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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六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

2017-09-28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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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律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及时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浙江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范围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办案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其执业权利:


(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 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按程序发言时,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的;

(四)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以上情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律师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提出维权申请,不得以维权为由拒绝庭审的推进。


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途径

律师认为相关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维护其执业权利:


(一)向相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二)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三)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申请。


律师因异地执业向非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于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至律师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


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其执业权利。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上述第(一)、第(二)途径提出维护其执业权利的,应当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律师协会备案。


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受理机制

(一)全省各律师协会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平台,并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布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开设网上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律师申请维权。


律师协会接到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或者司法行政机关、 其他律师协会转来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除在网上受理窗口申请外,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紧急情形消除后,应当补充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


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权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详细记录律师信息、具体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工作。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 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定期沟通交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相关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秘书处为联席会议日常联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和具体工作对接。


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视情况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日常联络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


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

(一)所属的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1.属于本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以内将律师申请材料转交相关办案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于24小时以内向有关办案机关反映。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律师协会应当即时反映。

2.对于律师异地执业时提出的维权申请,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通报,请求予以协助。相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报相关办案机关予以处理。

3.对于需要省级办案机关依法处理的维权申请,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提请省律师协会予以协调处理。


(二)办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律师投诉或者接到有关律师协会书面反映的情况、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一般应1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


(三)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律师申诉、控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一般应1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立即予以纠正。


(四)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接到投诉或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五)调查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动,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发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


(六)律师协会在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或者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及时予以解决,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处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报党委政法委“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协调小组”协调处理。


(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案机关在处理律师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项过程中,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做好配合和安抚工作。


(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案机关在处理律师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项过程中,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维护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同时,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一)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申请人。办案机关根据有关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反馈申请人。


(二)律师直接向有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进行投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的,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三)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可以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根据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声,表达关注,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者工作进展情况。对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作出调查处理并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 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披露调查处理结果。


加强工作指导监督

快速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精准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部署,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完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定期在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做好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律师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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