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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名原厅级干部受贿案宣判

南昌新闻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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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朱敏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敏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朱敏华利用其先后担任南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南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在房地产开发、业务采购、工程承揽、人事变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房产、车辆、金条、字画等财物( 价值共计人民币636.0345万元)及象牙制观音像一尊。


案发后,朱敏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32.1893万元及退出奥迪A5轿车、金条、象牙制观音像及两幅字画等赃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敏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敏华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全部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本案处于上诉期内。


来源:江西政读

编辑:李剑楠

审定:李丹

核发: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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