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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李公田:为什么律师行业更应该重视传承【正道相承 筑造未来】

2017-04-16 李公田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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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公田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授权发布)


导语:4月16日,在北京朝阳区律协举办的创新与管理发展论坛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公田同志发表了题为"正道相承,筑造未来"的书面演讲。李局长从多层次多角度阐述了在以信息、网络、数字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他对律师行业传承问题的认识,特别强调一定要重视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引起了行业不少律师的共鸣。这是一篇内容翔实、信息量大、适合做培训教材的好文章。现获授权发布,以飨读者。(注由于微信字数限制,本文略有删减。)

借这次研讨的机会,我想把我对协会建设方面思考了很久的一个问题跟大家做一个交流探讨。就是律师行业传承问题。这起初是我参加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时,在现场听一位久在律师行业、颇有工作经验的同志谈到的。他希望律师行业能重视传承问题。顺着这个点,我认真思考,也与同志们进行了研究切磋,看了许多有关律师传承方面的书籍,结合不同观点,形成了个人对律师传承问题的基本论点,有了下面想跟大家交流的内容。虽然很不成熟,但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关注,一起努力,为律师行业发展贡献更多才智和力量。


读《左传》,对禹、汤兴,桀、纣亡有论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王朝的兴衰湮灭,令人感慨,对其缘由的剖析蕴含着最初的民本思想。40年来,中国律师行业伴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从无到有,发展壮大到今天,近2万5千余律所,30万从业律师,服务领域覆盖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可谓其兴也勃焉。这是我们喜闻乐见的。但如何避免其亡也忽焉,也同样需要我们居安思危。青年律师是行业发展的希望,人数上也占多数,以北京市为例,全市26000多名律师,4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有14000多名,占到律师总数的5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关系到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只有更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律师队伍,律师行业才能成为受人尊敬的行业,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问题是新时代,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促进青年律师成长成才?


21世纪是以信息、网络、数字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消弭了时空界限,为青年人才成长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手段和形式。当前,律师行业人才培养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师傅带徒弟模式,基于互联网的自助式菜单式学习,基于知识管理的知识共享,基于大数据大整合的深度学习和头脑风暴等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可见,知识经济时代为律师人才培养在创新方面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使行业受益。但问题是律师行业青年人才的培养还需不需要建立一套传承的机制?知识经济时代下,选择什么样的机制作为青年律师人才培养的主导机制?师徒制传承模式在知识经济时代青年律师人才培养中还有多大的价值?我想将“律师行业传承之道——建立良师益友型导师制”作为一把钥匙,试着解一解题。

为什么律师行业更应该重视传承


“如果我比别人看得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确实,涉及成长问题,就得把传承放在重要的位置言说。


任何时候、各行各业都需要传承

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提出社会学习理论,强调观察学习在人的行为模仿中的作用,认为人的多数行为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而学习获得的。从最宽广的角度看,自古到今,从中国到世界,人类成长史就是一部生动的传承史,几千年的历史文化能够传承和发扬皆依赖于此。包括语言文字、民族习俗、传统技艺、文学艺术在内的人类文化、文明的流传嬗变将继往开来的传承精髓昭之世人。在中国,我们看到很多传统项目都讲究拜师学艺,如戏曲、书画、中医、武术等。严格地说没有师承,没有师父就不算入门,通俗地讲“不正规”。在外国,最早的绘画、雕塑和早期手工业品的产生也来自于师徒传承的手工作坊。甚至,遵循师徒传承的途径是职业准入的先在条件。在今天,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各行各业,我们都能看到类似指导老师,师徒结对等等传承的影子。那些讲求文化传统、精神寄托、特殊社会价值之道和注重技艺、技术、经验之术结合得越是紧密的行业中,师徒式传承在后人的培养上就发挥着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各种艺术领域,乃至特殊行业,医生、律师、警察的传承等等。因此,不论在什么行业,处于什么时代,我们都必须正视和发挥好传承的作用。


法律人因守护社会核心价值,需要重视传承

与生命、自由、权益相关的价值关乎人类安身立命、有尊严的生活,被视为文明社会的核心价值。守护核心价值的职业非同小可。在这些领域更深地体现出其职业精神、核心价值观与技能的结合。在道术合一这点上,医生和法律人非常相似。医生以身体机理为依据,以性命为准绳,纳救死扶伤,解除天下疾病痛苦为己任,讲究妙手仁心。法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纳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讲究忠实诚信、昌明法治。在道的层面,法律是国家制定,用以保障权益,明确义务的行为规范,是人与人活动的底线。如果说医生面对的是鲜活的生命,法律人则面对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甚至在具体案件中也直面已经逝去的和是否要剥夺的生命。因此,律师不应该只是法律技术工匠,应该是正义与良知的秉持者。商鞅徙木立信,树立的是对法律的权威;包拯按律治罪,收获的是大快人心;法律人以法为伍,构筑的是全社会的希望和信仰。不仅如此,对比同是法律人的司法人员,律师又很特殊,它的本分是要制衡权力,代替各种利益主体进行平等博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忠诚与坚守,对司法公平和正义的呼唤,律师应该最真诚,因为没有了司法公平正义,律师就没有了执业的法律标准,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存在而丧失了价值。正因为律师肩负特殊责任,守护社会核心价值,就应该更加重视传承。


