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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直面律师执业的伦理困境

2017-08-08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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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俊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号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流传于古亚细亚的一则寓言中曾讲到,率军征战的亚历山大王在占领了小亚细亚的一座小镇后,有人请他观看一辆神话传说中皇帝的战车,车上有一个用套辕杆的皮带奇形怪状地纠缠起来的结子。据说驾驭这辆战车的皇帝曾预言,解开这个奇异的"高尔丁死结"之人就注定会成为亚细亚之王,但所有试图解开这个结子的人都无一例外地以失败而告终。亚历山大王兴致顿生,决心一试,在苦思冥想仍一筹莫展之后,他手起刀落,一下把结子割为两段并大声宣布:"这就是我自己的解结规则!"此后,人们在钦佩亚历山大王的智慧与魄力之余,也把“高尔丁死结”一词用作一切疑难问题的代称。


突围措施

伦理困境

中国律师行业


当前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可谓多矣。无论是外部执业环境的优化还是内部律所管理的加强,无论是面对国际竞争时应对措施的谋定还是律师行业自律机制的建构,无论是律师社会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是律师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间相互关系的正确定位,在这些关系到律师业健康发展的每一个方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有待解决的矛盾。在我看来,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面对的伦理困境及其“突围”措施的确定是一个令人殚精竭虑的“死结”性问题 ,也是本文所关注的焦点。


委托人

律师


伦理是关乎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与行为准则之理,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的原则,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伦理就是对如何行动而成为好人或获取幸福的指导。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比较直接的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之间的关系,间接一点的包括律师与取证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等,本文所称的伦理困境从最一般角度而言存在于律师与委托人这一最基本关系之中。


法律

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不难看出,律师也应属于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只不过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法律的运用密切相关,而律师与服务对象间彼此关系的确定是通过一纸契约,而且往往存在着金钱的交易,换言之,除律师依法律规定参与法律援助的情况外,普通民众花钱向律师“买服务”是对这一过程的最简单描述,律师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应当事人要求从事法律实践而提供的各种服务都是市场交易客体之一,不仅可以明码标价而且还往往可以因服务提供者的资历、名望而在价格上出现差异。律师行业的性质及其与客户关系的建立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者相比,先天就具有市场导向性,作为法律服务“消费者”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和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所谓的伦理困境便产生于当事人的要求部分偏离或是全部偏离了公益道德的情况下,律师是选择忠实于客户利益,积极运用法律知识去“合法”地完成客户要求?还是选择恪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而对客户的此类要求予以严词拒绝?行文至此,不免有人会说,你所谓的伦理困境我们已经“依法解决”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我们权且不论在该条中本身就存在“原则”定义不清的问题,也不谈这种宣示性条款的具体执行效果问题,我们只须在同一规范中顺着往下一看,该规范的第五条就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客户的“尽职尽责”与对宪法和法律的忠实本身就代表着律师执业的两方面立场,而且它们并非处处同一,所以冯象先生在《政法笔记》一书中就说,“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法治总策略的一环,也承担着掩饰的任务,它要人们忘却的,便是普世主义法治与律师的伦理地位、行业利益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阿钦波尔多 油画 《好律师像》


意大利画家阿钦波尔多有一幅名为《好律师像》的油画便十分形象地表明了律师的这一伦理困境,在该画作中,阴暗的色调陪衬下映入眼帘的是一副五官扭曲的脸,虬曲百结般的肌肉、阴鸷却又似乎充满痛苦的眼神加上狰狞的面部表情使人印象深刻、过目难忘,然而只要再结合此画的标题,我们就不难理解作者借此所隐喻的一个判断,做一个好律师往往是扭曲心灵之后的结果,那张丑陋无比的面孔代表的就是为了维护客户利益而不惜违背道德公益乃至自我良知后的结果。


律师制度

道德品德


法律不仅仅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它还是律师赖以谋生的基础技术知识,法律因其先天的保守性质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间产生了永远无法弥补的裂痕,这不仅使种种法律漏洞的存在无法避免,而且为律师“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利益服务提供了便利,在一般情况下,律师利用法条的歧义哪怕是强词夺理也似乎是无可非议,而利用法条的疏漏采用“擦边球”似的技术操作更是家常便饭。在市场运作的前提下,如何在保证律师利益的基础上也保证律师做出符合公益的伦理选择绝对不是依靠几句气壮山河的口号或者树立一两个行业标兵、道德典范就可以解决的“高尔丁死结”,一整套专业化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第一步却不是最后的“终极武器”,更不能依靠职业规范的出台来回避或者掩盖律师伦理困境的现实存在,因为这一伦理困境的产生严格的说与个人道德素养的高低没有最直接的关联而是在市场模式下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行业本身的副产品,要从根本上引导律师们走出困境不仅仅需要律师们“单兵演练”式的实现自身道德品质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在律师制度建构的各方面都对这一问题抱有清醒的认识并对其关键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似的改革方略或许有片刻之功但对问题的真正解决毫无助益。在目前这一阶段,或许我们还无法如亚历山大大帝一般剑断死结,但至少我们应该拥有直面问题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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