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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细节表现不容忽视

2017-03-23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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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培杰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号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见中都注重到了给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沟通辩护思路、在庭审过程中的分工、分析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等等内容,但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细节表现也应提出积极建议,以取得更好的庭审效果。


被告人在庭审中细节表现包括穿着、行为、语言表达甚至眼神等等,这些细节能有效地反映出被告人的平常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而被告人的平常表现、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属于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如不注重这些细节也会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首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穿着应得体。在一本叫《历史深处的忧虑》的书中介绍了这样一个细节:“在美国,人们日常穿着打扮是非常随便的,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也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要去买一套……为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都会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最体面的形象出现在法庭上”。多年来辩护律师一直对要求被告人出庭时穿“号服”(监管机构识别服)进行抗争,认为让被告人穿“号服”出庭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在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对于被告人来说一套得体的服装,会给审判法官最直观的印象。笔者曾办理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是身上、胳膊上有夸张纹身的小伙子,笔者就特别提醒他开庭时要穿一件长袖衬衫,就是为了避免其给法官不好的印象。所以,被告人身着一套得体的服装既避免给法官以不好的直观印象,也表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被告人开庭时要注意语言的有效运用。每个人对语言的运用能力是有差异的。要保证良好的庭审效果,被告人要语言清楚、语速适当、重点突出,坚决避免有威胁或者不敬的话语出现在庭审中。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害人亲属等旁听案件的情况,在见到被告人时,被害人亲属常因情绪激动发生斥责甚至谩骂被告人的情形,这时如果被告人不冷静甚至回骂,就会给法官留下恶劣的印象。有的被告人在庭审最后陈述时,发表冗长的、空洞无物的陈述,这样的陈述效果可想而知;同样,笔者也曾不止一次见过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仅仅是“认罪伏法”四字的,同样也不会有好的效果。笔者认为,陈述应当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发自内心的表达被告人自己对案件的态度。总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语言应重点突出、语速适当、叙述事实清楚明白,同时辩护人和被告人应对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庭前做好分工,各有侧重,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被告人开庭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得体。有的被告人被带入法庭时和亲友寒暄,对被害人亲属怒目而视等,这样的行为都给人以不好的印象;有的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左顾右盼,甚至抖起二郎腿等,这样的行为同样也是极不恰当的。行为是一个人内心的表现,不当的行为会直接影响法官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这些我们辩护律师在庭前要有针对性的对被告人提出建议,避免被告人在庭审中有不当行为,以保证庭审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前的会见时,律师不但要注重给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等,还要对这些可能影响庭审效果的细节向被告人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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