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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媒体越发达,律师越应谨言慎行

2017-03-03 刘利祥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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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利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随着时代与科技的发展,信息媒介越发多元化、大众化、自我化,传播手段层出不穷,不再局限于传统概念。新媒体、自媒体出现,与传统媒体日益融合互动,世界进入全媒体时代。传播方式发生变革,由被动式接受变为主动式分享。律师行业在改革中 机遇与考验并存,与媒体的演进也并驾齐驱,从业者人数不断增长,由供方决定转向需方选择,优胜劣汰。随着国家法治进程与社会经济发展,公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愈发高涨,或多或少地律师与媒体逐渐近距离碰撞出火花。律师明星出现,也不仅限于“电台有声、电视有影、杂志有文、报纸有名”,更多地是“网络有言,手机有评”甚至“直播有粉,软件有赞”。但是,律师与媒体行业发展迅猛,均缺乏及时有效的规范,不当的报道与宣传层出不穷。个别公众关注案件中,无节操秀下限,对案情和证据的不当与不实披露,把自己的成功建立在当事人的痛苦之上,干扰大众视听。在全媒体时代,这种情况会愈演愈烈,还是发生变局?


笔者结合律师执业之十余年来从事广播电视和新媒体时事热点新闻评论员与法治节目编辑主持人,从《祥子说网事》到“响亮新媒体”,长期游走于律师与传媒之间的切身体会,谈一些粗浅看法。


全媒体(Omnimedia)的概念虽然没有获得学术界的共识,但在传播领域却以实际行动不断刷新记录丰富内涵,较多媒体(Multimedia)有划时代的扩展和变革。


近些年,随着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社交软件、微电影、网络直播等形式的发展,全媒体也不再只是官方媒体由传统向数字化、网络化拓展,更多“我收看”、“我选择”变为“我发声”、“我报道”,“遥控器时代”走向了“小麦克时代”,借“新媒体”的方式,“自媒体”融入了“全媒体”。一定程度上讲,“全媒体”又成了“全员媒体”的代称。市场化运作的媒体也打破了国有媒体的铜墙铁壁及死水微澜,跻身“全媒体”的行列,引导公众从更多的视角看问题,兼听不同的声音,发出自己的声音。


与此同时,或主动或被动,媒体行业也在前所未有地发生着市场化变革,愈发接近与民众的距离。由“本报”、“本台”一下子变为“小编”、“主播君”。这种变革的过程,与律师行业改革颇有相似之处,由小到大,由精及全,同样走下神坛,揭开了神秘的面纱,泥沙俱下,给人留有颇多反思。当市场化的媒体碰撞市场化的律师,这对兄弟在科技与时代背景之下,在自由与纪律之间博弈,怎样相克相生,如何共生共荣?


“互联网+”的时代分享经济到来,改变了生活的轴心和主导,新媒体大张旗鼓、热火朝天地发展着。应当鼓励律师通过新媒体的方式,投入自媒体。律师具有独立的人格视角,对公共事务具有法治视角下的判断分析能力。律师是脑力劳动者,分享思维与知识,本身就在践行分享经济的理念。法律武装头脑的同时,将体现社会人文关怀。借助网络,每人一个“小喇叭”,可以发声,但要理性和客观。


如何紧跟时代潮流,突出职业身份,服务社会,参与国家法治建设,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参与权、建议权,这是律师需要思考和躬行的。需要关注社会热点,将个人的执业生活紧密与时事相连。


全媒体对律师发展会产生哪些助推?律师可以个人宣传,当事人能够个人选择。这就是市场,而全媒体无非为此注入了一针颇具科技含量的催化剂。毫无疑问,律师亮相的机会与平台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新颖,内容越来越丰富。这一方面,是法治时代的需要,法律服务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万事万物的每一个角落。另一方面,也是律师试水市场的过程,亮相与案源将直接挂钩。


律师亮相全媒体,将有助于律师发挥社会功能,体现社会职能,彰显社会属性,回归社会本源。经历的过程:低头拉车,抬头看路,昂首阔步,这是自身成长锻炼与科技突破变革聚合共进的结果。


全媒体提供了更具延展性的广袤舞台,法律内容也为全媒体充实了鲜活生动的素材。


但是,随着传媒方式和手段的拓展,以媒体发表个人见解的门槛越来越低,写作、编辑、校对、出版、录制、审查等繁琐过程被“说两句”轻松代替,那么发表的过程门槛降低,内容的标准是否也应随之被拉低?恰恰相反!媒体越发达,律师越应谨言慎行。


一方面,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技术存在着无界限的属性,将全球联系在一起,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从前在天津市有一个相声段子,马志明先生讲:“想成名就得上5频道,不能总在12频道晃悠。”观众共鸣效果非常好,实际上,当年还是以黑白电视机为主流的年代,中央电视台1套在天津落地是5频道,而天津电视台1套才是12频道,意思就是说,不要只当“地方粮票”,而要努力成为“全国粮票”。互联网打破了这一藩篱,你的一句话,世界将会同步收听收看。


另一方面,微博、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平台等新媒体载体,是以粉丝关注数衡量人气,并以转发点击量判断信息的价值,几何倍增的病毒式传播方式决定了它会将一个特别小的点进行无限放大,引爆网络。如果出现不实的信息,一传十、十传百,很难找到谣言的信息源头。而如果律师未经核实参与转发,实际在用自己的身份和角色,为不准确的信息背书,造成公众认知混淆,公众可能因基于对律师群体的信任,而获得不准确的信息,因此对律师行业的诚信度产生质疑,进而拉低整体形象分。“名门之后”未成年人李某某强奸案中,众多律师在网络通过微博等方式,发布不实、不当的信息,既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当事人及家属的隐私,也包括审理中的案件信息和个人主观臆断,甚至有“看热闹不嫌事大”,凑热闹趁机炒作自我的粉墨登场,“煎炒烹炸”名人官司,“焖炖溜熬”法庭内外,引发网络全民消费,一家哭、一众笑,这堪称律师亮相全媒体时代职业伦理的负面典型事件!


再有一方面,网络个人空间大了,报道、曝光的渠道也多了。律师行业“与人与鬼”打交道,如果不时刻谨言慎行,而坑蒙拐骗,当事人和受害人除了投诉、起诉等手段以外,通过全媒体寻求救济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将会同样给律师造成上述不良影响,且很难彻底清除。这尚未引起律师行业从逆向思维的角度,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对全媒体时代清醒认识,更未足够重视。引用电影《无间道》衍发的一句网络流行语,就是“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律师作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业群体,不应带头违法,更应避免以法治己。

本文载于《中国律师》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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