律师法律服务方式和内容特殊,需要重视传承

律师是运用专业知识,主要通过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就像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知识服务的特点在于个性化。律师面临的工作内容每时每刻可能相似没有相同,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诉讼,每个案件的法律选用方法、证据选择方法都因人、因事而异,律师必须通过经验,对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判断,才能准确地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顾问,则要能用知识预测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决策者的决策行为,提出法律应对措施,找出解决方案。所以,律师每一次服务都不是机械式的重复,都是全新的尝试和挑战。从服务对象看,律师面对着从普通百姓到高级知识分子、企业家、官员等不同层次的客户,能否有针对性地析法释理、定纷止争具有挑战性。而律师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面对客户的从容是通过实践磨练出来的,要从说一句话、做一件事、写一份文书开始。长期的职业培训和经验积累对于律师成长必不可少。初入行的青年律师对律师行业的环境并不了解,对律师工作特点还没有切身体会。俗话说,初学三年天下无敌,再学三年寸步难行。没有一个好老师指导,几乎是在黑暗中摸索前进了。为帮助青年律师成长,律师行业应更加重视实践中的传承。



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重视传承

什么是好的事业,何谓成功,标准各有千秋。我觉得百年老店是一个很好的衡量尺度。那些在竞争中存活并不断发展的百年老店能始终赢得人们的尊敬和信赖。有大志的经营者都希望将自己开创、从事的事业做成百年老店,律师行业也不例外。从律师行业发展较早的英美来看,可以看到那些名闻遐迩的律师界的老字号,如伦敦的“魔术圆圈”五大律所中,有历史可追溯到1743年的英国富而德(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律师事务所;1802年创立于伦敦的高伟绅(Clifford Chance LLP)律师事务所,1889年创立的英国司利达(Slaught & May)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世界知名律所如成立于1930年的英国安理(ALLen & Overy)国际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49年的美国贝克.麦坚时(Baker& McKenzie)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45年的美国艾金.岗波(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1951年以来持续壮大的美国普衡(Paul Hastings LLP)律师事务所等,也都历经超过半世纪之久。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开拓,据预测,未来十年中国的律所将有长足发展,会出现超过8000人的大律所,在全球排名前20的律所中会有中国律所的身影。但其中有多少能做成百年老店?作为以知识服务为主要特点的律师行业,必须看到人才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律师的服务名义上是律所提供,实质上很大程度上是律师个人执业行为实现的,取决于律师个人的能力水平和知识渊博程度。不仅如此,形势也不容乐观。1992年7月司法部开始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试点工作,2003年,又逐步取消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的限制和开办城市的限制。至2016年底司法部数据显示,国外已有245家律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323家。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改革和进一步开放,自贸区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尽管外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范围方面还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但不可否认外资所已经进入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狼来了”将中国律师行业从国内竞争推向了国际竞争。而反观中国律师业能参与国际竞争,办理国际法律业务的人才十分紧缺。中国律师行业要树立品牌、可持续发展,必须更加重视传承。


律师成长的社会性,终身性,需要更加重视传承

资料显示,21世纪有三项不容忽视的基本事实:急剧变化的社会、不断增加的知识量和不断学习产生的新发现。面对一个变化速率更快的社会,一个以信息流动、资源流动、人才流动为特征的活跃社会,要求人有更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与之相适应。与其他行业相比,法律世界是一个提升人生智慧和生存技能的绝好训练场。法律世界又是博大精深,令人敬畏并不断改进或变换的。律师是重视法律实践的职业,需要在社会中成长和终身学习。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因为人员、资金、时间、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制约,仍暴露出实践能力不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偏重坐而论道等弊端。律师执业中经常遇到的知识和技能学生时代在法学院并没有学到,或者只学到皮毛,与实践运用还相差很远。即便是法学教育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律师从业也需要执业后实践经验的积累。由于要面临各种复杂的问题与各种社会群体打交道,律师不仅要了解、熟悉一般性法律,对重要的法律或特定的法律还应该精通。况且我国法律不断修正、司法解释不断出台,社会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也会发生变化,律师无论怎样博学都无法使自己已有的知识涵盖所有纠纷以及可能碰到的问题。因此,律师在经济社会中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谋生,学习能力是生存的基础。这种学习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学习,还涉及到心理学、逻辑学、哲学、历史学等诸多学科的知识;不仅仅要知道法律知识,掌握诉讼技巧,而且要深入研究政治体制、司法程序,乃至各种潜规则、黑幕和社会弊端;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还有实践锻炼,对经济社会变化的把握。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成长应该更加重视传承。

良师益友——律师行业传承之道


律师行业需要传承,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传承?我的答案是不应丢弃传统的师徒制,应该在继承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良师益友型的律师人才成长机制。


什么是师徒制,为什么师徒制曾经是律师行业传承的重要途径

师徒制的含义和源起

师徒制是通过师父的言传身教和徒弟的耳濡目染、将师父大量的实践经验传递给徒弟的一种人才培养方式,最早出现在手工业领域,常见于一些艺术门类的学习中。在传统手工业时期,一些复杂性的操作类工种,需要通过手把手传授来提高技工的操作能力。后期行会的产生,既通过师徒方式保障了质量标准,又培养了从业者的忠诚,巩固了行业的既得利益。在传统艺术领域,普及教育无法习得艺术的精髓,更讲究拜师学艺、尊师重道。行业的独门秘技只有通过师徒相授来传承。看过国产影片《百鸟朝凤》的就能有所感触。该片讲的是一位唢呐匠人寻找传人,延续艺术的故事,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技艺的传承方式。学生拜师,在师傅门下学习,与师父共同生活,形成亲师合一的稳固的关系。师父认真考察,因材施教,言传身教,倾囊相授。弟子则严守师训,吸其精髓,融汇贯通。师父一方有责任倾其毕生心血,成就一个出色的弟子。弟子一方要承担起继承、传承和发扬光大的责任和义务。总而言之,师徒式教学有鲜明的特点:亲力亲为、言传身教的实践性,严格的入门程序和高标准的能力素质要求,责任义务的统一,因材施教与启悟相结合的教学理念,情感的融入和对行业价值观的忠诚,经济上的关联协作等。回眸早期律师行业,18世纪,在英国要当一名诉状律师,必须当几年定约书记,即律师学徒,在很长时间内规定每个诉状律师只能有一个学徒。美国法律等级思想并没有英国根深蒂固,但一般也有一段学徒期,这也是律师加入律师协会的条件。仔细分析,律师行业一样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有严格的准入限制,需要从业人员具有可靠的能力素质,需要忠诚于行业价值观,也有经济上和律师行业的利益考量。结合师徒制的鲜明特点,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它一度成为英美法国家律师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


