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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从重处罚!

南昌新闻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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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人民日报、澎湃新闻

编辑:熊一鸣  审定:李丹  核发:杨赟


4月23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联合发布
《关于依法严惩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旨在严惩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4月23日,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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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五种行为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意见》还明确提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介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增长幅度显著。
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还有一些黑恶势力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加入,以达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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