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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参与国际仲裁需要练好内功

2016-12-27 艾禹 张萍萍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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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禹  本刊记者   张萍萍  本刊实习生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深化,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境外投资中的范围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伴随着中国企业逐年拓展的对外贸易、投资,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有经济纠纷。除传统的诉讼外,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当今时代解决跨国纠纷最为普遍的手段之一。由于政治因素、法律背景、文化背景、语言沟通、合同文本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经济纠纷进行的国际仲裁总体情况不容乐观,中国律师需要以专业能力来应对挑战。那么,国内律师在国际仲裁领域上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表现如何?中国律师在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个案中能做些什么?国内律师要想参与国际仲裁应怎样练好“内功”?在11月5日举办的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法律研讨会“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分组讨论上,几位嘉宾的发言交流给了我们些许答案和启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刘京

中国律师在国际仲裁中具备一定的优势。一方面,在与客户的关系上,中国律师能深刻全面理解客户,把握客户的需求,在整个案件程序设计上体现中国律师的作用,这是中国律师需要挖掘的价值。另一方面,中国律师可以尝试改变现状,在国际仲裁中加上一些中国因素。例如国际仲裁适用中国法,仲裁程序用中文或中英文,仲裁地选择中国,这样对客户有利,也能给中国律师提供更大的平台。


现在中国资本输出的比例已经大于资本输入的比例,在跨境项目中比如境外收购,将争议解决留在中国的情况几乎没有,主要选择在境外解决。如果将来中国资本输出继续保持这个趋势,一定还是境外仲裁,国际仲裁是主战场。所以建议大家多关注境外的仲裁,这有很大的业务空间。


中国律师如何发挥在国际仲裁中的作用,从律所角度,现在有中国律所并购外国律所,在香港设所,或者聘请境外律师。从律师个人角度,不管是扮演什么角色,熟悉了解仲裁“游戏规则”,这是基本的要求,这样才能给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建议。即使“游戏规则”在一定历史时期依靠别人,我们也要了解别人是怎么做的,自己是怎么做的,自己真正的优势在哪里,如何将自己好的东西推出去。改变中国的仲裁环境,中国律师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地区主任范铭超


首先介绍ICC(国际商会)的情况。第一,ICC不是仲裁机构,而是一个制定国际商业规则的国际组织。国际商业规则制定完毕后,依据规则执行,如果发生争端,可以在ICC解决,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解决。第二,ICC争端解决方面,ICC不只有仲裁,还有调解,专家意见,包括最新的规则,DOCDEX(《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第三,ICC在中国的活动。2015年有64个中国当事人,全亚洲所有国家中,中国在ICC仲裁的当事人最多。但遗憾的是,在ICC仲裁员排名中,没有中国的仲裁员。


实践中,中国律师代理ICC案件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个问题,存在两个极端。一种情况,有非常好的中国律师在ICC案件出庭,他们自己出庭,或者与香港、新加坡,甚至英国律师一起配合出庭,做得非常漂亮。另一种情况,一些律师在ICC出庭,第一次开庭时就出现无法继续下去的情况,通常会有一方变更请求,另一方增加证据,然后讨论几天之内提交证据。第二个问题,是一些工作习惯的问题。比如卷宗的整理,很多律师的卷宗是没有编号的,结果是仲裁员不知道翻到第几页第几行;证据的原件,应该按照纸张的大小,还是按照证据目录顺序提交?很多律师按照证据纸张大小整理,开庭时候整个桌子上都是证据还找不到。第三个问题,就是文化。一方面是真的有文化差异,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工作不太认真的律师以此作为借口来糊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律师同意自己犯错误,那是另当别论,如果律师没有注意,没有把控其中的文化差异问题,必然造成当事人输掉案件的后果。因为没有认真研究案件、用心了解文化差异而没有做好国际仲裁案件代理工作,意味着中国律师缺少更多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锻炼机会和提高机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谢湘辉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欢迎的原因是具有完备的仲裁规则,第一,仲裁的开始与英美法国家一样,仲裁申请书是向仲裁庭提交,后向对方邮寄发出仲裁通知,对方直接收到。并不是向仲裁庭提交,由仲裁庭送达。第二,对于反诉的答辩,应当在答辩书里提出,如果不在答辩书里提出就过了仲裁的时效。第三,仲裁的组成上,指定的仲裁员费用可以协商,香港仲裁案件费用的70%至80%都是仲裁员费用,仲裁员一般都是英美的大律师,小时费十分昂贵。第四,国内仲裁习惯了秘书安排所有时间,香港仲裁会首先开庭商定仲裁程序,提交证据和开庭时间,法庭安排好之后,每一步骤按照日程表时间来进行。第五,向香港仲裁庭提出管辖权争议,仲裁庭有权当时不予以答复,在最后作出裁决。