国内外律师师徒制的经验和相关规定

虽然现今律师行业已经不再严格遵循师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但为保证律师能力素质过硬,我国以及英美国家律师人才培养的实习阶段中还是能见到师徒制的印记。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17条明确了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责任。这一模式中仍要求指导律师担当言传身教的师傅的角色。澳门律师实习制度,律师实习课程中的实践就是在导师指导下实际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诉讼或法律咨询等事务。英美律所青年人才培养经验,国内相关材料有限。但我注意到一名叫任燕玲的律师介绍自己在美国律师事务所Dorsey&WhitneyLLP.和英国律师事务所FieldFisherWaterhouseLLP.学习和工作的感受。可以一窥端倪。任律师谈到:在英美所,年轻律师不可能直接面对客户,他们只能做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和文字工作,由资深律师对他们的工作负责,包括修改文件,讲解重要疑点等。在美国律所期间,每个实习律师都会由一个资深律师作为其指导老师,具体指导、考察和评估实习律师的工作,以及负责关照其生活(很多实习律师并非当地人)。在美国律所实习期内,指导老师还一定会在家庭宴请实习律师。总体而言,英美律师有培养年轻律师的意识,他们非常有责任感,像学校的导师对待自己的研究生一样。在制度上,英美律师事务所也要求和鼓励资深律师去指导年轻律师的工作,乃至为每一个青年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成长计划。虽然这一段经历不可能完全评价英美律所的人才培养状况,但仍能反映出师徒制作为非学院法律教育的主角,在青年律师培养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传统师徒制需要突破局限拓展创新

传统师徒制有其特点和优势,但并不尽善尽美。首先是时间的漫长,既然是耳濡目染就不可能是一时、一阵而需要长期之功,有时甚至需要一辈子,在当前这个讲究效率瞬息万变的时代学生很有可能等不起。师徒情境下老师要付出比普通传帮带更巨大的心血,也可能耗费不起。其次,传统师徒相授过分强调一对一,讲究忠诚于师傅的权威和不走样的继承,容易全盘接受而不重视突破创新。而且,师徒相授要取得成功,需要双方的契合。师傅具有一定的见识、素养和能力,也需要徒弟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理解能力、学习方法和较好的知识基础。再次,师徒相授模式下,学生受师傅的影响常常是决定性的。师父通过示范、讲解、言传身教,徒弟通过观察模仿师父的为人处世,经验和技能,加以内化积累为自己的知识,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个人风格。一对一缺点在于每个师傅能力都是有限的,师傅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不能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徒弟就像一张白纸,在师徒相授过程中,可以学到师傅的优点也可能学来师傅身上的缺点,成也萧何败萧何。一个素质低、品格差的师傅把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传授给徒弟,导致徒弟好的东西没学到,坏的习气学一堆。更严重的是如果遇人不淑,在师傅的不良影响下,徒弟有可能成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司法系统形象,助长腐败和违法的害群之马。所以对于传统的师徒制,我们应该加以改良,建立一种立足实践、主次分明,转益多师,权责统一、亦师亦友的良师益友新型师徒制,使之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律师人才培养的需要。


良师益友式的师徒传承对律师行业的重要性


塑造情怀——立志

师徒制,内在的追求师者之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章太炎在《救学敝论》中说:“士先志,不足以启其志者,勿教焉可也。尊其所闻则高明,行其所知则广大,不足以致高明光大者,勿学焉可也。”投入一个行业,师者的首要责任在启其志,让学生能对自己所在行业建立信心,对所从事的职业树立志向。万事开头难。律师进入行业,实际是进入一个新的环境,新人对律师职业特点和执业环境一知半解,就会产生困惑和迷惘;因为自身理论和实践的不对等、学识能力的水土不服,引发焦虑和恐慌;遭遇到理想和现实的落差,事业和生活上的许多困难,各种执业风险和诱惑,容易对自己的选择产生动摇和怀疑。班杜拉认为一个人对自己应付各种情境能力的自信程度,在人的能动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入职期往往对新律师以后的专业工作和专业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入职期间遭遇挫折和问题容易导致新律师离开律师行业。师徒制这种近距离的、长时间的关爱方式,能够给予年轻人更充分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增强信心,纾解压力,形成坚定的职业信仰、攻坚克难的良好意志品质与心智模式。一名业界良师,身上必定有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忠诚,有踏实敬业,坚持不懈,矢志不渝的精神。师徒相承的模式有助于将汇聚这些精神所形成的师者魅力,通过言传身教,感染人,影响人,增强青年律师的职业自豪感和对行业的热忱。


引荐清流——布道

律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服务业,不是一般的商人和盈利行业,他所操持的知识与信仰的理念与其他行业十分不同。律师职业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伸张、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关系到法治文明的进步,有重要的社会公共价值,更应该强调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更要守道。什么是律师行业之道?我理解最基础的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此外,律师直接接触尖锐的社会矛盾、社会阴暗面,需要有更坚强的道德内核。律师职业领域里,道德也常常模糊,规避道德的诱惑无处不在,君子爱财,如何取之?也没有哪个行业像律师行业这样为道德和伦理纠结。比如要不要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要不要揭露当事人不为人知的犯罪行为。再优秀的律师仍然要被法律伦理和一般公民道德间的冲突所困扰。青年律师进入社会晚,认识了解社会不够深刻,热情有余理性不足,容易被蛊惑被煽动被利用,失去正确判断,陷入当局者迷的境地。师徒传承的意义在于有良师,就有行业的正道正气在。表现为青年律师成长过程中始终有老师在旁精心指教,用正确的理念和行为方式加以引导,有利于打磨塑造出徒弟的良好的品行。更重要的是,良师用对法律的忠诚和敬畏向青年律师指明正道,彰显其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和担当,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追求:决不为金钱、名声和官司的输赢左右,不择手段,侵害和玷污庄严的法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司法环境;他们有坚定的政治素质和过硬的职业道德,决不触碰三大底线:不利用律师身份和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利用律师身份策划、煽动、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他们本着为徒弟负责的精神,指点迷津,拨乱反正,帮助青年律师去伪存真,坚持正道,扫除职业道路上的风险。


