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积累与传承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017-08-30 焦鹏 中国律师

点击上方蓝色“中国律师”,免费订阅杂志精彩内容!

作者/焦鹏  全国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国律协刑委会即开始了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全面系统的修订工作。有幸作为这次《规范》修订稿的参与者、见证者,现对修订时的一些基本理念与宏观设计做一个浅显的介绍:


强化章节内容,适应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作为从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要配合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就是把开庭审理工作做好,切实配合法庭做到审查证据在法庭、听取控辩意见在法庭,进而才能形成内心确信在法庭。为此,《规范》修订稿第四章“公诉案件一审的辩护工作”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与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共使用40条来指导律师开展法庭辩护工作,占据了《规范》共18章261条中近六分之一的篇幅。这40个条文中又有大量条文是关于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进行质证,从而指导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正确履行辩护职能,找到辩护工作的着力点。

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相统一

在《规范》修订稿起草之时,也正是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之际。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律师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问题的不断涌现,在全国律协刑委会不断呼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几份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我们的《规范》修订稿及时将这些内容吸收进来。如第二百四十三条的保障律师在开庭审理中的发问、质证、辩论权,就是解决刑辨律师的“新三难”问题。第二百四十九条也是新的保障律师权益的联动机制,在我们的修订稿中加以体现。同时,近一时期以来,律师主管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纪律也有很大程度的强化,这几年《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涉及刑事业务的相关内容,也在修订稿中有所体现。


化解执业风险,将经验提炼为规范

刑事业务风险大,是业内共识,而律师调查取证又是风险最大的行为之一。为此,《规范》修订稿课题组专门针对此问题集中进行讨论,与会专家、资深律师们奉献各自的宝贵经验。如第三十九条针对向控方已做过证的证人取证方法作出指导。第四十四条则是将许多避免在向证人取证时发生风险的经验,整理、归纳成一个条文,以便律师在具体工作中操作使用。

落实有效辩护,以具体条款为标尺

近两年来有效辩护成为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中热议的话题,以刑事审判为主题的研讨会多有涉及,更有许多刑辨类会议直接以“有效辩护”为主题。但是,研讨的结果往往将律师是否进行有效辩护演化成道德性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规范》修订稿中将一些具体辩护工作,直接落地,做与不做有具体条款可以衡量。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评判律师的工作是否有效?《规范》修订稿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点要了解的十二种情况;又如第三十六条指导律师阅卷工作,其中列举十四种阅卷时需要了解的情况。这样,律师有效地从事会见、阅卷便有了方向、目标,也有了标准。


覆盖全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业务

《规范》修订稿起草工作开始时,一项争论较大的问题为:《规范》只是一个刑事辩护工作规范,还是律师参与全部刑事业务的规范?其实全部业务的规范难度可想而知,既要考虑符合逻辑,又不能丢项、缺人。《规范》修订稿的内容已经包含了刑事诉讼启动后律师参与的全部业务工作规范。例如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等新程序中律师以新的代理人身份参加的工作。也有原有程序中复杂的律师工作身份,如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等。法律援助工作因司法部计划另有专门条例予以规定,故而不在《规范》修订稿范围内。


探索创新,适应司法改革前沿工作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速度不断加快,新机构、新程序各项试点工作频频出现。如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均与刑事律师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为此,在《规范》修订稿中又增设了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以指导律师在相关新程序中开展辩护、代理工作。


解决现实问题,为律师开启方便之门

《规范》修订稿不是一项赋予律师权利的法规,作为指导性规范文件,我们试图解决律师反映的在实际工作中有规律性的问题。如许多律师反映二审程序、申诉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从司法机关获取案件材料有一些障碍,但从前一程序办案律师中获取案卷材料又没有依据的问题。在我们分析了相应法律依据后,将这种情况定性为律师内部的工作协助,规定在第十四条中。此外,也设计了相关条文解决携律师助理会见、开庭,外地律师协助调查等工作中困扰的问题。


综上,《规范》修订稿历经十几次重大会议制定、修改,小规模修订、分头修订不计其数。其中亦包括两次大规模征求全国律协刑委会、各省律协刑委会主任意见,既有当面论证研讨,也有书面、电子稿修改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今天终于得以通过,是司法部、全国律协对刑事业务高度重视的成果,是田文昌、李贵方、顾永忠等资深律师们和全国律协刑委会刑辨律师们的无私奉献,是我国刑辨界经验积累的结晶,为刑事辩护业务技能的传承打下坚实基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