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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考┃ 跨界与融合:劳动法律师的职业走向与未来

2017-06-01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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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枫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号 “劳动法之道”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已经经历了近十年的时间。十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律事务的日益关注,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增长,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渐增多,法律服务方式不断更新发展,劳动法律师的队伍也随之不断壮大。 


站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十年的历史节点上,依托“供给侧改革”的时代背景,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的现实观察与执业经历,在对劳动法律师业务的现实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对劳动法业务的跨界融合及其未来走向的一些思考。 


劳动法律师的现实定位

劳动法律业务的增长的社会环境

自《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以来,随着社会对劳动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接触并开展劳动法律服务相关业务。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将劳动法业务作为主要执业领域,并逐渐形成了外界称之为“劳动法律师”的执业群体。 


事实上,劳动法律师能够成为一个专业律师群体,是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程度密不可分的。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京、沪、广、深、苏、浙等地,劳动法律服务需求数量庞大,具有形成劳动法专业律师群体的现实基础。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行业的分工尚未细化到如此程度,劳动法律师群体也无从谈起。


在笔者看来,劳动法律业务的增长与劳动法律师群体的成长壮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社会原因:


首先,主要得益于两类人群大量进入劳动领域,职业化人群的数量进一步增加,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基数不断扩大,客观上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一方面,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广大农民离开土地走入城市,逐渐远离传统农耕文明自给自足的劳动方式,开始适应城市生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劳动规律。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活跃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离开了原先所在的体制内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与市场主体建立了劳动关系。未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将日渐凸显,成为人才就业的最主要方向,劳动者基数将进一步扩大。


其次,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刺激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大量中国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从历史上看,目前,我国处于劳资矛盾多发的历史时期。


劳动法律师业务现状与特点

在上述历史环境下,劳资双方各自法律需求的差异催生了两类不同的“劳动法律师”群体:一类是主要致力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群体(劳工律师);另一类是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群体(公司律师)。


1、劳工律师的业务现状与特点

对劳工律师体而言,在现阶段,其律师业务主要呈现出争议标的额较小、门槛较低、法律服务收费较低的业务特点。


首先,劳动者诉求金额一般较低,缺乏支付较高金额律师费的动力。鉴于案件追偿额相对较小,劳动者支付律师费的意愿不高,律师实际收取的律师费有限。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服务门槛相对较低,行业竞争激烈,进一步压低了律师服务收费价格。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诉求相对单一。劳动者诉求集中,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可复制率相对较高,业务门槛较低,法律服务供给相对过剩,劳工律师个体难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因此,降低律师费成为一些律师开拓案源的竞争手段,进一步压低了劳工律师群体的收费标准。


2、公司律师的业务现状与特点

与此同时,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频发,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认识到劳动法相关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并将人力资源管理纳入到企业运营管理的整体计划加以考虑规划。随着资本雄厚的大企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和不断细化,催生出了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劳动法相关法律服务的公司律师群体。一般来说,公司律师群体在劳动法相关业务中,提供了相对“高端”的法律服务。


对公司律师而言,其业务主要呈现出与其他部门法交叉、团队协作、分工细化、收费水平较高的业务特点。


首先,与劳动者相比,公司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往往并不局限于劳动法领域,而涉及不同法律领域和部门的交叉与融合。这要求律师跳出单纯的劳动法范畴,参与介入公司的整体运营和管理,从公司宏观发展的角度提供法律服务。因此,除劳动法外,公司律师还需要根据公司不同层面的法律需求,提供包括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专业服务。


其次,鉴于公司客户法律需求存在多样性,公司律师往往难以通过“单打独斗”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不同专业背景和精专领域的律师共同组成法律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专业服务。这需要团队成员之间各有专长、分工合作,以形成互补优势与团队合力。因此,公司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综合运用团队管理、统筹协调等方面的能力与智慧,以提升法律服务品质。


第三,公司客户的法律需求各具复杂性、多样性和持续性,且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因此,与劳工律师相比,公司律师的收费标准更高。此外,在企业高管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更具支付能力的企业高管,在现实中也往往倾向于选择公司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公司主张权利。