张扬文化——认同

文化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影响力、号召力。就律师行业而言,维护公平正义是律师文化的精髓,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既需要实际办案能力,也必须深谙法律文化,有很好的法律文化修养。就律所而言,文化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气质和风格,是仅次于空气和水的律所软环境。它植根于心理,反映于精神面貌,社会形象,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好的律所文化能稳定团队,坚定方向,吸引更多志同道合的人,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个人的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提高每一位团队成员的幸福指数。为此,我们看到,有文化的律所通常走得更远。譬如英国律师事务所那些历史悠久的律所都有自己成熟和稳定甚至不可动摇的律所文化。有文化的律所更能为人们记忆和信赖。比如国内天同律师事务所的“无讼”,金杜所的“五行齐备、道法自然”,君合的“君子之合,以人为本”,中伦的“心怀天地,中伦天下”。优质的律所文化认可每一位律师的价值,让他们感受到在是一个开放透明的环境中工作,做有价值的事。在师徒传承模式中,律所中的师傅是律所文化的认同者、创造者,传播者,是律所文化的现实物化和活生生的名片。师傅担当着教练、顾问以及支持者的多重角色。师徒模式下,师徒承授的过程,也自然而然带着文化的熏染。当徒弟在师徒模式下获得比其他培训人员更高的工作满意度、组织归属感、职业生涯认同时,更容易对律所文化产生理解和认同,更容易和律所团队形成合拍共振,服从管理。此时,律所文化无疑增强了青年律师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动力。


传递智识——授业

行家伸伸手,便知有没有。律师的职业舞台是以公平正义为堡垒的竞技场,是实实在在的交锋,需要真本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提出了全面辩护、有效辩护的新要求。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是一个点,却是十八般“武艺”的集大成:收集证据、梳理事实、法律适用,庭审质证,说理释法,明辨是非,罪罚相当。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法庭上的从容不迫,游刃有余需要通过学中干、干中学不断积累经验。显性的理论知识和隐形的见识、经验构成了律师的智识。资深律师的悉心指导对一个年轻律师的成长非常重要。他们通过常年的摸爬滚打,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诀窍和实战技术。这些经验常常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在师徒模式下,智识的传递就像在师傅亲自指导下学习功夫,相对于徒弟自我摸索,不断试错,更有针对性,能少走弯路,不走弯路,避免停留在一定层面而止步不前,缩短了新人成长的时间。所以,律师与医生一样,在新人培养上都少不了“师带徒”。在医院,医学院毕业生需要见习、实习,主任医师带队巡查病房,犹如资深律师带助手走访客户。不管什么学历,刚入行都必须从助手干起,没有一定的临床实践和一定的办案经验,一切都是纸上谈兵,没有长时间的实战考验,造就不了真正的专家。在青年律师将理论知识转化运用过程中,遇到困难时,渴望得到前辈律师的指导。如果有专业性强并且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青年律师提供口头训练、会见技巧,出庭技能、谈判方法、法律研究方法,为其分析案件指出重点、难点、并指导起草合同、法律意见书等;如果师傅能将法律服务经验和方法技巧加以梳理,并通过亲身示范、口耳相传等形式传递给徒弟;如果师傅能够让徒弟更多学到到自己思考问题的方式、与客户的交流、处理问题的理念和态度,同时徒弟一方在工作中不断揣摩、体会,消化吸收,在工作中得以应用,就能使经验得以汇聚,人才得以培养。


凝聚人心——筑梦

马斯洛最著名的人的需求理论认为,人有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呈螺旋式逐层上升,只有满足了较低层次的需求才会考虑较高层次的需求。律师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职业,青年律师常处于弱势地位。刚出道的青年律师没有名声、没有市场、没有经验、没有声望,很难有客户和业务,首先要解决生存的压力。对青年律师来说,通过师徒制可以较直接,较快获得实践和工作经验,以师从关系打开法律服务市场和建立声望,获取维持生活的薪水。律师又是马斯洛需求理论比较容易出现例外的一个职业。一个律师因为业务量不多,常年处于安全和生存需求的状态,但如果有一天他接到一个大案子,得到了很高的律师费,他立即产生了自我实现的需求。但不管一个律师多么落魄,长期处于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他们对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也是渴望的。师徒制是人才培养的实际举措,对青年律师来说是既一种生存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满足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又是一种精神上的尊重和关注,体现为帮助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对师傅而言,师徒制的成功无疑将获得徒弟的极大尊重,桃李满天下满足了较高层次的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光荣事业——发展

