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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
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延长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政策。
(一)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此外
《通知》还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企业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相关部门将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7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3号)等精神,抓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