑:何山

审定:李丹

核发: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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