律师事务所是为公众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其最宝贵的财富就是人力资源。在高度竞争的律师行业拥有稳定的高素质律师人才是律所兴旺发达的关键。正如“大学非大楼之谓,大师之谓也”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因为硬件条件而卓越,而是因为拥有一流的法律人才而卓越。人力资源需要“经营”,要盘活存量,促进增量。近年来,为了业务做大做强,国内许多律所加大人才引进,各地招兵买马,但却在充分挖掘潜力上无所作为。他们只做增量的引进,不做存量的开发。有些律师事务所不向律师发放工资,不向律师提供业务支持,律师之间几乎没有合作,甚至不提供办公地点,仅按业务提留管理费。有些律所把新人晾在一边,大多律所只提供一个类似打杂的机会,如前台接待、接听咨询电话、记录潜在案源,协助前辈律师写答辩状、起诉状、长期做辅助性工作等。新人学不到有价值的东西,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有些律所不重视青年律师的培养,希望他们只做熟悉的业务,不愿意给他们进一步拓展提高的机会,造成既有人才的贬值。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在一时。没有平时的培养,只能人到用时方恨少。一流的人才在于培养,培养人才也是律所不可推卸的责任。《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有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指派的律师能够达到法律服务应有的水准,而要保证法律服务的水准,就必须给予人才其适当的培养。一流的人才培养需要建立科学的制度来保障长效化地发挥作用。师徒制作为一种人才培养制度,如能固化和有效应用,有助于在日常点滴中促进律所人才发展,提高知识的附加值。孙中山先生说:“人既尽其才,则百事俱举;百事举矣,则富强不足谋也。”良好的人才培养制度也是律所软实力的体现,它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成就人才,进而为事业注入生机活力,把律所的事业发扬光大。


师徒制弱化的现实困境

理解师徒制弱化背后的原因,有助于我们为解决问题找到标靶。


主观原因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首先从师徒制弱化的主观原因分析。师者一方:短视无视。一些律所合伙人没有长远发展的意愿,只把律所当成一个挣钱的平台和工具,一心想着短期利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认为培养人才吃力不讨好,寄希望于依靠自己或核心骨干维持律所运行,寄希望于青年律师相互竞争,自己脱颖而出,不重视人才培养。他们认为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只要开价高自然有大批新人为其打工,也人才流失的危机感。一些律所不认真地评估每一名律师对该行业的真正价值,并不了解律师事务的财富所在。他们不记录律师的软消费和软收益,只盯着每名律师每次交纳的代理费。这些情形下,人才培养是真空更勿论师徒制。顾虑提防。担心付出没有回报,不信任徒弟。律所负责人或合伙人担心倾心竭力培养的人才,翅膀硬了单飞或转所,使自己的心血付之东流。害怕“培养一个新律师就是在培养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增加徒弟的知识量会削弱自身的竞争优势,被徒弟反超、取代,出于保护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教、不真正教或教授过程中有所保留,使师徒制流于形式。存心算计。律所负责人或合伙人希望有才能的律师技能单一化,永远留在自己身边打工,获取丰富的剩余价值和利润,以师徒制为名,实施捆绑,使律师人才的业务局限于某一领域,某一块,造成短腿律师,低成本管住人才,留住人才。师徒制名存实亡。谨小慎微。表现为师傅一方过度在意结果,怕担责。对能否教导好徒弟没有信心,害怕承担“教不严师之惰”的责任,担心徒弟一旦工作失误影响自己多年积累的良好声誉,砸了自己的牌子。徒弟一方:不信任。认为互联网时代提供了足够的学习途径,宁可自己学习、创造也不愿意接受师傅传授,对人为的教导天然排斥,不真学真用。没有选定执业方向,想有更多的尝试,更多元的选择,不愿意被师徒制捆绑,亏欠人情。


客观原因

外因是事务变化发展的条件。要分析师徒制弱化的客观原因。投入不能:一流的人才在于一流的培养,但培养需要大量资金、需要付出精力和心血,需要师父和律所作出利益方面的牺牲。有的律所确实没有强大的财力予以支撑,有的律师确实太忙,没有时间和精力带徒弟。很多处于生存边缘却有怀抱理想且心存慧根的青年律师确实为生计所迫,往往学未成、业未精不得不寻找案源,没有办法长期静心跟随师父学习。这时候,纵使大家有师徒制教学的意愿,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制度不明:师父的经验和知识是在付出了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后获得的,类似与一种个人独享的知识产权。律所对人才的培养也是一种投资,如果完全不计回报并不可持续。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大多实行提成制,律师每一笔业务收入,扣除税费和合伙人应收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剩下的全部归承办案件的律师所得。这种分配方式忽略了律所的公共积累。人才培养方面没有相应的激励制度,师傅的知识经验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经济价值,律所的回报收益也不可预期。没有制度的约束,一旦有青年律师缺乏信誉,过河拆桥,学成后离开律所和师傅,导致他们获取收益的愿望落空,必然合伙人不愿意再培养青年律师。


危害结果

纯粹的利益交换和利用关系难得真心和忠诚。人心散了队伍就不好带。不重视人才培养,造成的最直接后果是挫伤积极性、人才流失和执业风险。人才只有付出而得不到认可,超负荷工作而没有前途就会严重挫伤积极性,干一天混一天。人才没有归属感,就会把律所当成跳板和中转站。人才的流失是一种潜在的消耗,不仅有损律所名声,还降低律所效率,增加运营成本。一些律所不重视人才培养,也从不搞职业道德培训,协会要求参加的不是缺席就是找行政人员代班。没有培训,团队案件讨论会。涉及敏感案件时,开个高层合伙会议,决定是否接案,也不跟其他律师讨论案件的性质。一旦新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过关,在办案中出现质量瑕疵或作出不当行为,那真是因小失大,甚至会给律所带来致命的打击。


不重视人才培养,间接后果是埋下危机。如果律所的骨干退休、离开、或遭遇突发状况,轻则出现某些业务空白,重则整个律所业务停摆。反之,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只要建立制度,控制风险,对于新员工的培训是一项重要的有价值的可以超值回收的投资活动。美国《管理新闻简报》中发表的一项调查指出,68%的管理者认为由于培训不够而导致的低水平的技能正在破坏企业的竞争力,53%的管理者认为通过培训明显减低了企业的支出。并且,师徒制模式是律所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具体体现,能凝聚人心,增强竞争力。

