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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好疼的小黄车——关于共享单车那些不得不普的法

2017-06-12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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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俊伟

来源/微信公众号 “龙文法院”


导读

本文来自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的《好疼的小黄车——关于共享单车那些不得不普的法》,原文发布于龙文法院微信公众号,作者陈俊伟。运用诙谐幽默的语言,主要从刑法、行政法角度,分六种情形对针对共享单车的不端行为进行了轮廓性的浅谈。


它是公共文化的精神先锋。

它的历史使命是惊世骇俗。

大城市里,它最清新。小城市里,它最文艺。


它是城市化建设中有趣、任性又返璞归真的稀有物种。


今年年初,共享单车悄悄进入漳州,一下子把漳州人的目光从前网红“小吃”身上拉走。在答记者问的时候,共享单车全明星集体摆了个pose,亮出口号:“你骑,或者不骑,我们就在那里,不悲不喜。”十足的仓央嘉措范儿。


当天各大媒体、门户网站集体陷入癫狂状态。狗仔24小时在街头守候最新八卦。


一周内,共享单车尬事被接连曝光,免费BUG、上私锁、拆坐垫、贴假二维码......


说好的文艺范儿已经荡然无存。这就很气!


随后很受伤的小黄车发布微博称:“我在南方的艳阳里大雪纷飞。你在微笑,我却哭了。”


面对这种社会性尴尬,我们就必须站出来普法下啦!

理论上来说,这个发端于企业、流通于社会生活的共享思路,理应得到大众的彼此认同、并在共同遵守的共识中得以运转。


但显然,要真正践行这一理念,必须以良好的公共生活环境和公民品格为前提,如果在自律层面调整不了的话,必然要辅以他律的调整。


2016年年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单车私藏案件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私藏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7年2月22日,北京火箭军总医院两名护士因上锁私占“小黄车”,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看到这样的新闻,或许大家会意识到,针对共享单车的不端行为,并非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严重的已经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这几天文法君与院里法官在午后小憩时,围绕共享单车的各种不端行为,从法律定性上进行一些分析(尬聊)。


下面主要从刑法、行政法角度进行轮廓性的浅谈,毕竟个案的准确定性尚需相关证据。有分析不当处还请各位看官指正。


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很多人看到私占,就会想到盗窃,然而这里我们应当注意一点,用户与单车公司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且存在书面合同(用户注册时即以“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条款”的方式签订过了。)由于有这一层关系在,实际中私占行为的定性将趋向复杂。绝不是想象中的一个“盗窃”能囊括。


情形一(租车后不还车,把车锁上的看这里):车辆租赁过程之中的“上私锁”。用户按照既定程序开锁用车过程中,基于租赁关系,用户对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公司方此时也享有通过押金控制予以约束用户的权利。用户在本次用车之后,并未按照既定程序还车,而是从此上锁占为己有。请注意其中的两点特征:1、用户在合法占有过程中据为己有;2、用户由此丧失了收回押金的权利。此种情况不宜定性盗窃,而宜定性为“侵占”,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第1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注意该罪为亲告罪,必须依赖公司方主动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不能介入)


另一种看法是针对共享单车的“侵占”可能不同于纯民间的侵占行为。由于共享单车具的“公共”属性,此处的“侵占”具备向“社会秩序”方面倾斜的可能性,存在向“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定性的空间。寻衅滋事,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


情形二(没租车,想骑免费车的看这里):车辆租赁过程之外的情形。行为人并未处于合法用车过程中,公司不具有通过押金控制约束行为人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通过破坏车锁、自行上锁据为己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盗窃罪。


这里要重点说下小黄车,因为小黄车单车密码固定,用户合法使用一次之后,日后皆可以使用同一个密码进行非法开锁。本文开头提到的医院女护士锁车新闻应该就属于此种情况。用户在非法开锁时,公司已经丧失了通过押金予以约束的可能性。针对小黄人的自行上锁行为,宜认定为“盗窃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盗窃罪的起点: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准确标准),2年内盗窃3次以上为“多次盗窃”。


情形三(锁摩拜车只许自己一个人租车的人看这里):针对摩拜单车这种扫码型的共享单车,通过上锁排除了别人的使用,但自己每次使用仍然需要扫码付费。此种情况应当视为都是在车辆租赁过程中的行为。用户每次使用车辆,仍然与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只是上锁行为排除了公司继续出租于他人的可能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此宜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不易定性为“盗窃”。


当然,基于共享单车的“公共”属性,上述情况也存在向“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定性的空间,通过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规制。


肆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情形一:单纯对车辆的恶意破坏,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予以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更加严重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应注意该罪的起点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形二:如果对车辆的破坏行为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基本特征,则宜按照“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定性。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拘留、罚款;重者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应适用《刑法》第293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这里也要重点说下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盗窃共享单车部件的情形,此种行为应当以盗窃认定,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罚款拘留,重者构成盗窃罪。


贴二维码的行为如何定性


如果你贴二维码只是想让扫车的妹子加你微信,那我只能说,哥们你也太无聊了。而且妹子也没这么傻,把妹麻烦用点心好吗?!


情形一(诈骗!诈骗!诈骗!):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网络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见上文)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诈骗罪起点),具体准确数额由各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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