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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言论豁免权

2017-09-06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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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平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作者/侯凤梅  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律师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表和延伸,已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和立法部门的共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言论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意义重大。近年来,中央政法各单位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言论权利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据,同时也完善了律师权利保障的程序渠道,尤其是全国律协维权中心成立以来,协调各地方律师协会成功处置了数起律师权益受侵害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律师言论享有豁免权,并不等于律师的言论不受限制,现在仍然有个别律师因错误行使“言论权利”被追责,以致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又有杭州律师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律师形象的行为,被杭州市律协做出“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处分决定,还有一些律师在网络或公开场合发表相互诋毁的言论,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下面就国外和国内关于律师言论豁免权利的规定,探究律师应如何行使言论权利及保障措施,以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国外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20.规定,“ 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我国是签字国之一,该规定明确了律师在辩护时享有言论豁免权。


法国法律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但是律师不能滥用这项权利,律师如果对法官使用诽谤性的言词或以其他形式藐视法庭的,要给予纪律惩戒。


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法庭的发言必须真实和准确。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享有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美国《美国职业行为标准规则》规定:“在现行法律的范围、限制及进行辩论时,律师需出于良好的愿望。但在刑事诉讼或可能导致监禁的诉讼中,涉及到要求证实案件的每一环节时,律师的辩护不受上述限制”。同时对律师的言论也有所限制,但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要对其进行纪律惩戒。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和《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等有关章节均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法律责任。


从上述情况可见,不管是联合国,还是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对律师言论豁免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除了英国对于律师言论存在绝对豁免外,其他各国对于律师言论豁免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对于律师违反豁免权的也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有关规定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代理诉讼或辩护时,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我国关于律师言论豁免权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我国律师享有言论豁免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利也是受限的,如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行业规范中也具体规定了律师言论豁免的一些限制,如规定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等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不得进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行为,不得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等。


关于律师依法行使言论权利的建议


1、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庭上应勇于、善于发表律师意见。律师的法定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有利言词要依法充分发表。对于律师的发言,即使存在时间较长或某种程度的激烈语言,法庭也应当予以谅解,而不应被随便制止或限制发言。当然律师在发言中也应注重说理,不胡搅蛮缠,注意修养。


2、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应遵守现行法律及行业规范的规定,洁身自好,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应利用网络或其他煤体发表不适当的言论。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负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客观理性地表达观点,给公众展示积极、正义的律师形象。除此之外,在没有代理诉讼或律师业务时,律师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行使言论权利。不论外国还是我国,对于律师享有言论豁免权的前提均是律师在代理诉讼或辩护业务过程中。否则,律师就可能不享有相应的言论豁免权利。此时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同时也作为一个公民,在发表言论时,应尊重事实,严格遵守行业规范,恪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底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保障律师的正常言论权利。


3、律师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维权中心依法维权。

全国律协及各地律协已经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简称两个中心),专门负责受理处理律师执业维权申请和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身的执业权利受到专门的保护和处理。两个中心的成立为律师的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4、总结经验,推动律师法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不断丰富律师言论权利保障的内容。


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对于保障律师权利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实践中,律师在与公检法部门的关系上,律师仍处于弱势地位,律师言论豁免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核心,不断提高律师执业的权利,建立起完善的律师言论豁免的制度,使律师的言论豁免责任限定在行业规范和惩戒的范畴内,才能让律师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才能使律师的事业得到更充分、健康地发展。


总之,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律师事业已经发展了数百年,我国恢复律师事业的发展才三十多年的时间,在律师从业者的教育要求、培养方式、品德考评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立足本国国情,规范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的言论权利,同时对于违反相关的规定的律师给予惩戒或制裁,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也是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的需要。律师作为法治国家的有机构成部分,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做我国法制建设的推动者、完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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