如何更好地守护传承


建立良师益友新型师徒制


科学设置

科学设置首先要从表层的结对形式上来说。传统师徒结对遵循一对一模式,上文所述,克服不了其固有缺点与局限。现在我们可以做一些调整,在时间和对象上有所改进,比如变为一段时间的一对一结对、长时间的从众师,或者由从一师转益为从二师、从三师,形成一个组合。能够较好地缓解知识片面化、过分依赖和权威有余民主不足等问题,有助于青年人才全面发展。从传承的实效性上说,要做到合理配对。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研究表明师傅拥有的知识只有对他人,尤其对徒弟有用,才能提高徒弟对其知识的信任度。师徒配对时,心智模式相似的师傅和徒弟彼此认可程度较高,更容易沟通交流。因此,在师徒配对之初就要对师徒年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信仰、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做科学的比较和分析,选择那些有更多一致性或相似性的人作为配对的基础。要对弟子的需求、老师的意愿加以分析,寻找尽可能多的匹配点。师徒配对还需双向选择,以免强扭的瓜不甜,提高师徒传承的自觉性。从制度体系上,设计合理的师徒制报酬激励体系,满足师徒的合理预期,通过目标奖惩加以保障,提高参与师徒传承的积极性。


注重知识共享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知识共享是指组织成员彼此之间相互交流知识,使知识由个人经验扩散到组织层面。知识共享是提升组织竞争力,运营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也应是良师益友师徒制的题中之义。良师益友型师徒制通过营造良好的知识共享氛围,对传统师徒制的学习范围、学习对象进行补充,作更大范围的拓展,形成有益于人才发展的外部环境。律所文化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终生学习理念和学习型组织建设。首先,通过学习型组织建设,形成重视学习、尊重知识和人才,注重知识共享的良好氛围,营造自主学习的氛围和风气。其次,推动更广泛的学习,律所中只要有一技之长的皆可以为师,有助于形成小团队和律师之间比帮赶超的学习氛围。师生之间、师师之间、师徒与律所人才之间享有充分的民主和交流,真正做到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第三,用更先进的工具手段促进知识共享。强化律所知识管理,使青年律师通过网络系统及时查找到传统典型案例,经典范本,提高效率。第四,鼓励师徒模式内外更加多元的学习形式。比如定期举办案件讨论、业务交流,与法官、检察官座谈等活动。第五,更加强调学习能力的提升,倡导知识共享。第六,密切关注师徒结对情况,加强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正确的态度,避免急功近利

良师益友型师徒关系必须契合人成长的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适合文火慢炖,久久为功,欲速则不达。良师益友师徒模式重质量胜于效率,结对过程应该要有一个相对长时间的稳定性。对此,师徒双方都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避免急功近利,在师徒过程中要充分信任对方,用心教学,坚持到底,静下心来。师徒双方良性的互动还建立在真诚的情感沟通和推己及人的换位思考上。师徒双方要坦诚相待,能理解、体谅对方的实际困难。师傅一方要有宽广的胸襟,有培养人才成就人才的雅量,切不可嫉贤妒能,有敌对情绪。是人才难免有几分傲气,有充分信心,愿意接受新的挑战,希望独立自主地承接法律业务,这是人类渴望自由本能所在,只有缺乏信心的人才会不思进取、碌碌无为,这类人往往能力表现并不突出,无法独当一面。作为师傅需要有好的心态,把青年律师看作自己的孩子,而非附庸,扶上马,送一程,舍得放手,让徒弟能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独立成长,展翅高飞。徒弟一方要尊重和爱戴师傅,主动请教,努力向学,认真完成师傅交付的任务,虚心接受师傅的批评指教,不负希望和重托,常怀感恩之心,担当起继承发展的使命。


善于做导师、乐于做导师


德——于公德有益,于私德有补

梁启超先生在《论公德》的演讲中阐述过一个观点,我认为很可以说明问题。他说:“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无私德不能立,无公德不能团。人之生息于一群也,安享其本群之权利,即有当尽于其本群之义务。群有以益我,而我无以益群,是我逋群之负而不偿也,于私德必为罪,其害将及于他人。使一群之人皆相率而逋焉,彼一群之血本,能有几何,有消耗,无增补,何可长也。群之于人,其恩与父母同。道德之立,所以利群,能固其群、善其群、进其群为归。”通俗地说,公德是为社群成员信守,联络成员关系的纽带,有了公德才能称为社群。有益于个体的德性是私德,有利于社群的德性是公德。人靠私德立身,靠公德合群。人成长于一定的社群中,享受着社群的权利,就要尽对群体的义务。社群给予我好处,而我对社群没有裨益,就好像欠债不还损害了群体利益,必是我私德上的过失,这种损害将波及他人。假如社群中所有人都争相损害社群,那个社群中的资本还能有多少,只有损耗而没有增补,如何长久呢?社群对于成员,恩德就像父母一样。树立道德是为了促进巩固有利于群体。此段论述里,公德和私德是统一的,这值得我们思考。我们的合伙人、资深律师,是行业的一份子,今天能够成长为行业中的栋梁,获得事业的成果既有自身的努力离不开年轻时许多师傅的悉心指教。饮水思源,行业有恩于我们,理应存一份公德心,知恩图报,反哺行业,为它多做一些贡献。就行业的公德而言,没有比从教功德更大的,就私德而言,没有比无私更高尚的。善于做导师,乐于做导师,是为律师行业的百年大计贡献力量。


