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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谨言慎行

2017-09-06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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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文胜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2015年8月,两高三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孟建柱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的讲话,在全面回顾了我国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提出了要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在全社会树立律师队伍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的问题。孟建柱书记在讲话中,对律师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遵守宪法法律;二要忠于事实真相;三要严守职业纪律,四要坚持谨言慎行。要求律师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即具有中国特色,又是与发达国家对于律师的要求是一致的。对于“舆论审判”,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被禁止的,媒体可以对已判决的案件进行评论,但是不允许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倾向性的报道,而律师主动挑起“舆论审判”更是被禁止的。以美国为例,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律师大国,美国人口总数不到中国的25%,美国律师的数量是中国律师数量的4.5倍。美国又是一个律师强国,美国的历任总统有一半以上出身于律师。正因为如此,美国民众对律师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美国律师的行业协会为此制定了律师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虽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一规则不具有强制力,但是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其余各州均全部或部分的采纳了《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在该规则3.6:审判宣传 规定,正在参与或者曾经参加关于某案件的调査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按理应当知道其所作的庭外言论会被公共传播媒体传播,并有对审判程序造成严重损害的高度可能,则不得发表这种庭外言论。《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这一精神,在美国诉卡特勒案中有突出的体现。卡特勒是一名律师,在他为一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期间,由于检察官首先向媒体不当披露案情而发起反击,在案件的主审法官向双方提出训诫后,卡特勒不听从法官的告诫,继续接受媒体的采访,向媒体透露案情,最终,法官解除了卡特勒的代理权。卡特勒就此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解除卡特勒代理权的决定。在上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中,法官总结道:“一名律师,如同所有人一样,应当知道,当他感知到不公时,不能试图将法律玩弄于自己的股掌之间。卡特勒做了这样的事情,现在他应当付出代价。”


在我国,长期以来,民众参与对未决案件的讨论似乎是一个传统。文革期间,许多人未经法院审判就被定性并批倒批臭,这一遗风在今天还在部分地区部分人员中得以体现。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法院在判决中的一个判决理由还是民愤极大。即使律师有不同的意见,也无法造成重大的影响。当然,对于律师在庭外的言论,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加以规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媒体时代也随之来临,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律师们和普通民众一样,也把自媒体作为发表自己意见的一个阵地。由于缺少这方面的规则,一些律师不恰当地利用自媒体宣传自己,不当披露自己承办案件的信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舆论审判”。近年来,一些热点案件,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不断有一些律师出于各种目的,利用自媒体不当介入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更有甚者,个别人插手炒作司法案件,煽动网民“人肉搜索”主审法官,发表、散布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活动,这些行为,不仅仅是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则的行为,更是严重犯罪的行为。


律师的庭外言论虽是宪法保障的自由,但同时也需要受到司法伦理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制约,受到律师执业规则的制约。在一个法治成熟的国家,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不允许媒体大肆渲染报道,更不允许律师随意发表评论,以便给司法提供一个理性处理案件和民众尊重、信任司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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