作为国际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关键是要认真。以两年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个上亿元标的仲裁案件为例,美国投资方向中国公司提起仲裁申请,因中方违约要求偿还前期投资费用,我代理的是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我发现约定管辖权的协议签名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我们立刻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时法院作出的仲裁机构不具有管辖权的决定是有效力的。如果异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肯定认为具有管辖权,不愿意接受异议,他们愿意接受这个有经济利益的案子。最后我们说服了法官,签名是不真实的,双方没有达成真实的意思一致,仲裁机构无权管辖。对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诉结束了案件。这个案件关键是,对方律师没有将证据全面审查,如果这个律师非常仔细,整个案件是对他们有利的,所以认真很重要。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文莉

中国的涉外合同,90%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这90%中又有90%案件中方是败诉的。败诉原因非常多,有仲裁员国籍、文化理念、中国律师代理经验等问题,而证据规则是从一个非常小的角度能够突破90%败诉率的关键。证据规则是仲裁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适用什么证据规则,我们就会采用什么证据开示制度、取证制度、举证制度,证据有效性认定原则。在国际仲裁当中,当事人、代理人,尤其是仲裁员来自不同国家,他们会有不同的法律思维、不同的证据理念、不同的业务处理习惯,这种法律文化的冲突会给仲裁证据的认定、证据的搜集和证据的交换带来很大的挑战。在仲裁过程适用什么证据规则决定着仲裁案件的胜败,但是大多数仲裁机构,很少在仲裁规则中对于证据规则进行具体规定。而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适用法律原则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同一个事件规定就不一样。比如书面证言,证人是否到庭,IBA证据规则(《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和新加坡仲裁规则,规定都不一样的。


中国律师如果没有机会、没有能力在国际仲裁机构代理仲裁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我们可以做的是,作为律师代理当事人谈判协商仲裁条款,除了仲裁地选择,仲裁机构,还应该要考虑证据规则的选择。在发生争议前通过律师帮助,合同仲裁条款中签订有效仲裁协议,选择比较有利的证据规则,确定统一、公开、透明的证据规则,按照书面的证据规则对证据交换、证据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解决高败诉率的问题,也可以约束仲裁庭。


中化国际法律部总经理浦江


首先,从公司角度来说,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关注点,一个是便利,一个是时效。便利就是国内的案件,在哪个地方有分公司,我们就愿意去哪个地方诉讼和仲裁,牵涉到涉外案件,在任何一方公司所在地仲裁双方都不会同意,所以一般选择有海外分支机构的地方,比如新加坡,香港仲裁,一方面我们觉得较为有利,证据的收集和参加庭审都比较方便。另外一方面合作双方一般都认为新加坡和香港法制比较健全,又是英美法系国家,比较容易接受。


在这里强调时效性,对律师来说,特别是海外诉讼仲裁,没有风险代理,律师会关注胜负判决,这对律师声誉很重要。法务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有绩效考核,更多考虑的是这个案件能否实质地弥补损失。在决定一个案子要不要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时候,我们要考虑性价比和执行方面的问题,有没有国家双边条约和公约,还要考虑诉前保全,禁止令。在进行法律程序前,把将来的利益锁定下来,否则有些案子在起诉前已经转移了财产,或者公司已经注销,起诉就失去了意义。


从公司法务的角度,对于国际诉讼仲裁,因为接触的是陌生的法律和外国的律师,特别是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翻译、律师出场费用很高,环节很多,对英国法不熟悉,案件结果不确定。所以希望涉外争议解决方面,律师们要对客户做一个费用依据,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就会有个预期。以一个案件为例,中国公司向国外供应商购买铁矿石,买回来后再卖给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内地公司。这样一种交易模式,因为在中国贸易经常出现无单放货,公司为了快速办理海上通关,满足客户的需求,货已经到港口,但是提单还没有到,货物和单据时间不一致。这个案子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船东、二船东、实际承运人、港口、所有的贸易商,在英国、上海、大连港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铁矿石实际的货值是很少的,货物在港口堆了大概两三年,堆成费超过了货值,因为十几家当事人诉讼,所有人律师费加起来也超过货值。所以在这个案子里,海外诉讼,海外仲裁,花了很多律师费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了结案件。我们也希望更多国外律师了解中国客户的需求,中国律师要更多了解英美法庭,更好地进行客户管理,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嘉宾的观点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国际仲裁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能够为中国律师提供更多的业务,更广的平台,更新的机遇。目前情况下,中国律师在国际仲裁领域扮演的角色与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在国际商务方面的地位极不相称。我们期望国内律师积极应对、练好内功、发挥优势带来改变,并且这个改变并不遥远。


(本文载于《中国律师》201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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