能——授业解惑,教学相长

善于做导师、乐于做导师,于师者本身也是一种才能上的得到和提高。知识、能力都有保质期,何况这个时代,知识、技能替代的速度异常迅速,一个人能力过时的周期大幅度缩短了。与人一杯水己需一桶水,做老师的,吃的是传道授业解惑的饭,做不得“空手道”。师徒一起学习、一起琢磨的过程,是互相启发,开拓思维,切磋提高的过程。青年律师大都受过系统的教育,法律基础扎实,学历层次普遍比较高,对新生事物接受能力强,思维活跃比较活跃。为师者在与徒弟的互动交流中可以学到很多新鲜知识,可以了解新生事物,可以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开阔眼界。况且,无论什么事业单凭个人单打独斗,由于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业务的拓展总会在某一阶段达到极限。资深律师到了一定阶段就需要职业发展的转型,从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的将才转型为能够组织和领导一个团队提供更加复杂法律服务的帅才。这就需要提升自身的组织力、领导力和知人善用的能力。为师可以提供是小范围直接的锻炼机会,帮助提升管理能力。


绩——打造团队,众志成城

善于做导师、乐于做导师,于师者还能提升业绩,获得更大的功利。诚然,为师要付出时间金钱精力的代价。但所谓舍得,有所舍才有得。孔子说:己欲利而利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子说:“将欲取之,必固予之。”又说:“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真正的高人,一定是通过给予得到的,他掌握着一门最高明的智慧。只想去得到,得到的只是想得到的东西,而给予,得到的是人心。拥有人心就可以组建具有较高积极预期的团队,整合资源,众志成城,实现持续、有效的工作业绩。不仅如此,青年律师渴望成功,有激情和动力,师者可以从年轻人的身上感染正面情绪提高工作的活力和热情。成功的师徒制将大大提高师傅的工作绩效、职业成就和执业声誉,使师傅成为青年律师成长的直接受益者。桃李满天下更可以让师傅获得精神上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想学、会学、乐学

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师徒传承能不能成功,关键在学生。关键在于能不能将律师精神传播到社会、延续至后代。什么是律师精神?


有人曾引用苏东坡讲过的三句话来说律师精神:一是“守道而忘势”,坚守诚信之道、做人之道、处事之道,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恪守律师的执业宗旨,不离谱、不走调、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忘势就是不顾及权势的存在,不趋炎附势,也不装腔作势,不仗势欺人。二是行义而忘利。律师要身体力行法律的正义、公正,这叫行义。行义忘利就会对个人得失泰然处之。我们守护的是最后一方热土,最后一片蓝天,这是一个正直的律师应有的精神气概、职业品味和道德情操。三是修德而忘名。我们要抱定以律师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不不能贪图名利、沽名钓誉、更不能欺世盗名。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真心向学,知道怎么学,真心修行,又注意采取好的方法学就一定能学有所获,以至学有所成。


有时候选择比努力更重要。在学习之前青年律师有一个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一是要选择好的律所,平台重要。二是要选择老师。老师应该选择品行兼优,业务素质好、能力强的。


既然是学习,就要建立一个目标和评判标准。目标当然是学有所成?能在三方面学到位,算得学有所成。


学会做人——行正做端

世界上一切的成功都源于做人的成功。梁启超先生在谈到青年成长时,借用《论语》中的阐述,为学会做人立了三个标准:不惑,不忧和不惧。


不惑是形成判断力,走正道,做正直的人。胡适先生曾说过“种下思想,收获行为;种下行为,收获习惯;种下道德,收获命运。”对于青年律师来说,用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做好人、行善事、走正道,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一个律师倘若不能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心上,反而以此为挟,谋求不义之利就好比一个医生倘若不能救死扶伤,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乘人之危,是可耻的。因此要明白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守住底线,摈弃恶习,决不调词架讼,挑拨当事人关系,激化社会矛盾,恶意煽动当事人诉讼。不违法犯罪,不泄露当事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办理利益冲突案件。就庭外言论举个例子:一个世纪前,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我们的制度基础是,案件的判决,只能由证据和公开的庭审意见来作出,不受外部的影响,不管是私人谈话还是公共的出版物。”如果律师随意或蓄意发表不恰当的庭外言论,通过媒体制造社会舆论影响审判,法院迎合大众作出了判决,则公平正义将不复存在。对律师而言,发表庭外言论进而影响审判,不能成为律师的辩护技巧。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律师而言,谨慎发表庭外言论,就是一项重要的执业行为规范也是律师的基本义务。律师发表案件相关言论的边界是:庭外,沉默是金。回到原题,律师再高一个层次的追求是,有家国情怀,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时刻反思自己的言行是否对得起良心,对得起社会。从个人修养看,做人尽量避免扭曲的人格,有如赤子,始终如一,表里如一。要学会尊重他人,学会感恩,敢于承担责任,做事有责任心。


不忧是有正确的定位,不骄傲不自满,情感上不忧,做豁达的人。一个青年律师上首先要养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做事先做人,一个律师要爱惜自己的羽毛,要追求一个好的名声,了解人品对于律师这一服务性质行业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承认端正的品格植根于我们每个人内心的自私自利,但我们要努力将其与我们应当追求的利他相平衡。虽然这种平衡很难实现,但如果缺少它,任何对“善”的定义都是偏颇的。所以“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不忠乎,与朋友交不信乎,传不习乎。”要了解律师这个职业。青年律师大多对律师职业的认知停留在书本、律师法等文字上,自我身份定位与现实格格不入。应该看到律师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律师首先是一个职业,自由度大,存在前提和发展基础是谋生之道。但挣钱不是目的,只是自然所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一个好人是个高明的选择,成全了他们自己最大的利益,所谓“功利即在道义中,道义即功利大者。”对律师行业的价值,既不可过分美化拔高,也不可庸俗化,以免角色期待与角色扮演之间出现落差,带来情感上的忧虑。一位知名刑辩律师说过,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当一名律师要有一颗平常心,心胸豁达,做到不自大轻狂,也不失之沮丧,才能不忧不虑,坚定初心。


