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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 吕红兵:中国律师,生逢其时,任重道远!

2015-08-06 吕红兵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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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红兵

明确地位

四中全会决定中用了四个“队伍”,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二是“法治专门队伍”,三是“法律服务队伍”,四是“律师队伍”。很显然,律师队伍是上述三个队伍的重要力量。而且,这四个队伍都是有定语的,也就是说,党和人民对这四个队伍是有要求的,即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法治专门队伍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律服务队伍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律师队伍要实现优势互补、结构合理。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律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一支不可或缺的法治工作队伍。这是定位,这是定性,我们律师必须深刻理解与认识这一点,真正解决“我是谁”与“我为谁”这一首先问题。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律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律师是万万不能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主动地“充分发挥”“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把握方向

中国律师的方向是什么,很清楚,很明白,那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方向,这是中国律师队伍必须走也只能走的路,这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灵魂,这是每一位中国律师的前途与命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准则,而且,在此过程中,我们律师必须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与“坚定性”。“自觉性”使得我们无庸置疑,“坚定性”要求我们不能动摇,“自觉”并“坚定”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前行。有一种信念,可以统一意志,凝聚力量;有一种追求,可以铸造灵魂,改变命运。这种信念与追求,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才能培育,才能养成,才会坚定,才会坚韧。毛主席诗中写道:“今日向何方,直指武夷山下。山下山下,风展红旗如画。”可见,方向明,方能气势盛,方能景如画。也如黎巴嫩著名诗人纪伯伦所言:“我们已经走得太远,以至于我们忘记了为什么出发”。可见,方向不明,误入歧途,走得越远,更无法归来。

发挥功能

有位更有为,向明步更坚。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也能够发挥功能,实现价值。一是在立法领域。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律师参与立法工作提供了难逢机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改废释并举离不开律师参与,特别是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正如“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兼具有独立性、敏锐度、专业性的律师的参与,失之不可。二是在依法行政方面。推进政府权力清算制度,把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等,更加显现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如果说过去是“我要做”,那么接下去将更多的是“要我做”,从而实现两者结合,律师的参与将实现制度化与规范化。三是司法公正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律师是诉讼活动主体,也是规则制定主体;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律师不能只是被动的接受者,也应该是主动的参与方,正如不应只是剧中人,也应该是剧作者一样。四是全民守法角度。全会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自然是法治最佳的宣传者,这也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五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领域。这是一个新视角,在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守法等进程中,律师将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六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这是四中全会为律师法律服务开辟并进一步明确的主战场,包括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们义不容辞,当仁不让。律师们要进一步研究法律服务的新手段、新产品,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新常态、政治新常态与法治新常态,方能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建设队伍

决定在第六大部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中专项论述“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有关律师的论述56个字(即:“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罚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相比,四中全会决定直接且集中地提到“律师”30次,而且这是三中全会56个字的进一步全面、具体、深刻的阐述。


思想政治建设、律师队伍构建、业务素质提高、执业保障完善、律所管理加强、协会自律发挥、执业行为规范、入出管理强化、惩戒制度严格、党的建设加强、党的数量扩大、党的作用发挥等等,可谓一字见血、一字千金、字字珠玑,值得细细品味、入心入脑、贯彻实施、落在实处。唯有此,方能脑聪目明、强身健体,在历史赋予的机遇前面大显身手、大展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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