劳动法律师群体的分化

现实中,人们往往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当中经常适用劳动法,而将此类律师统称为“劳动法律师”。笔者以为,这种称呼本身可能是一个伪命题。


事实上,劳工律师与公司律师是相当泾渭分明的两个群体,尽管二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具有相通性,但在思维方式、关注焦点和身份认同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对劳工律师而言,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劳工律师开展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代表劳动者维护其法定的权利。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仅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利益,比如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集体涨薪,以对抗通货膨胀带来的实际收入减少等,都难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主张,在现阶段也难以成为律师的业务范围。因此,在劳动者维权限于权利争议,而无法上升到利益争议高度的现状下,劳工律师主要是以诉讼思维在开展业务。


而对公司律师而言,其思维方式与劳工律师存在显著区别。现实中,公司的权利和利益并非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维护,还可以通过人力资源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等方式加以体现。在为公司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当中,公司律师主要通过规则设计和实操指导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公司的利益。与此类非诉业务相比,律师为公司提供的诉讼服务多为劳动者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之后提供的被动服务。因此,从思维方式上看,公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以非诉思维为主的,或者至少是非诉思维与诉讼思维并重。 


劳动法律师业务的未来走向

受各自服务的法律对象需求影响,公司律师与劳工律师的业务发展在未来可能呈现不同的走向。 


公司律师业务的未来走向

公司律师的发展方向主要取决于公司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目前,我国公司客户的法律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行业化的特点。从世界范围来看,此类特点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因此,公司律师业务的未来走向相对容易判断,也存在先进经验可供借鉴参考。 


现实中,大型公司客户的法律需求往往是全方面和多维度的,单一的法律服务领域很难满足此类客户的实际需求,这需要律所组建精专于各种专业领域的律师团队。从团队个体角度来讲,律师个人在某一领域的专业性,可以保证团队在相关法律问题上提供服务的专业品质;从团队整体角度讲,不同专业领域律师的分工合作,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具有广度的综合法律服务,在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同时,提高客户的粘性,并深度挖掘客户的潜在法律需求。 


综上,在公司律师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从专业化走向团队化,从团队化走向行业化的层次提升与飞跃,律师对客户的选择权和行业竞争优势也将不断获得提升。 


劳工律师业务的未来走向

目前,公司律师开展“高端”业务,劳工律师开展“低端”业务,是我国劳动法律师行业的现状。绝大多数劳动法律师在在执业过程中,都既为劳方又为资方提供过法律服务。事实上,劳工律师出于经济利益和职业发展的考量,也具有向公司律师发展的内在动力。如前所述,这在发达国家是比较罕见的。 


因此,劳工律师未来的发展方向,除了向公司律师的方向进行转变外,从更加长远的角度来看,劳工律师本身的发展更依赖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也因此存在更高的判断难度。笔者认为,未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劳工律师业务可能存在以下新发展趋势: 


1、代表劳动者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代表广大员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成为劳工律师的业务增长点。但律师应当注意在尊重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代表劳动者表达诉求,这需要劳工律师拥有平衡和融合国家法治要求和社会现实环境的智慧与技巧。


2、出现工会律师

随着劳动者民主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民主决策经验的不断丰富,广大劳动者可能会逐渐意识到,劳动者个体难以与企业进行对抗。只有劳动者联合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通过平等谈判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与传统的维权律师相比,工会律师的地位将不可同日而语。“明星级”的工会律师甚至可能成为地方乃至全国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从而享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 


结语

律师工作的魅力在于永远都可能出现新的发展变化,在合法的前提下从来没有条条框框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限制,律师可以自由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出更加精彩的法律服务方案。 


不过,如何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存在一定规律可循的。在劳动法专业领域,劳工律师与公司律师两大劳动法律师群体的未来发展,均有其内在逻辑。广大律师同仁可以结合不同群体的实际特点,走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让劳动法律师业务更加缤纷多彩。

(本文系作者为“深度•跨界•科技:劳动法律师业务的供给侧改革”论坛撰写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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