不惧,是锻炼意志,保持勇气,不被欲望牵制,不为权势折腰。应该看到律师行业是一个坚持到底的职业,在初期往往都会经历几年的艰苦阶段。律师辛苦、劳累、生活不规律,常常超负荷工作,寂寞无闻。大多青年律师,初涉社会,资本不足,人脉关系网尚未建立,案源极为匮乏。即使拿到代理案件,漫长的诉讼和代理过程,也造成经济的极度困难。受得了辛苦,守得住寂寞,抵挡得住诱惑需要一点勇气,需要坚定的意志力和不被欲望牵制的定力。对权利的制衡是律师的重要价值。青年律师要能够参与监督,敢于仗义执言,做一个真正的监督者而不仅仅是为了当事人服务的工具,更不能不择手段,这也需要要坚定的意志力和不被欲望牵制的定力。


一位我国著名律师曾经用一段话刻画了人格健全的真正的律师,算一个过来人的佐证:“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湲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

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困;绝不勾窜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卑膝,绝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


真正的律师,他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青年律师在执业中是这样的形象,可以说他学会了做人。


学会做事:加强执业技能的锻炼和体悟

律师是靠本领吃饭的行业。作为青年律师首先要能吃苦,手脚勤快,要多办案,多做事,从中积累工作经验。要讲究方式方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辩护显得更加重要了。要抓住一切学习机会,多观摩庭审现场,多参加各种培训,多研究法院判决书,多看各种业务指导书籍。如果有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开设辩护课程一定要参加,要尽量争取到有经验的律师手下做事,去行业协会锻炼,边干边学,边学边思,用心体悟,把尽可能多的收获变为自己的本领。要根据律师职业的特点提升个人能力。注意提高沟通能力,专业分析能力、灵活运用法律能力、学习和研究能力、继承创新能力、团队工作能力等。青年律师要关心政治,把握时局,注意把自己的兴趣方向、业务拓展范围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发展结合起来。要立足社会,加强沟通交往,拓宽人际网络。青年律师要紧跟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注意多读书、读好书,拓宽视野,积累法律理论知识和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夯实功底,增进常识。如果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做到从容不迫、游刃有余、“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乐在其中,可以说他学会了做事。


学会生活:世事洞明、人情练达

不得不说,有多少青年律师当初是被影视剧中出庭律师风度翩翩,唇枪舌剑,滔滔雄辩,驱恶扶正的光辉形象所吸引,而把当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追求的。可见在一个看颜值、看气质的时代,律师的外在形象是受人关注,并可以为其执业生涯加分的。一个律师的职业化程度,主要取决于他做事的能力和态度,而任何时候却可以从他的形象找到佐证。因此,律师应该由内而外,内外兼修,有更具品位的外貌和更文明的举止。因此,青年律师应该更加热爱生活,培养丰富多彩的兴趣爱好和生活情趣,提高个人修养,争取更多的信赖。如果说青年律师能够内外兼修,表里如一,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可以说他学会了生活。


三方共赢——为师徒结对建立制度保障

对青年律师人才培养而言,制度是重要环节和根本保障,没有制度,就没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守护传承,要以制度为纽带,联系起师徒所三双方,同心协力,荣辱与共。


建立制度保障的必要性

律师人才是律师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其综合实力的外化,也是行业品牌形象的信息传递,培养青年律师不仅是律师行业发展与青年律师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资深律师实现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律师人才培养对青年律师、资深律师和律所来说都是一个能各取所需,从中受益的工作。没有人天生能干,没有人天生懂得。师傅投入了巨大时间和经济成本,获得的知识、经验、技能、资源,是一种自创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独享的垄断利益,有其正当价值,不可忽视或低估。而青年律师为律所和合伙人工作,提供自己的劳动,为合伙人创造经济利益,应该有正常的激励和发展空间。律所支持师徒结对,培养青年人才也有投入,需要相应的回报。在无相应激励机制刺激之下,站在经济人立场,师徒相授很难完全投入,也没有生命力。因此对三方来说,必须利益均沾,以制度为基础,尊重各方利益,为各方接受,明确培养过程中参与各方的价值,界定各方利益,明确分配和保障。


师徒相承的管理制度设计

律师行业内新人老人应该有传承保障和平衡,建立完善师徒传承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义务,做到权责一致,有章可循,保障师徒传承的质量。有的部门制定了《师徒制管理制度》《师徒协议》《师徒制考核管理办法》。通过《师徒制管理制度》明确师徒制开展的目的、意义、对象、权重、流程、考核、待遇等。通过《师徒协议》明确师徒双方,期限,培养内容,质量标准等,做到责任明确,有案可查。能不能报律师协会存档。通过《师徒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周期、考核内容、考核改善,并把考核与激励等挂钩管理。律所切实担负起责任,通过设定目标与竞争的方式,推动师傅积极采取行动提升徒弟的知识与技能,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对师徒培养的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和沟通反馈,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定期考核和按时验收,做到动态追踪和改进。  


制度的配套完善和创新

围绕师徒传承的管理制度,完善周边制度的配套,建立好选拔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人员激励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聘任管理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健全的制度保障,使师徒结对工作更加顺畅。具体而言:可不可以顺着这样的思路去研究:律所发挥好主导作用,设立师徒专门基金,加强对师徒结对工作的支持保障和关心激励,对师徒结对给予必要的资金时间方面的支持,严格把关师傅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选择的师傅要不但能够并愿意对徒弟的职业发展提出建议,也拥有足够的能力和影响力促进徒弟职业发展。选择品行纯良,功底扎实的年轻人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对师徒之间也可以进行一些结对相关的培训。加大制度创新,对师徒结对效果好的,优化激励方式。 


江山带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律师人才培养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常论常新的话题。我想,不论时代如何变迁,律师人才培养的内涵和精髓没有改变,就是要讲究道术的融合传承。因此在有效借助各种现代工具,丰富传习模式的情形下,我们仍应坚持以师徒制为律师行业人才培养的主导模式,进一步完善创新,使之更加科学更加适应现实需要,从而为行业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人才,保持行业长盛不衰。市和区律师协会在这方面也应有所作为,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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